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摄像头随处可见,它们就像守护公众安全的“卫士”,对维护社会秩序、有效预防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这一技术应用所带来的数据滥用、信息泄露、监控越界等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隐私泄露的隐忧。对此,我们既要善用技术筑牢安全防线,又要依靠法治守护公民尊严。
今年4月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在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公共摄像头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以《条例》为基础,我们需要通过更精细的规则设计、技术支撑与社会共治,真正实现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动态平衡。
公共摄像头治理的核心,在于厘清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人隐私保护的边界。《条例》确立了“合法、必要、最小化”原则,但原则落地需要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则设计。其一,建立“场景化”安装标准。当前部分场所摄像头的安装存在“一刀切”倾向,例如社区出入口过度部署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引发居民抵触。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公共摄像头安装指导目录,根据场所属性,如普通街道、重点单位、敏感区域等,分类明确设备类型、密度及技术参数。例如,学校周边可部署行为识别摄像头以防范安全风险,但应禁用面部特征捕捉功能;普通社区宜以全景监控为主,避免精准识别技术滥用,既防范监控过度,又提升防控精准性。其二,将比例原则嵌入备案监管与重点环节审核机制。对涉及敏感技术应用或部署在密集公共场所、学校周边等的摄像头系统,有必要在备案过程中或通过后续监管,强化对建设必要性与技术配置合理性的评估。可探索建立由公安机关主导,吸纳法律专家、技术机构参与的评估机制,依据比例原则,对特定项目的目标正当性、手段必要性、利益均衡性进行重点审核。例如,对于商场申请安装具备顾客消费轨迹分析功能的智能摄像头,应重点评估其功能是否超出防盗等公共安全必要范围、数据采集范围是否最小化、是否对消费者隐私构成过度侵害等。
法律规则的落地离不开技术支撑。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是平衡安全与隐私的重要途径。在数据采集阶段,应推进数据匿名化与去标识化处理。通过算法对摄像头捕捉的人脸、车牌等敏感信息进行实时模糊处理,仅保留必要的行为特征与时空信息。例如,在公共摄像头中嵌入实时打码技术,既能满足人流监控与异常行为识别需求,又可切断数据与个人身份的关联链,有效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在数据使用阶段,应构建更加安全可控的数据共享与访问机制。探索应用可追溯、可验证的技术手段,确保每一次数据调取均需合法授权,形成完整的追溯链条,有效防止数据泄露。在数据分析阶段,探索运用隐私计算技术。隐私计算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手段,能够在不集中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完成模型训练,实现数据所有权、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从而从源头上降低数据汇聚带来的隐私泄露风险,促进数据的安全管理和高效利用。此类技术已在金融、医疗领域取得试点经验,未来可拓展应用于公共安全场景。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创新的应用边界仍需法律予以清晰界定。例如,匿名化的具体标准、分布式技术的节点管理规则、隐私计算参与方的权责划分等,均需通过立法或行业标准加以规范,推动技术与制度协同发展。
公共摄像头的系统治理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还需社会协同共治。一方面,提升监管效能与透明度。加强对摄像头安装合规性、数据管理安全性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适时公开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进一步拓宽公众监督力量。例如,保障公民依法申请查阅涉及自身的视频记录、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鼓励社区通过民主协商机制参与摄像头布设方案的讨论等。此外,鼓励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第三方作用,通过安全认证、评估报告等形式,形成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的合力。
当隐私权益遭受侵害时,司法救济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关键保障。隐私侵权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技术门槛高、涉及面广等特点。受害者常面临“不知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公共场所视频数据一旦泄露,个人往往难以察觉信息何时被非法获取;即便发现侵权,也因技术障碍难以有效固定证据。因此,需探索制度创新以降低维权门槛。可研究公益诉讼制度在该领域的适用空间,整合分散的维权力量,降低个体诉讼成本。同时,合理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并行的责任体系。对于恶意泄露、买卖个人视频数据的行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应支持受害者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的设定可考量信息敏感度、侵权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例如,非法获取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指纹的行为,因涉及人身安全核心数据,赔偿基准应高于普通身份信息。同时,加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配合,构建多层次追责体系。对构成犯罪的恶意泄露、买卖个人视频数据行为,应严格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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