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查办了全国首例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案件,“职业弹幕人”这一职业群体随之引发关注。他们活跃于各大网络平台,通过发送、评论、回复弹幕与观众互动,为视频内容增添“色彩”,同时也可获得平台或商家的报酬。没有学历门槛,不受地域限制,动动手指头就能挣钱,“职业弹幕人”似乎是个不错的职业或兼职选择,然而这一职业背后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容小觑。那么,哪些情况下发弹幕会违法呢?
“电商捧哏”干扰正常商业竞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视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渠道。为了吸引更多用户,提高用户黏性,各大视频平台纷纷推出弹幕功能,允许用户在观看视频时实时发表评论。这一功能不仅丰富了用户的观看体验,也为“职业弹幕人”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
“职业弹幕人”就是那些以发送、评论、回复弹幕为主要工作内容,通过与观众互动来增加视频观看体验的专业人士,也被称为“电商捧哏”。他们通常具备较高的视频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能够在视频播放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发布弹幕,引导观众讨论、分享观点,提升视频的互动性和趣味性。“职业弹幕人”目前主要分布在游戏直播、影视解说、综艺娱乐等领域,他们通过专业的弹幕技巧和独特的互动方式,赢得了广大观众的喜爱和认可。
然而,一些商家通过操控虚假账号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虚构产品功效、用户体验或交易数据,通过一系列话术营造直播间“人流涌动”“低价抢购”的氛围,以此来误导消费者,制造虚假流量,提高商品销量。还有一些“职业弹幕人”受雇或自发在商家的直播间、视频上发布大量负面弹幕,以达到恶意竞争或敲诈勒索的目的。这些发布虚假弹幕的“职业弹幕人”本质上是在伪造市场反馈,干扰正常商业竞争秩序和网络秩序,他们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弹幕侵权有自然人也有法人
在法律上,“职业弹幕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无论哪种形式,“职业弹幕人”在进行弹幕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某直播平台设定了小时榜排名规则,直播间热度越高,排名越靠前,榜单前三名的主播就可以获得直播广场热门位置1小时轮播展示。A公司开发了一款直播场控助手软件,通过事先租用或其他方式获取某平台账户使用权,用户在助手软件上注册并充值后,只要添加对应直播间,就能批量使用该平台账户针对性的在直播时刷弹幕、点赞、送礼物等,以增加直播热度。某平台发现后将A公司及其股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56万余元。法院查明,陈某未以个人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只有A公司存在通过软件直播控场,增刷直播间弹幕、礼物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基于保护平台的竞争性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平台100万元。
“职业弹幕人”可能是独立的主体,即他们不隶属于任何公司或组织,而是以个人身份从事弹幕活动;也可能从属于某一主体,即他们受雇于某个公司、组织或个人,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弹幕活动。作为独立主体时,“职业弹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在从属关系中,因为其行为往往受到雇主的指挥和限制,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外侵权的法律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
“职业弹幕人”在进行弹幕活动时涉及广告宣传,必须遵循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例如,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等,否则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商公司处罚一案中,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发布弹幕的数十个账号IP集中分布于2个地址段,以场均50条以上的频次高频发送减肥产品虚假效果的弹幕评论。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商家与“职业弹幕人”有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商家也对雇佣“职业弹幕人”进行网络虚假宣传供认不讳。本案中,商家作为雇主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商家处以10万元罚款。
个人弹幕活动涉嫌违法或担刑责
上文可见,法人或组织形式的“职业弹幕人”以刷弹幕的形式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职业弹幕人”个人需要担责呢?
大数据时代,网络中的主体身份都有迹可查,“职业弹幕人”的行为不只是“捧哏”那么简单,如果在进行个人弹幕活动时涉嫌违法犯罪,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查明其真实身份,追究其法律责任。
老江在某直播平台经营着一家销售零食、水果的网上店铺,经常会开直播介绍产品,老江真诚、朴实的直播风格积累了不少粉丝。一天,任某进入老江的直播间发布弹幕散播谣言,导致老江当日预售商品滞销,账号也被永久封禁。事后,任某虽然向老江承认了错误并写下欠条,但始终未履行赔偿义务。老江将任某诉至法院。经法官调解,任某当庭道歉并承诺5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中,任某虽然在发布弹幕时用了网络虚拟身份,但他本人仍要对自己侵犯老江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职业弹幕人”在进行弹幕活动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例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照片或视频片段作为弹幕背景,或者发布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攻击他人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时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等违法活动。公民在进行弹幕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林某就因为通过发送弹幕进行犯罪活动受到了惩罚。他在网络上创建了多个QQ群,并在直播平台上发送暗示性弹幕,将观众引流加入到自己创建的QQ群内,同时在网上找人制作含有淫秽图片的网页并附App下载链接,将网页以群消息、群公告的方式在QQ群内推送,引导群成员下载含有网络赌博、淫秽色情等内容的App,林某从中获利12万元。经法院审理,林某为非法获利,在直播平台上发送暗示性弹幕,推送、发布含违法内容的软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另外,如果“职业弹幕人”与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还可能被视为共犯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在弹幕中发布诈骗信息就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使“职业弹幕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较小或仅起到辅助作用,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官有话说
消费者莫被刷单好评蒙蔽双眼
“职业弹幕人”这一职业丰富了网络文化,提供了新的商业机会和营利模式,同时也存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虚假宣传、恶意炒作、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应当谨慎防控。
“职业弹幕人”自身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认识到自己的言行举止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从事弹幕活动前,“职业弹幕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在发送弹幕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发表偏激、煽动性的言论,在与他人互动时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感受,避免发生争执和冲突。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信息安全,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雇佣“职业弹幕人”的个人、公司或组织来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商家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雇主方不得雇佣“职业弹幕人”进行虚假宣传、恶意竞争、损害他人权益,而且还应当对所雇“职业弹幕人”进行监督,并对雇员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
消费者在观看直播、视频时应保持理性消费态度,选择正规平台和信誉良好的商家,注意辨别产品真伪,对于“绝对有效”“无效包退”等广告宣传语不可轻信,更不要被刷单好评或者弹幕好评而蒙蔽双眼。消费者遇到产品责任时应及时与商家或平台沟通,必要时向12315消费者维权平台投诉,保留好购物时的订单及支付记录,以便维权时作为证据。
此外,网络购物、视频的平台方也应当加强监管,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业务类别容易出问题的直播间,要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跟踪节目动态,分析舆情和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导向偏差和问题。平台方对带有攻击性、侮辱性,以及大批量类似广告宣传类的弹幕应及时识别,必要时进行屏蔽并提示观众。平台方对于主播或“职业弹幕人”的违法行为应马上向网络监管部门报告。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来规范网络买卖、服务等法律关系,近几年又陆续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来指导网络主体发展。相信随着行业规范不断完善,公民个人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司法监管力度不断增强,“职业弹幕人”能够更好地发挥职业积极作用,为视频网络带来更丰富、多元的文化,推动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