米新丽: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的意义

报告人:米新丽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报告中,米新丽老师为我们解读了增设居住权制度的意义以及理解居住权制度要注意的两个问题,即: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文稿]

2020-07-09 11:05:00 来源: 宣讲家网 我要评论(0)
校对:李天翼责任编辑:叶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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