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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凡:关于监护人的二三事(2)

三、如何选定监护人

第一种方式,协议选定。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一规定允许法定监护人以协商方式对法定监护顺序进行调整,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第二种方式,指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以刚才讲的崔先生为例。生活中有很多像崔先生这样因为突发疾病或者遭遇横祸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有参与民事活动的需求,比如取钱、继承、维权等,但没有能力进行相关活动。这样的话,这类群体的亲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也延续了民法总则对于民法通则的修改。此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有权指定监护人,而人民法院只有在相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裁决。但现实生活中,基层组织的责任心不强,在不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下就草率指定监护人的事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修改,增加了一款规定,即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这22个字的变化看似简单却使当事人能够跨过相关组织的指定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解决了很多当事人现实中遇到的难题。

如果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三种方式,遗嘱指定。来看案例。李明和张丽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明。十一长假期间,一家三口带着李明的父母自驾外出游玩,不料突遭交通事故,李明的父母当场死亡,张丽为了保护李小明也伤重不治,李明被送到医院后自觉伤势严重故立下遗嘱,在指定李小明的监护人时,考虑到张丽的父母长期泡在麻将馆,从未对李小明有过关怀照料,因此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大学同窗好友为李小明的监护人。不久,李明伤重不治身亡。张丽的父母认为其二人为法定监护人,要求变更监护权,那么二人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这件事如果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还真有可能变更,但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对被监护人父母的遗嘱指定进行了确认,这就不太可能了。之后,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在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尊重了被监护人父母的自主意愿,同时避免了被监护人父母去世后因无人监护或者争夺监护权,而给被监护人带来的监护空缺和心理损伤。适用这一条款首先要明确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立遗嘱人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人都无法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而且也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实际担任监护人时才有权通过遗嘱进行指定。进一步说,第一,当被监护人的父母即将死亡或是面临重大危害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为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但父母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或者范围不仅包括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也有权指定其他人员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第二,当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时就不能再适用民法典中的顺序序列了,所以被监护人的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效力实际上是高于民法典中法定监护人的序列的。

第四种方式,意定监护。来看一个案例。老张和老李从小在一个院里长大,是一辈子无话不说的好朋友。两个人各生有一子小张和小李,由于母亲溺爱,小张生活自理能力一直很差,高中毕业后就没有正式工作,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打零工的收入都不够自己的开销,还经常向家里伸手要钱。一年春节,小张因欠下了50多万赌债而被人讨债上门,老张的妻子一气之下竟撒手人寰,老张卖了房子替小张还了赌债之后就再也不想见他了。5月,老张征得小李同意与小李签订了协议,约定一旦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就由小李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办理了公证。小张得知此事后气急败坏,扬言要到法院撤销协议。那么,老张和小李之间的指定监护协议能够打破法律规定的子女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的规定吗?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达到了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的人口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按照现有制度,老年人无论是入住养老院、入院做手术,还是处理财产,都需要法定监护人的签字才可以执行。而在这些老人中与儿女关系破裂、儿女不在身边、儿女去世的不在少数,这些人的利益在过去曾得不到保障。而意定监护制度使得老年人可以在神志清楚时指定身边人或者监护机构作为监护人,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了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婚姻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称:“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至少42%的人是属于失智、失能的人,也就是说他们是现阶段需要意定监护制度的这一部分人,政府要推动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因为这项法律制度是养老当中的手段之一,所以推动这项制度本身也就是间接地推动中国养老事业。”

另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规定是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力地保护了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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