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自贸区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全球的高速发展,其运用场景已从最初的数字货币扩展到了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诸多行业和领域。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在跨境贸易领域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先行先试的良机。然而,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等特点以及智能合约等技术给具有中心化特征的法律规范带来了极大挑战,自贸区在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中因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在国际法层面,现有规则并不排斥区块链在跨境贸易领域的运用,但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在国内法层面,中央及地方针对自贸区的区块链运用领域存在立法缺失,可借助自贸区在规则创设方面的优势先行先试,成熟后在全国推广。

区块链在自贸区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场景及其法律价值剖析

首先,关于区块链在自贸区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场景。截至2021年3月,我国已设立22个自贸区,各区根据自身优势打造的区块链跨境贸易应用场景日益增多。2020年,国务院针对新成立的四个自贸区提出了区块链建设要求,如要求北京自贸区“依托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形成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强监管创新”“应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系统规范跨境贸易”“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等。根据目前区块链在自贸区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场景可知,区块链平台可以涵盖跨境买卖、运输、支付的全过程。如在跨境买卖领域,区块链平台可通过智能合约等技术,联结交易主体,实现产品追溯,促进合同自动履行;在跨境运输领域,区块链平台可提供融合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的一体化服务;在跨境支付领域,区块链可联结银行、交易方及政府监管部门,发展国际贸易领域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建立监管沙盒制度。

其次,关于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场景的法律价值剖析。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跨境贸易场景之中,在法律价值层面,可见其对自由、效率及安全价值的追求。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与国际贸易商事规则领域对私法自治的追求不谋而合,减少了诸多传统的贸易壁垒与不合理限制,进而能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发展。此外,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的电子化极大提高了跨境贸易各领域的运行效率,也带来了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化发展,由此会更有利于交易主体对国际、国内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促进跨境贸易的便捷高效发展。同时,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时间戳、共识机制等设计客观上增进了交易各方互信,提高了跨境贸易交易的安全性。可见,自贸区建设中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优势,可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的自由、高效、安全发展。

自贸区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中面临的法律困境

尽管区块链技术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存在上述优势,但因该技术自身发展尚未成熟,又因为自贸区仍在先行先试区块链,尚无丰富经验,在法律规制层面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从国际层面来看,目前国际贸易法规则并不排斥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但也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规则。第一,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已有学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与智能合约应用问题进行探讨,主流观点认为CISG并不排斥智能合约的运用,且多国已开始在产品追溯等制度中运用区块链技术,但“区块链+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或国际规则尚未形成。第二,在国际货物运输法领域,目前海上货物运输仍在广泛使用纸质提单或电子单证这类中心化运作模式的电子交换系统,与区块链技术融合的效果尚待实践检验。虽然联合国在2017年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电子可转让记录,如提单、票据和仓单等电子单证的效力,包括分布式账本即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便利,但该法限于其示范法的性质,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第三,在国际贸易管理法领域,区块链技术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有着相同的贸易自由化和民主化原则,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区块链技术参与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此外,一些区域性协定中开始关注信息技术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如2020年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专门规定了信息技术的运用和电子商务相关事项,为其成员间的区块链跨境贸易运用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综上可知,先前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并无实质性阻碍,而较近期的国际贸易规则已开始关注区块链运用的问题,只是形成全球性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尚待时日,区域性合作在这一方面走在了前列,但目前各国的区块链平台众多,标准不一,覆盖全球的跨境贸易区块链一时间很难形成。

其次,从国内层面来看,在立法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一,从立法形式来看,针对区块链技术在跨境贸易领域的法律较少,大部分规则为调整区块链技术的框架性规定,细则尚待完善。目前针对区块链技术加以规范的专门法律文件主要有《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性质上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主要从信息安全角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加以规范,未涉及具体应用场景的法律问题。而专门针对自贸区区块链应用的规则是国务院发布的四个规范性文件,是针对北京、湖南、安徽、广东等地自贸区建设的整体方案中在跨境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指导。另外,在2021年3月公布的“十四五”规划中,提出了建设数字中国的具体要求,其中多项涉及区块链在跨境贸易领域的应用。目前,涉及区块链的法律规范立法层级较低,主要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中针对自贸区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的规范数量较少,多数文件对具体情形尚无专门规定。

