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期交叠”新形势下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实践
(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三期交叠”新形势
近年来,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期、国际秩序深度调整期“三期交叠”的新情况,技术谱系、应用场景、社会观念同时处于新老杂糅、跨界组合的状态,蕴藏其中的伦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给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第一,新兴科技快速发展给科技伦理治理带来新挑战。近年来,合成生物学、认知神经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迅速发展,相关研究和应用直接涉及对人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问题,伦理争议无法回避。同时,生物、信息等领域技术的研发不再严重依赖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团队,大大降低了上述领域技术研发和获取的门槛,增加了技术被“误用”和“滥用”的风险,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伦理问题。更严峻的是,新兴科技治理举措还在发展过程中,全球科技界和监管机构都缺乏足够的新兴科技治理知识和经验。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更多领域将进入“无人区”,我们也越来越多地进入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无人区”,很多时候不得不面对科技伦理治理无先例可循的局面。这一状况,给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带来了很大挑战。
第二,高质量发展给科技伦理治理提出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品质更高、范围更广,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多样化、更高层次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作了明确阐释,内涵的一个要求就是要协同推进多重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快速渗透到各个产业、工作和生活场景,对经济增长、生态环境、就业结构、工作样态、生活方式、社会治理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这些变化都会涉及多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之间的调整和平衡,而处理多重目标之间的关系,就会涉及关系背后深刻的伦理问题。总之,实现更充分、更平衡的发展,要求科技伦理治理不能限于一域,而要善于处理不同目标和逻辑之间的关系——这给政策制定与执行机制的优化,以及治理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国际秩序深刻调整给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新任务。一方面,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特别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伦理治理的全球合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各大企业为掌握更大话语权也存在激烈的博弈和竞争。在全球化和社交媒体时代,由伦理规范的历史性和文化性差异引起的误解和冲突可能会进一步增多、放大,科技伦理问题也可能成为国际舆论、外交争端新的“引爆点”。
在全球技术-地缘政治加速重构,科技、贸易等领域国际规则深刻调整的大背景下,科技伦理治理问题与全球技术、贸易、媒体等领域监管规则复杂地交织在了一起。一些国家将技术议题政治化,将科技议题、经贸议题等与价值观捆绑,并从中衍生出一系列标准、规范和“圈子”。因此,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理念、规则和能力建设都必须充分考虑国际秩序深度调整和大国博弈这一关键变量。
(二)我国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主要实践
第一,加快完善科技伦理治理顶层设计。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强调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指出要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把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覆盖到科技创新各领域,加强监测预警和前瞻研究,及时从规制上做好应对,确保科技活动风险可控。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确立了伦理治理的价值理念,明确了我国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立场和态度,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系列重大举措。
第二,加快完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规则。2022年1月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强了科技伦理相关规定,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明确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同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批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等制度性安排中将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同谋划、同部署、同布局。
第三,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督工作。一是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按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部署,在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三个分委员会,推动相关部门成立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指导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或者筹建地方科技伦理委员会。二是加强科技伦理审查。《意见》明确要求,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2023年科技部发布的《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也明确列出了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在履行伦理审查责任方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第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国际合作。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伦理治理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比如积极参与并签署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21年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应该说,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特别是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了很多重要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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