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中国反贫困战略转向

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中国反贫困战略转向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这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光荣!这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光荣!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光荣!”

对“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这样一个巨大成就,我们怎么肯定都不过分。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用了十几年时间,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奋斗。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时指出,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5575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96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摆脱了“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困境,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

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之后,我们的反贫困任务并没有结束。在消除绝对贫困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贫困问题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相对贫困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这为2020年后的反贫困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标志着我国反贫困的重心将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解决相对贫困,从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转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一、贫困的类型与反贫困的首要任务

(一)什么是贫困

世界银行在其主编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贫困》中提出,贫困是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

欧共体给贫困下的定义是:贫困应该被理解为个人、家庭和群体的资源——包括物质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如此有限,以至于他们被排除在他们所处的国家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方式之外。

英国学者奥本海默在《贫困真相》中提到,贫困指物质上、社会上和情感上的匮乏。它意味着在食物、保暖和衣着方面的开支少于平均水平。

国家统计局《中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和《中国农村贫困标准》课题组在他们的研究报告中所作的贫困界定是,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他们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境地。

从这几个定义来看,人们对贫困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但如果综合来看,贫困实际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贫困是由于资源的匮乏,从而使其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这里讲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文化的和社会的资源。第二,从根本上讲,贫困是缺乏创造财富的手段、能力和机会。所以,反贫困不仅要给贫困者提供各种资源,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贫困者获取资源的手段、能力和机会。

(二)贫困的类型

基于对贫困的理解,我们可以把它划分成很多类型。

1.根据贫困的内涵,可划分为狭义的贫困、广义的贫困

狭义的贫困: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命的延续受到威胁。

广义的贫困:除了物质上的匮乏、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外,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需求和缺乏影响力。

2.根据贫困的成因,可划分为普遍性贫困、制度性贫困、区域性贫困、阶层性贫困

普遍性贫困: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低下而形成的贫困。比如原始社会,社会发展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低,所有原始人都处于贫困状态。再比如,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比较迟缓,很多人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这就是普遍性贫困。

制度性贫困: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所决定的生活资源在不同社区、区域、社会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所造成的贫困状态。

区域性贫困:由于自然条件的恶劣和社会发展水平低下所出现的一种贫困现象。在消除绝对贫困或农村反贫困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的贫困县主要集中在资源条件非常恶劣的地区。

阶层性贫困: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由于身体素质比较差、文化程度比较低、家庭劳动力少、缺乏生产资料和社会关系等原因而导致的贫困。

3.根据贫困的程度,可划分为绝对贫困、相对贫困

绝对贫困又叫生存贫困,指缺乏维持生存的最低需求品,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贫困的最低标准叫贫困线。

相对贫困也叫相对低收入型贫困,是指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但不同社会成员和不同地区之间,可能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差异,低收入的个人、家庭、地区相对于全社会而言,处于贫困状态。

解决贫困问题的第一个阶段是要消除绝对贫困,只有在消除绝对贫困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我们才会转向解决相对贫困。

消除绝对贫困涉及确定贫困线的问题。在国际上讲,贫困线的确定主要有四种方法:

一是国际贫困标准法。以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该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线。这种方法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不适用的。

二是生活需求法,又叫“市场菜篮法”。列举一个地区或地方的居民要维持最低的正常生活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按市场价格来计算获取这些商品和服务需要支付多少现金,这个现金金额就是贫困线。

三是生活形态法。首先考虑一个地区或地方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有哪些商品和服务,贫困则是所能获取的商品和服务低于正常生活标准,这时就要考虑哪些商品、服务对贫困人口来说是可以减少或替换的。当不能够再减少时,看看还剩下哪些商品和服务,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获取这些不能再少的商品和服务需要支付的现金数,这个金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线。

四是恩格尔系数法。国际粮农组织认为,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即属于贫困。用这个数据求出的消费支出,就是贫困线。恩格尔系数法对发展中国家来讲也是不太适用的。

从国际上来讲,用生活需求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确定的都是绝对贫困的贫困线。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在制定国家绝对贫困标准时,主要是根据生活需求法和生活形态法两者结合起来确定的。