第二,从立法内容来看,目前国内立法对区块链跨境贸易应用方面调整的内容亟待丰富。一方面,在私法领域,智能合约对传统民商事合同规则的挑战和矛盾日益突显。一是在合同效力方面,监管者仅通过代码较难判断具体标的物为何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在合同履行方面,智能合约一旦触发设定条件,合约自动执行,无法及时修正或解除,可能无法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程度实现;三是在责任归属方面,若智能合约在执行中出现程序漏洞,会涉及代码编写者、程序开发者、区块链平台等多方主体,此种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否免责也未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公法领域,跨境贸易主要会涉及买卖、运输、支付等各领域的政府监管难题。因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在区块链系统中缺乏承担责任的中心机构,传统法律的事后监管较为滞后,因此我们应更注重法律规范的事前制定。由于区块链技术兴起时间不长,在跨境贸易领域,虽然我国各自贸区已经联合银行、区块链企业等建立了多个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但标准并不统一,上链主体各不相同,尚难形成一致的技术规则和监管标准。与此同时,跨境贸易涉及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极易面临法律适用及司法管辖权冲突等诸多问题。

如何突破自贸区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中的法律困境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无论是私法性质的国际商事规则还是公法性质的国际贸易管理规则,中国均应积极参与协商谈判,阐述中国立场。在区块链技术开发领域,中国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有能力为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方面国际规则及标准的统一制定贡献中国力量。一是在私法性质的商事规则领域,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可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等国际性规范的现有规定,通过修改现有规则或制定新规则的方式,明确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的法律性质、区块链运用中的责任主体及免责事由,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推动制定智能合约等技术在跨境买卖中应用的国际统一规则或标准,便利各国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签订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针对国际货物运输及支付,协商制定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保险、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区块链应用标准及规则,留足区块链EDI、区块链提单、区块链票据等新生事物的发展空间。二是在公法性质的国际贸易管理规范领域,可以发挥我国在区块链场景应用中的优势,通过区域性合作在部分国家间率先形成可供参考的区块链跨境贸易规则,尤其在贸易便利化、跨境电商领域针对区块链平台的应用规则加以明确。在全球多边合作中,可借助联合国、WTO等重要平台,展开跨境贸易区块链应用监管规则的谈判,逐步形成对贸易、运输、支付等领域监管的统一标准。鼓励全球更多交易主体、监管主体上链,鼓励中国区块链企业与各国区块链研发企业合作,同时率先在我国自贸区先行先试,逐步推动覆盖全球的跨境贸易区块链建设。

从“十四五”规划可知,数字中国是今后我国要着力打造和建设的领域。区块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区块链的立法亟待完善,其中跨境贸易领域因其复杂性,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未来可就其立法形式及内容作如下完善。第一,对立法形式的完善。鉴于区块链技术尚未成熟,目前中央和地方立法仅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因此,在中央立法层面,可通过修改现有立法或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就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各领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加以统一规范,赋予较高的立法层级。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可根据自贸区建设发展需要,细化区块链跨境贸易应用规则,通过先行先试总结经验,进而在全国推广。第二,对立法内容的完善。在私法领域,今后可明确对智能合约等技术的规范,不仅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区块链平台、代码编写者、程序开发者等主体责任也需予以明确规定。在公法领域,需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各自贸区试验的成果,加强区域间合作,这也能为其他自贸区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全国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跨境贸易领域,各地虽各有优势领域,但区块链平台建设本身并无实质差别,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形成的难度相对较低。

总之,当前区块链技术尚未成熟,自贸区先行先试经验有限,因此在自贸区跨境贸易应用场景中存在诸多需要协调解决的法律问题。因跨境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因此我们需构建与完善多方面的规则。相信随着该技术的日益成熟,统一标准的出台也会加快,我国在区块链运用规则制定领域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我国自贸区跨境贸易高效、迅捷、安全地发展。

(作者为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讲师)

【注: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区块链技术在河北自贸区跨境贸易运用中的法律问题”(项目编号:HB20FX00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Anna Duke, “What does the CISG have to say about smart contracts? A legal analysis,”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0, No.1, 2019.

②Arvin Kristopher Razon, “Liberalizing blockchain: an application of the GATS digital trade framework,” 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0, No.1, 2019.

③邓建鹏、孙朋磊:《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年。

④陈伟光、袁静:《区块链技术融入全球经济治理:范式革新与监管挑战》,《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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