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新丽:如何看待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
报告人:米新丽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此,米新丽老师特别指出,此条规定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米新丽老师还为我们介绍了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背景,敬请关注。[文稿]
报告人:米新丽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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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此,米新丽老师特别指出,此条规定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米新丽老师还为我们介绍了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背景,敬请关注。[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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