(三)消除绝对贫困是反贫困的首要任务

反贫困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的全球性的问题,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从反贫困的历史来看,在基本消除绝对贫困以前,人们更关注的是绝对贫困。只有在消除绝对贫困取得重大进展以后,人们才会更多地关注相对贫困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反贫困斗争,主要是消除绝对贫困。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除绝对贫困取得圆满胜利,下一步,我们解决贫困问题的重点将转向相对贫困。

二、中国脱贫攻坚的历程和意义

打赢脱贫攻坚战,说明我们已经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回过头来看,我们取得的脱贫攻坚战的重大胜利来之不易、意义深远。

(一)中国农村贫困治理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从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来,我们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短板,最大的短板就是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脱贫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脱贫工作的重要会议,开展扶贫调研。

2013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到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十八洞村调研,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论述,为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什么这样说?我们可以简单回顾一下中国农村贫困治理的历程。

1978年之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方式是救济式反贫,即政府对贫困人口给予适当救济,让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救济式反贫实际上达不到使贫困人口脱贫的目标。

从1978年开始,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农民收入有了相对的大幅度提高,农民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一些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大量贫困人口。

从1986年开始,国家开展大规模扶贫开发,第一次建立扶贫开发专门机构,即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同时,第一次确定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标准,以县为单位进行区域性的整体扶贫。1986年是中国扶贫政策发生重要变化的一年:1986年以前,中国的扶贫主要采取“自流灌溉”的方式;1986年开始,国家实施瞄准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变“输血”为“造血”。

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颁布实施,这是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八七”的含义是:对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从1994年到2000年)基本解决。到2000年,我国基本解决了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001年以后,我国又启动实施了两个十年扶贫开发纲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大幅提高国家扶贫标准,调整贫困县,将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主战场,进一步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

这些扶贫工作成效很大,但不够精准,贫困县的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实际成果很难惠及贫困人口。所以,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为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指明了方向,使消除绝对贫困进入了新的阶段。

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完美收官。

(二)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为了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目标,国家在减贫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对症下药,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实现精准扶贫。具体包括,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五个一批”使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一批一批地摆脱了贫困。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为7017万人,比上年减少1232万人,2015年减少到5575万人,2016年减少到4335万人,2017年减少到3046万人,2018年减少到1660万人,2019年减少到551万人。从2014年到2019年,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000万以上。2020年底,剩余的551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剩余的贫困县也全部摘帽。

(三)我国扶贫工作取得的成就

按照1978年贫困标准(每人每年100元)统计,当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达到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0.7%。那时中国农村属于普遍性贫困,将近1/3的人口处于贫困状态。

到1985年底,按当时的国内贫困标准,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从2.5亿人减少到1.25亿人,贫困发生率已下降到14.8%。也就是说,贫困标准由1978年的人均纯收入100块提高到200块,贫困人口减少了一半,贫困发生率下降了一半。

2011年之后,按人均年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贫困标准,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到2012年底的9899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减少,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减贫速度最快的国家,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

2000年,联合国将贫困人口比例减半列为“千年发展目标”的首要任务。中国是最早完成这一任务的国家。2015年,联合国提出新的愿景,呼吁到2030年全球消除极端贫困。到2020年,中国提前10年实现了这个目标。按照现行贫困标准,2020年,我国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从2012年到2020年,平均每年1000多万人脱贫,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脱贫。

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等前瞻性、战略性重大举措。那么,从整个社会来讲,该怎么理解相对贫困?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概念——“夹心层”。“夹心层”群体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最早进入人们视野的“夹心层”是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既买不起商品住房,又得不到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的群体。住房制度改革逐渐取消了职务分房、福利性分房,高收入者可以通过进入住房市场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低收入者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解决住房问题。但“夹心层”群体是介于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中低收入者,商品房价格太高买不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房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于是这一群体就成为所谓的住房“夹心层”。后来,不少在就业和生活境遇上处于不上不下境地的人也被泛指为“夹心层”。

从收入角度界定,“夹心层”群体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与低保制度相捆绑的其他社会救助帮扶,但他们的收入仅仅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且远远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一旦遭遇重大疾病、灾祸事故随时都有可能陷入贫困状态的低收入人群。

