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作为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也是一个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国家,还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迅速发展并朝着共同富裕目标坚定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们及时总结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面临的挑战,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准备、组织准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从以前的单支柱变成了现在的多支柱,从过去的单位保障为主走向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实践要求。要完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中,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程、成就、经验和未来展望四个方面讲解“中国的社会保障发展”这一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会议。当时,世界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科技进步也在日新月异,邓小平同志指出,“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
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下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支持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长期“左”的错误的严重束缚,批评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明确指出必须完整、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全会高度评价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从此,改革开放拉开了序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进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五四运动以来我国发生的三大历史性事件,是近代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大里程碑。”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正是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也在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下发生了变化。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程
(一)我国为什么要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覆盖面狭窄,制度条块分割情况严重。当时,我们的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职工和劳动者,但是大部分农村劳动者并没有被社会保障所覆盖。
第二,给付水平差别过大与平均主义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保障待遇与就业状况密切相关,而与劳动贡献关联度不大。国家政策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同一单位,每个人的社会保障待遇就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一样,大体相同。
第三,总体经济发展低水平下的局部高福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中占比较低,但是我们在有些社会保障项目上的福利较高。比如,几乎全部免费的医疗、租金极低的住房,再加上无失业之忧的终生就业保障,这使得在当时社会保障体系内的一些劳动者的进取心不足,明显和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
第四,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通过社会化的互济作用来分散风险,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已然退化为由企业自行负担支出的企业保障。本该社会化的保障退化成企业化保障,为我国后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很多难题,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程
第一阶段,1978年—1985年,是社会保障改革的准备阶段。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决定在一纸分田到户的“秘密契约”上签字画押,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此拉开序幕。当时,有些“声音”对此产生了质疑,认为这是不是短期的权宜之计。正在大家讨论之时,1982年到1986年,党中央制定和颁布了五份一号文件。这五份文件记录了中国共产党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指导中国农村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实现农村改革率先突破、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央于1982年1月1日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是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纪要》为包产到户正名,全国农村改革更加迅速地发展起来。
1983年1月,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从理论上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全面推广。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一号文件。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为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资,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多项事业的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文件指出:我国是十亿人口、八亿农民的大国,绝不能由于农业情况有了好转就放松农业,也不能因为农业基础建设周期长、见效慢而忽视对农业的投资,更不能因为农业占国民经济产值的比重逐步下降而否定农业的基础地位。
在这一阶段,我们对社会保障改革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是法规准备。比如,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1978年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重新恢复了退休制度。198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离休制度。二是组织准备。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82年,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这两个国家部委在当时以及之后的社会保障改革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实践准备。当时,我国部分地区以及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尝试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第二阶段,1986年—1991年,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在这一阶段,社会保障改革进行了相应调整。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实施。“七五”计划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以“七五”计划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障进入了改革调整期。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用合同取代“铁饭碗”。同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极具创新意义,虽然当时没有成为真正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但真正目的是为满足企业破产和职工失去工作时对失业生活保障的需要。
1986年,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强调,“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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