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7年期间,我和中国民俗学会几位同仁一道,作为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审查机构成员,先后负责审查了多个国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列入三类非遗名录的百余项申报材料并撰写评审报告,期间每年都会作为观察员参加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的会议。我们发现,一些在审查时被退回的项目,在会议期间通过讨论、协商等外交手段,最终列入名录。这种现象给了我很大触动,但随着对教科文组织规则的进一步了解,对此又有了新的认识。一方面,教科文组织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标准的制定上,存在着一些同各国具体国情、具体实践不十分符合的地方。比如,教科文组织要求申报国提供高清影像材料,但一些正处于战乱的国家只能提供分辨率较低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执行规则要求,反而起不到保护传承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完成某项议题、推进某些实践,有时也要采取妥协、平衡的方式,尤其是对于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常会这类松散组织而言,这类策略是维系平台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非遗保护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人士,以及不同文类的文化内容,提供了协作和交流的机会。比如,某一地区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相关工作会议时,我们能看到政府人员、学者、企业、传承人共聚一堂,围绕同一类对象展开讨论、实践和协商,在很大程度上突破原有专业或学科界限,体现出强烈的民主性。不同学科的工作者也通过非遗保护这一平台,跨越已有边界,展开讨论。以前学术上的互动可能仅集中于一级学科下不同专业的交流,现在许多以往看来完全不相关的文化类型,比如口头传统和工艺制作、音乐和传统医术,或剪纸和太极拳、书法和针灸等,由于“非遗”这个共同属性,突然被并置在一个具有规定性的舞台上,在新的规则约束下进行交流,这势必会对不同文化类型或体裁之间的相互促进产生积极影响。
二、从冲突到和平——作为文化竞技场的非遗保护
在非遗保护过程中,有很多矛盾和竞争产生,对此我们要怎么理解?我的想法是,冲突、纠纷的最终目的是和平,是为了达到相互之间的和谐相处才产生了矛盾。
(一)文化专属权的争夺
列入名录不意味着所有权或专属权,这是《公约》的核心精神,只是这一理念还没有实现广泛普及,无论是公众,还是具体操作的实践者都存在着争夺所有权的意识。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利用,把名录制度当作专利赋权的认识得以大规模传播。虽然这一认识在很多地方都得到了认可,但它仍是一种误解。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可以看出,不管是有意无意的误解,还是示范性实践,都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文化专属权意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行为都受到了这种意识的干扰。非遗传承者对自己所拥有的文化事项在更大领域被展示、被应用的要求变得更加复杂。在多元文化激烈碰撞交流的背景下,人们对文化的自我认同的意识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强烈。非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容易拨动我们内心民族认同的心弦,激发我们的想象,触动我们的情绪。处在文化传统原生国的人们往往对文化在他国的传播持一种欢迎、包容的态度,而那些处在文化交流碰撞前沿的人们,比如留学生、移民等,更需要借助自己的传统符号展示自我、强调自我,对文化符号的产权意识尤为敏感,从而刻意放大差异性、独特性,忽视包容性、共享性。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