从支出角度界定,“夹心层”群体是指那些虽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因学、因婚等会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可支配收入,导致其生活贫困,甚至比低保群体还要困难的群体。这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支出型贫困”人群。正常来讲,这些家庭的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足以支撑日常生活开支,但任何一个家庭都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意外和风险。在反贫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病、因学等致贫、返贫的情况,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家庭支出突然大幅度增加,超出了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综上所述,“夹心层”群体有两个维度,即低保边缘家庭(群体)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群体),实际上,它是相对贫困的一种更形象的说法。相对贫困不是不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是入不敷出,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处于贫困状态。

我们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时采取的有效政策举措,对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但需要认识到,同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相比,解决相对贫困问题要更为复杂艰难,将是一个更为长期的过程。为此,必须更新反贫困的理念思路,构建反相对贫困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相对贫困的成因

相对贫困问题具有“转型期”与“过渡期”的鲜明特征,它是在一系列经济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下产生的,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现象,也同相关公共政策在统筹兼顾方面存在缺失、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等有关。相对贫困的成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1.任何时期都会存在相对贫困人群,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要理解相对贫困的成因,先要明白相对贫困问题在任何时候都会存在。这是因为居民收入水平从低到高是一个连续的曲线,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处于底层。

建立了相应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国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国家,都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收入最低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维持最基本生活的需要,而比最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稍高的一部分人就成了相对贫困人口。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433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6%。按照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法,2018年,我国收入最低的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6440元,次低的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61元,处于中间状态的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89元,次高的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71元,收入最高的2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0640元。20%收入最低的居民中,收入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按照“应保尽保”“一个不能少”的要求,都纳入到了低保和其他社会帮扶范围,而高于低保标准的那一部分居民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享受不到低保和其他社会帮扶,生活过得并不宽裕,处于相对贫困状态。

2.我国现阶段相对贫困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

任何社会都存在分层现象,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居于社会阶层结构的上层,也就不可避免的有一部分社会成员居于社会阶层结构的下层。分层不可怕,关键是要形成一种开放式的社会阶层结构,处于社会下层的社会成员通过自身努力和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能够实现顺畅的向上流动,从而改变自身的不利处境。

我国现阶段的相对贫困问题,恰恰是在社会分层结构出现固化趋势的背景下产生的。住房“夹心层”群体的出现正是如此。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后,逐步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的房地产市场,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政策,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使大批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实惠,但同时也出现了相当一批完全依靠个人的经济能力买不起商品房,但又享受不到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数量庞大的“夹心层”群体,主要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外出务工人员以及普通白领。

3.相对贫困问题是相对于消除绝对贫困取得巨大成就而凸显的

在建立和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前,收入水平最低的那一部分居民自然是生活最困难的,比他们收入稍高的城镇居民的生活虽然过得并不宽裕,但日子勉强也能过得去,且心理上不会有攀比。

收入水平低于低保的城镇居民享受到低保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后,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了有效保障,而一些收入水平高于低保标准因而享受不到低保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的部分城镇居民,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比低保对象好不了多少,其中“支出型”贫困家庭甚至比低保群体的生活还要困难,相对贫困问题就凸显了出来。特别是消除绝对贫困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相对贫困人口的心态发生了变化。因此我们必须顺应这种变化,满足相对贫困人口的需求,加大反相对贫困力度。

4.相对贫困问题与相关公共政策在统筹兼顾方面的缺失具有直接的关系

我们在面对一些经济社会问题时,通常会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公共政策。尽管制定和实施这些公共政策的愿望是良好的,但毋庸置疑的是,任何公共政策都是一把双刃剑,在维护、保障和实现一部分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可能没有兼顾到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关切。

近年来,我们聚焦消除绝对贫困,运用举国体制解决了最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8+1”社会救助体系,收入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社会成员得到了“应保尽保”。但是,对“低保边缘群体”,特别是“支出型贫困”人口的救助和帮扶政策相对缺失,导致部分“低收入边缘群体”(“支出型贫困”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甚至低于低保人群。

