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各方面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各方面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出,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

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七大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三者都与教育息息相关、环环相扣。“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绕不开的“灵魂三问”。众所周知,以中小学为代表的基础教育学段,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地位,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性质定位,夯基立柱、固本培元,坚定不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树牢“一面旗帜”,坚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方向问题是根本问题,党旗所指就是发展所向。新中国70多年基础教育实践证明,党的领导坚持得越全面、越深入、越务实,基础教育就越能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任何虚化、淡化、弱化党的领导的问题都是阻碍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标准为第一标准、政治要求为首要要求,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中的领导作用,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必须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自觉警惕“重分数、轻育人”“重教学、轻党建”的倾向,避免以校长办公会(校务会)代替党组织会、以“校长负责制”为由忽略“党组织领导”,真正把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

配强“两套班子”,锻造人岗相适的干部队伍。《意见》指出,要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着力培养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因此,选优配强学校党组织和行政“两套班子”,关键在于各有侧重、精准科学地选人用人,做到因岗择人、人岗相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坚持分类施策、分级指导、分岗管理,科学依据书记、校长职位职责职能的不同,明确履职“责任田”、选聘“风向标”、考核“指挥棒”,练就一双识才、辨才、用才的“慧眼”,推动“两套班子”各展其长、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实现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此外,针对《意见》中提到的“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等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尤其注重协调组织人事、编制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意见》提供职数、资金、制度等保障条件,进而激发学校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

把握“三对关系”,完善权责清晰的制度体系。政策的生命在于实施。推动《意见》落地见效、开花结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稳慎厘清党组织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党组织与教职工大会及群团组织的关系、党组织会议与校长办公会的关系。要着眼顶层设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加强对《意见》的政策研究、解读和阐释,系统深入地领会《意见》出台的现实背景、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全面对照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条分缕析、逐字逐句地“解剖麻雀”,抓住重难点、找准异同点,真正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学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坚持试点先行,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的前提下,成熟一个调整一个,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地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编制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作为中小学校相关主体的上级组织,要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打基础、立架构、建机制,尝试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三定方案”、选任标准、考核细则等,及时统筹协调、请示汇报改革中可能出现的边界模糊、职能交叉、分工不清等问题,确保《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来源:宣讲家网)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22/0128/1156977.shtml(转载请保留)

作者单位:政协湖北省委办公厅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仅供参考。本文系宣讲家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张慕琪校对:赵一頔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标识证书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