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中国社会科学网: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

“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十个坚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这是对共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道的深刻揭示,是对在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挑战下必须推进公民环境义务、携手共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深刻洞察,进一步指明了共建美丽中国的方向和路径。

筑牢共建美丽中国的广泛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建设美丽中国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事业,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当前,我国公民环境义务全面展现为人人都应该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让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

公民履行环境义务凸显了环保价值观与方法论的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这一总体部署,体现了环境治理从传统“单一主体”到“多元一体”、从“政府依赖”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从注重权利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转变。实践证明,环境民主是现代国家环境治理的本质特征,公民参与是环境民主的实质性要素,生态共治是环境治理的普遍模式。那种认为环境保护就是政府的环境义务,而不应成为人人的环境义务,本质上就是一种误判。

公民履行环境义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有一种担心认为,强调环境义务可能会削弱公民环境权利。实际上,环境义务不是被迫而作的外在规定,它原本存在于公民公共职责之中,凸显着公民身份的社会属性和内在要求。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全体人民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公民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及将来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

公民履行环境义务彰显了我国立法宗旨。我国《宪法》有关条款对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一规定确认了公民个体具有不得破坏自然环境的义务。

我国《环境保护法》总则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特别是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涵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损害行为的惩戒,从侵权责任方面昭示公民具有不损害生态环境的法律义务。

概括地看,公民环境义务具有下述基本特点。一是普遍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身体力行、真抓实干,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这表明,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共同参与,公民环境义务是一项人人需要履行的基础性义务。二是实践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从自己、从现在做起,把接力棒一棒一棒传下去。”环境问题的治理、生态问题的解决、环境义务的落实,必须诉诸千百万人的具体实践。三是公益性。“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要求,为在实践中充分把握公民环境义务的权益性尺度明确了方向。一方面,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决定了环境保护问题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唯有共治才有共享。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与公民个体环境权益息息相关。“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核是以人民为中心;“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实质是全体人民既是生态文明的历史主体、创造主体、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体现了从义务到权利、从手段到目的的人民主体地位。故此,若使自然的恩赐和生态文明发展的成果更公平惠及每一个人,养护自然、保护环境理应首先成为国民必须付出的努力。

厚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意识

公民环境意识是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生态文明建设,既要靠物质,也要靠精神”,“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动员全社会都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这些重要论断表明,必须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化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

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自然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环境意识,坚持人与自然之间互利共生、协同进化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人类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是慷慨的;当人类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也是无情的。”从根本上说,我们要把人与自然统一起来,把自然生态同人类文明联系起来,按照大自然规律活动,取之有时,用之有度。这正是生态文明的真谛。

要在人们心目中唤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道德观。建设美丽中国,必须树立起人对于自然的道德义务感,养成万物平等的“生态德性”。一是人与自然平等原则。它要求以更加广阔的道德视域,把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关系拓展为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即经由对传统道德内涵的守正创新,将传统道德的“利他”属性这一人类道德之源,延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把善、良心、尊重、仁爱、公正、幸福等伦理价值扩大到自然,赋予自然平等的道德观照。在此基础上,形成“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万物平等”的公正观、“仁慈好生”的生命观。二是人与人平等原则。它主张要对环境保护行为是否关注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即平等地对待,给予特别关注,呼吁在保护自然、消除破坏环境行为的同时,肯定并保障所有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人与人平等原则包括代内平等原则与代际平等原则。前者要求任何人、任何国家都应该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能以损害别人、别国的生存和发展权换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体现的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福祉;后者倡导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要顾及子孙后代的需要,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对大自然的不道德行为,不仅违背了人与自然平等原则,也违背了人与人平等原则,显示出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人类不仅要致力于保护环境,而且要协调好由环境问题衍生的利益冲突与纠纷、弱化环境问题对人类不同群体的差别性影响,这越来越成为现代环境意识的新内涵。

要在人们心目中重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绿色低碳消费,鼓励绿色出行,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生态环保意识。”“绿色生活”是一种强调人类在满足人类自身需求的同时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好自然环境的生活方式。一要节约适度。公民应提高自身生态文明素养,摒弃现代工业文明的物质主义、消费主义观念,代之以确立起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价值观,厉行节约,反对一切“反生态消费”。二要绿色低碳。公民应以低污染、低消耗、低排放的生活原则,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保护地球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三要文明健康。诗意地栖居于大地之上,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不仅是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天然本性,也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绿色尺度,更是文明健康生活的审美理想。承认这一点,更应该把满足物质需求与提高精神境界特别是审美素质统一起来,以对自然的审美向往,克制物质至上、效用为先的功利主义态度,保持人对自然的审美情趣与热爱。在此基础上,形成“天地大美”的审美精神、“天人一体”自然精神、“物我两忘”的至乐境界。

建立具有约束力的环境义务规范

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必须建立广泛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环境义务规范。这里的“广泛”,既包括地域的广泛——自然界的各个部分,也包括领域的广泛——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领域及过程。

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所涉“环境”具有宽广的外延,概指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环境”是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的统一。它表明,保护环境不仅关系着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与美丽,还关乎传承生态文化,保护具有历史或艺术意义的文化价值环境。

爱护生命。它要求全社会要深怀对自然的敬畏之心,关爱生物、善待生命,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要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爱珍稀濒危物种,特别是要革除危害物种、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断增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绿色消费。绿色消费是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有害的消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消费观,树立节能就是增加资源、减少污染、造福人类的理念,努力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在起点上,遵循适度消费原则。要求公民把物质消费需求的规模、水平、结构及其发展,维持在消费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的范围之内,践行合理、文明、节制性消费。在过程中,遵守循环消费原则。公民应按照生态规律客观要求,坚持消费品的循环运用,保证废弃物的最小排放和对环境的最少污染。在终点上,遵循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原则。垃圾分类是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回信中指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精准施策、久久为功,需要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全体公民要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尽量减少垃圾处置总量,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利用。

维护正义。环境保护日益凸显出人与自然关系背后人与人之间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均衡协调和共建共享这一公平正义问题。这就决定了公民环境义务既要针对在更广泛意义上保护生态环境,又要高度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对待,承认并尊重所有社会成员均享有生活在健康和福祉都适宜的环境中的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慕琪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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