我们说反贫困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的全球性问题,在消除绝对贫困之前,反贫困的重点就是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我们国家解决贫困问题的历程也符合这一规律。在脱贫攻坚战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背景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的要求,这标志着中国扶贫战略开始从以消除绝对贫困为主向以解决相对贫困为主的转变。

(二)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现实基础

在消除绝对贫困取得决定性胜利的背景下,我国及时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从而实现了从消除绝对贫困为主向解决相对贫困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1.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没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综合国力的增强,要消除贫困只能够是一个良好的愿望。1952年中国GDP总量是679亿元,1986年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1991年上升到2万亿元,2001年突破10万亿元,2006年超过20万亿元,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到了2021年中国GDP已突破110万亿元,迈上了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各级财政部门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2017年全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就达到1400多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高达860.95亿元,比上一年增加200多亿元,增长率达到30.3%。2018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进一步增加到1060.95亿元,同比又增加200亿元。如果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国家财力的增加,消除绝对贫困不可能有这样大的投入,我们今天更不可能把反贫困的重点转向解决相对贫困。

2.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强烈诉求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的判断。一方面,我们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另外一方面,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整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但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因此,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要缩小收入差距,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建立反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三)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几个问题

同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相比,解决相对贫困问题要更为复杂艰难,将是一个更为长期的过程。为此,必须更新反贫困的理念思路,构建解决相对贫困的政策、制度和长效机制。

1.坚持动态和多维识别相对贫困

在消除绝对贫困之后,适应解决相对贫困的现实需要,必须建立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动态和多维识别相结合的相对贫困标准,因为解决相对贫困需要精准地把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出来。众所周知,绝对贫困标准是按照最低生活水平、最低生活需要的标准设立的,而其中又主要是收入标准。2015年11月,中央召开的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强调,“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两不愁三保障”。“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就是对单纯收入标准的一个有力补充。那么,相对贫困的标准又该如何确定?这里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收入比例法,第二种是人群固定比例法。

欧盟采用的就是收入比例法,低于平均收入的60%以下就是相对贫困人口;经合组织则提出了收入中位值或者平均值的50%的相对贫困标准,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收入低于这个标准的就是相对贫困人口。至于人群固定比例法,世界银行提出了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平均收入的1/3以下作为相对贫困人口的标准,新加坡则是按照收入最低的20%住户为标准作为相对贫困人口,而多数国家都是按照总人口收入最低的10%或者10%以下作为相对贫困人口。不管是收入比例法还是人群固定比例法,两者都有其合理之处,但这不意味着中国能够完全照搬,确定相对贫困的标准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2.更加重视反支出型、能力型贫困

要坚持动态和多维识别相对贫困,也就是重视反收入型贫困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反支出型贫困,既要通过就业、产业等扶持和社会保障来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更要通过化解因学、因病、因残等致贫返贫的风险,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所以在重视解决物质贫困的同时,要更加重视解决能力型贫困,既要通过物质来帮扶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更要提升贫困群体的基本可行能力,解决能力贫困或者隐形贫困问题。可行能力,即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功能性活动。以可行能力作为判别贫困的根本标准,在分析和解决贫困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可行能力理论将对贫困的认识,从单纯经济的视角推进到了能力和权利的层次,更加彰显了人本关怀,更加尊重了贫困者的主体意愿,更加深刻了对扶贫制度设计与脱贫成效之间关联的认识。社会的制度安排不能改变人的自然能力,但能够改善人的社会能力。相应地,消除贫困,在根本上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制度安排,减少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法律因素和社会福利因素等对贫困者权利的影响,改变贫困人口的不利地位,使其获得并提高满足某些最低限度需要的功能和能力。所以,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七个方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就是着眼于提升贫困群众的基本可行能力的角度提出的。

3.坚持城乡统筹

进入新发展阶段,解决相对贫困必须要坚持城乡统筹,这是因为相对贫困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城镇的原生性相对贫困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支出型的贫困人口长期游离在社会救助网之外。另一方面,城镇出现了一种收入型相对贫困,这包括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村改居”人口中就有一部分农村相对贫困人口转变为城镇相对贫困人口。精准扶贫中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一部分搬迁人口中,也有一部分是相对贫困人口,特别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人户分离的一部分人口中,也属于相对贫困人口。这些相对贫困人口都是从农村人口转变到了城市人口,属于收入型的相对贫困。所以解决相对贫困必须坚持城乡统筹,既重视解决农村的相对贫困,也要重视解决城市的相对贫困,两者统筹考虑。但是讲坚持城乡统筹,不是忽视和放松农村的反贫困,而是强调要更加高度重视城市的相对贫困问题,统筹兼顾解决城乡相对贫困问题,实现城乡并重的解决相对贫困战略。我们要打破城乡分割,坚持城乡统筹,创新城乡多维的相对贫困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

