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获得感,以法治保障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建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坚持科学立法。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得到扩充,地方立法数量有了较大增长,也给立法质量带来一定挑战。为此,需要在立法立项、立法过程和立法后质量评估等一系列程序中贯彻“科学立法”标准。如推行立法立项专家论证制度,组织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立法司法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等对立法项目进行科学论证,严把立法“第一道关口”。在立法过程中,可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作用,吸纳各领域、各行业的专家就立法过程中的规律性、规范性、专业性、技术性、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制定出来是否科学,最终要到实践中去检验。鉴此,立法机关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立法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改和完善有关立法。

坚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为此,可通过组织立法调研、设置立法联络点、召开立法听证会、公开征集意见、吸纳公众旁听等多种方式,将各方面、各领域、各阶层的意见都收集上来、吸纳进来,让公平正义在立法上得到切实彰显。

坚持依法立法。依法立法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亦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当前,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相关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根据法制统一的要求,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仅如此,因地方立法权的扩充,作为具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其体系日渐庞大,确保规章立法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将是推进依法立法的重中之重。

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加强执法司法工作监督”“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一决定一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因此,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有效促进了公正执法。

二是强化监察监督。监察监督主要是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次执法行为都与执法人员密切相关。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出台,国家权力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人大主导下的“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国家监督体系随之重塑,监察监督作为一种新型国家监督登上宪法和法律的舞台。《监察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因此,执法人员作为行使执法权的公职人员,理应纳入监察监督的范围。通过强化监察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文明规范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强化检察监督。检察机关是宪法明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任。如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已然形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不限于行政诉讼监督,还包含行政公益诉讼(含诉前程序)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行政执法监督新内容。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4%,更多问题诉前即获解决”“针对一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深化专项监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6304件”。不难发现,检察监督大大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实效,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

建设有力的司法公正体系

其一,推进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对预防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从审判角度而言,司法公开包含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等内容,尤其是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点,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未来需要在拓展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落实公开责任、强化公开监督等层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建设。从检察角度而言,需要在办案信息发布、检察开放日常态化、检察听证、检律会商机制完善以及提升12309中国检察网和检察服务热线的实效性等方面继续努力,持续推动检务公开。

其二,推进司法民主。司法民主贯穿司法机关的产生和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宪法》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国家司法机关本身即是由民主选举产生,这是由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所决定的。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在司法活动中,作为司法机关内部的决策机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未来需要在司法听证的广泛性与实效性、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不断充实和拓展司法民主。

其三,推进司法改革。新时代要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公安机关要依法规范收集、留存证据;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合法取证。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人员对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作出的决定负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从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的有关人员责任追究、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为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落实司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作者:朱全宝,系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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