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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凡:关于监护人的二三事(3)

四、监护人是做什么的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代理行为的原则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还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一下监护人的职责。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校没有开学,十岁的哥哥东东和七岁的弟弟北北都在奶奶家由奶奶照看。两个孩子都很聪明,也经常帮奶奶打扫院子,到隔壁菜店买菜。东东喜欢玩手机游戏,经常趁爷爷不注意时用爷爷的手机玩游戏,北北喜欢看网络直播,常常偷偷用奶奶的手机看直播。有一天,爷爷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上出现了两万元的账单,奶奶一看自己的手机居然也有1900多元的消费记录。一问之下,原来东东在玩游戏时给游戏充了钱,但是不清楚充了多少,而北北在看直播时学着别人给主播刷礼物,但没理解购买这些礼物扣的是奶奶卡上的钱。爷爷奶奶又气又急,连忙将此事告诉了东东和北北的父母。那么,这笔钱有可能追回吗?对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对于十岁的东东来说买菜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该行为在民法上是有效行为,但与买菜不同,打游戏充值两万元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且为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若能证明东东的充值行为确实未经监护人同意和追认,东东的父母是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相应款项的。那么,对于北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北北的消费行为是无效的,父母可以追回这笔钱。由此可见,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行为有同意、追认的权利。

下面,再通过一个来自《东莞日报》的真实案例来看一下监护人的义务。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三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家里人抱着在小区里散步时,被一个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中头部,陷入昏迷,送往医院抢救。经公安局调查询问,查明苹果是一名11岁小女孩小星不慎从自家阳台落下。事发后凡凡先后七次住院治疗,经历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经对凡凡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分别评定为二级和十级伤残,至少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2019年1月30日,凡凡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星及监护人赔偿544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为共同被告。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关义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认定小星对凡凡的损害存在过错,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3万余元,因小星事发时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利益时是直接侵害人,但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星当时11岁是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过错行为给凡凡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监护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那么,赔偿费用是否必然由监护人来支付?本案中的小星应当是没有自己财产的,如果是有自己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成年人或者通过受赠、继承等途径获得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父母由于临时有事将孩子托付给邻居或同事照料,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事发时监护人没有在场,但并不能免除监护人承担责任。

五、监护人可以撤销吗

先看一个案例。杨玉育有二子,大儿子在工程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小儿子常年在国外工作。丈夫去世后一直独居的杨玉在年初被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症,由大儿子照顾。因为要给母亲办理银行存款等相关事宜必须成为母亲的监护人才能代为办理,于是在确认杨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大儿子和小儿子经过协商,并征求了杨玉本身的意见一致同意大儿子作为监护人并签订了协议。某年7月,大儿子所在公司承接了一件重大工程项目,大儿子作为项目经理,很难抽出时间回家,只能定时给母亲叫外卖送到家中。八月的一天,小儿子回国看望母亲却发现杨玉并不在家中,经与大儿子联系,大儿子表示并不知情,已经两天没有给母亲打过电话了,小儿子报警后通过多方查找才在离家十公里的医院里发现了杨玉。原来,杨玉出门后不记得回家的路,情急之下高血压发作晕倒在马路上,被人发现后送到了医院。此事发生后小儿子认为大儿子没有照顾好母亲,要求变更监护人,而大儿子担心一旦监护人身份被弟弟夺走,在将来遗产继承的问题上有可能要吃亏,所以不愿意放弃监护人身份,并称一旦监护人变更将不再进行赡养,二人争执不下。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因此,大儿子最初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监护人资格是合法的。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又或者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大儿子因工作繁忙,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杨玉独自留在家中,致其流落街头突发疾病无人救治,小儿子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那么,监护人资格一旦撤销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利或者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具有监护人资格并不是导致遗产分配份额多寡的必然条件,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是否尽到扶养义务才是影响遗产分配的因素。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即使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也不能免除对被监护人的扶养义务,而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责任。那么,监护人资格一旦撤销是否具有永久效力?对此,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这一规定是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的内在要求,强调了对于被监护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有利于监护关系双方重建良好和谐的家庭和情感关系,也是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

今天非常有幸能和大家聊聊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的二三事,说是二三事还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期待再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学民法典、聊民法典,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用好民法典,在民法典的关爱下奔向更美好的明天。谢谢大家。

注:文稿中所用名字均为化名。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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