4.坚持依法治贫

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化行动,国家在消除绝对贫困的时候出台了很多社会救助制度,这就需要有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在20多个省出台了地方性扶贫开发条例,国家和有关部门也出台了200多个政策和实施方案。这些条例、政策文件、实施方案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性法规,在消除绝对贫困过程中它们发挥了非常好的效果,为打好解决相对贫困这场持久战,必须从法律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将以往那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

我们的消除绝对贫困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是解决相对贫困更为长久、艰巨,所以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支撑。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群众主体、法治保障的新的解决相对贫困的格局。

5.坚持常态化治贫

要坚持常态化扶贫,常态化治贫,解决相对贫困是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要转变以往超常规扶贫的惯性思维,要走出一条常态化的治贫的路子,这就需要我们在多方面着力,包括:健全和完善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三大宏观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向相对贫困人口倾斜、更加重视和加强相对贫困人口的基本可行能力建设、更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把贫困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四、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只是反贫困的第一步。消除绝对贫困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我们反贫困的重点转向解决相对贫困。解决相对贫困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那么,解决相对贫困的目标是什么?就是要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一)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概括来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如何知道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主要是以两个方法来衡量,五等份收入分组法和基尼系数法。五等份收入分组法就是按照收入水平的高低把国民划分为五个等份,然后比较最高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看相差多少倍。基尼系数反映的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比例大小。用五等份收入分组法来衡量,大多数国家的收入差距在7倍左右,北欧国家4倍左右,我们国家大约在10倍左右。用基尼系数来衡量,我们国家的基尼系数现在仍然达到0.465左右。第二是收入分配不公平。第三是两个“不同步”: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不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同步。第四是“两个比重”比较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我们主要从收入差距的角度来谈。基尼系数讲的是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比例大小,它反映的是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比例高低。基尼系数在0.2以下是高度平均,0.2到0.3是相对平均,0.3到0.4是比较合理。0.4是一个警戒线,那么0.4到0.5就属于差距很大了,0.5到0.6,表明差距达到悬殊状态,大于0.6以上,两极分化。用这样一种基尼系数的解读,我们知道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多数都在0.3到0.4之间,处于合理区间,中国则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和发达国家不能够简单对比。2011年之后,中国的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仍然高达0.465左右,还是比较高的。一方面我们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警戒线,另外一方面,要看到我们基尼系数的上升幅度、速度是比较快的,所以要引起高度重视。

除了基尼系数高,我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比较大,在1978年是2.57倍,这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是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较得出来的,严格来讲这两个指标是不能比的,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度缩小到1985年的1.86倍,但是之后又持续扩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缩小到2.7倍左右,甚至是低于2.7倍,但差距仍然是比较大的。

除了城乡差距以外,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比较大的,收入差距这样大,怎么办?在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高瞻远瞩,设计出“三步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在那之后,这个战略逐步实施,也逐步地延伸,逐步地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已经圆满地实现了这一目标。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之后的路该怎么走,应该确定什么样的目标,采取什么样的步骤?党的十九大提出“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基本实现共同富裕。

(二)实现共同富裕的两个阶段性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规划了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总共30年的战略目标,做出“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从实现共同富裕来讲,也做出了“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一系列综合性举措,以下几个方面是很重要的:

第一,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样一个制度下,我们要特别重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因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普通劳动者,是以工资、劳动报酬为生的,劳动报酬不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我们要实现共同富裕难度会加大。

第二,要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工资要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应有的提高。

第三,要重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让更多的低收入者成为中等收入者。

第四,要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要素收入,各种要素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信息、数据等。

第五,要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力度和精准性。

第六,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哲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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