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牢织密制约村干部行使职权的法纪“笼子”

织牢织密制约村干部行使职权的法纪“笼子”

——以洪湖市滨湖办事处某村原村支书连某兵违纪违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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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兵,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初中文化,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洪湖市滨湖办事处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连某兵违纪违法的主要事实

连某兵在担任滨湖办事处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于2008年11月至2017年4月,他罔顾党纪法规,长期暗箱操作,造成他所在的村财务收支没有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村级财务混乱不堪,出现大量的白纸条子报账。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他胆大包天,恣意妄为,安排村党支部委员陈某其肆意篡改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将村民张某港续包北河垸外围鱼池合同期限由30年变更为50年。2016年4月至10月,他私欲熏心,中饱私囊,打着大湖拆围安置的幌子,利用手中的权力,骗取村里17户村民人民币672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4月,他肆无忌惮,违背正常程序,在未履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与村民付某祥签订大新河白田及鱼池的续包合同。2017年1月,他欺上瞒下,瞒天过海,利用虚假的委托证明,从洪湖市拆围办公室套取大湖拆围安置面积设施补偿资金211459元至个人账户。

(二)连某兵受到的纪律处分

因为连某兵的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之前,故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三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洪湖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连某兵开除党籍处分。

(三)连某兵的检讨书摘录

从连某兵写的检讨书和滨湖办事处纪检工作人员与其谈话笔录来看,连某兵承认“违反了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损害了群众的集体利益”,认为之所以触犯这些纪律,“主要是平时没有认真学习党纪党规,没有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造成的”,并且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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