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年人也能享受数字红利

让老年人也能享受数字红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数字化为人们带来了类脑计算、线上医疗、智能小区等丰富多样的全新便利体验的同时,不少老年人却由于难以掌握数字化智能系统、智能终端的使用方法,不仅难以充分享受新兴领域的数字化便捷,还在看电视、购物、乘车、消费、就医等传统生活领域遭遇了数字化不便,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逐步凸显。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方针,建设数字中国不仅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内容的重点之一,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有关数字中国方面的内容也被多次提及,其重要意义在于将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之中,通过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实现数字化的普惠与包容,构筑全民畅享的数智新生活,让包括“银发族”在内的各类人群都能充分畅享数智红利。

“数字鸿沟”问题,表面上看是技术触达不畅的问题,实则是老龄化社会众多问题的一个延伸

当数字技术加速渗透于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对于数字时代的老年群体说,横在他们面前的是“接触鸿沟”“使用鸿沟”“知识鸿沟”三道“数字鸿沟”,制约了老年人的数智红利获得感。

老年人的“学不会”与“用不了”。让老年人掌握一些满足生活需要的数字化技能是有助于老年人参与数字化生活的主要破题之路,但由于老年人旧有知识体系的不匹配,记忆力、反应能力等生理机能的逐步衰退,各类数字化产品与服务的设计缺陷、使用风险等问题,即便是通过子女手把手教学、公共服务提供者逐步指引、各类互联网视频开展科普也未能做到让老年人游刃有余地享受数字化便利,老年人“数字鸿沟”随着数字化的快速发展甚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数字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数字化以其发展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推动着人类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十四五”时期,在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全球领先、信息技术产业取得重要突破、信息惠民便民水平大幅度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成绩斐然、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不断深化的良好发展进程中,仍然面临着数字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政务服务创新和社会公共服务数字化供给能力不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和普惠化需求等问题。

数字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数字化发展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打破时间、空间、人群间的阻隔,最大程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31个省份中,除西藏外,其他30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均超过7%,其中,12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4%。因此,面对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比重增加的现状,针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数字化产品支撑有待加强、养老事业与养老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紧跟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养老需求,前瞻性地关注并满足老年人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需求转变,助力数字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其任务艰巨且繁重。

解决“银发族”畅享数智红利问题,亟需把尊老的优良传统细化到社会治理的每个细节中

破解“银发族”的“数字鸿沟”难题,重点在于确保数字素质与技能的“全民性”。提升老年人的数字素养,并非仅单纯地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而应从根本痛点出发,充分理解老年人在使用数字产品、迎接数字生活时遇到的实际难题,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的数字化便利生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读懂银发族“数字密码”。“数字化”不是冰冷的数据表达,它理应更具温情,为“老龄化”铺好路。一是梳理老年人“数字鸿沟”中的就医、出行等突出、紧迫、高频问题,提出可行性措施,予以快速、及时协调解决。二是梳理老年人在使用数字化产品及接受数字化服务中遇到养老、保健、文娱等共性问题,提出具有普遍适用可能的政策措施予以妥善有效回应。三是根据老年人使用数字化产品及接受数字化服务的特点,加强有针对性的技术创新支持与产业化引导,鼓励市场提供更多的适老数字化产品及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老年辅助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对现有数字化产品及服务进行适老改造,推动老龄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四是激励各类市场主体针对具备不同知识储备基础、可控制辨认能力、日常生活环境、消费意愿与偏好的老年人遇到的特殊类别化问题,从生存型到发展型不同数字化需求层面为老年人提供多类型可供选择的市场化产品与服务,以扩展对老年人数字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数字产品和服务的适老程度。

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弥合银发族“数字鸿沟”。“数字化”不是刻板的数据应用,它理应更加包容,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架好桥。一是充分发挥国家对于老年人生活的兜底保障作用,必须坚持在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一定老年人熟悉的传统产品及服务方式,促进传统产品及服务更优质、数字化产品及服务更便捷,让老年人享有在传统产品与服务、数字化创新产品与服务中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协调发展。二是建立传统产品与服务的逐步替代规划,保障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选择传统产品与服务的老年人,为具备不同知识储备基础、可控制辨认能力、日常生活环境、消费意愿与偏好的老年人分阶段逐步向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过渡提供必要条件,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三是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必须根据老年人基本生活所需,结合老年人心理、生理特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数字化服务或数字化辅助服务。四是充分发挥对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企业的引导作用,由行业协会牵头,针对老年人提供通俗易懂的产品及服务的使用教程。

健全完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保障银发族“数字权益”。“数字化”不是形式的数据赋能,它理应更有担当,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搭好台。一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积极出台行之有效的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数字化相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做到精准立法、科学立法。三是加强对于适老数字化产品及服务的监管,综合运用多种安全防护手段和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在使用数字化产品、接受数字化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得以有效实现,及早发现并主动预防侵犯老年人数字权益引发的次生矛盾及问题。四是畅通有利于老年人解决矛盾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渠道,为老年人解决纠纷建立绿色通道。五是鼓励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责,打造老年友好型社会,引导老年人积极融入数字化社会,让“银发族”充分畅享数智改革红利。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翟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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