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际法治,指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制度规范、程序规则等实施的国际法之治,涵盖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环节,是全球治理在法律、规则和制度层面的表达方式。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对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公正合理化方向变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要求。今年9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遵守国际法治”,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决心与方向。
从历史来看,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人类对规则与秩序的不懈追求。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864年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1954年我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构成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石,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法理依据与基本遵循。放眼世界,按国际法办事是普遍共识,违反国际法不得人心。遵守并坚持国际法治是我国基于自身经历作出的郑重选择,是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为国际法治贡献智慧,涵盖国际法治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重大实践以及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涉及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等诸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推进国际法治还面临诸多困难,一些国际法原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遭遇挑战。我国作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将持续在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方面积极作为,助力建设更加公正权威的国际法治。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国际法治奠定良法基础。遵守国际法治,前提是拥有反映当今时代特色、体系结构合理和谐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国际法治是建立在各个主权国家形成合意基础上的共同规则体系,没有统一意志和强制手段,通常是经由主权国家间平等自愿、民主讨论、共同协商、相互切磋、彼此妥协等机制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规则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而不是谁的胳膊粗、气力大谁就说了算,更不能搞实用主义、双重标准,合则用、不合则弃。在参与国际立法的过程中,各国的主张应当得到充分表达,各国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考虑,各国的合理要求应当得到充分体现,推动国际原则、规则和制度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我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基于其广泛的包容性、突出的平等性,具有强大的容纳力和统筹力。我们应持续推动这些机制和安排协同增效,主动将我国国际法理念和主张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有机衔接,积极推动海洋、极地、外空、网络和数字、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全球治理规则和机制与时俱进,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诉求,充分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话语权,发展、维护国际社会和全人类共同利益,更好应对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有效促进相关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协调和统一。
提升国家交往过程中的法治意识,强化国际法对国家交往的支撑。国际法确立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为各国的交流往来提供规范准则,为国家之间关系的相对稳定、全球治理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也为和平解决国际纷争、各国共享发展红利提供支持。近年来,我国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秉持公道,坚定发声,坚定捍卫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通过依法应对各类国际争端与合作议题,增强了自身解释规则、运用规则、参与规则建构和发展的能力。国际法在我国整体外交布局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已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国际法对中国对外关系的支撑作用,我们应在国际交往中持续强化规则思维和法治能力。这要求我们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在国际规则制定和解释中发挥更积极的引领作用。同时,应持续推进国际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深度融合我国外交的优秀传统与全球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系统提炼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公平正义的国际法观点和话语体系,使我国的外交实践更加体现法治精神,为实现全球善治提供更加坚实的国际法治保障。
坚持公道正义,确保国际法平等、善意适用。国际法的权威性,归根结底源于其基本主体——主权国家的普遍认同与共同遵守。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的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确保国际法得到平等、统一和善意的适用。当前,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展到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国际执法、司法面临着来自各领域、各层面、各类型的挑战。一方面,坚持开放包容,全面深化执法与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不同法治文明及法律制度的交流互鉴。通过对话协商增强不同司法体系之间的理解与信任,避免将某一国的法律模式强加于他国。我们坚决反对某些国家以“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为名,行制造对抗与分裂之实,切实防止国际法适用中的例外主义和双重标准,确保国际法真正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规范框架。
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挥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条约机构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监督和实施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职能。这些多边机制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有助于促进国际规则的连贯解释与适用,防范碎片化和选择性执法。
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为国际和地区问题提供基于国际法的解决方案。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一些传统的国际法理念已经难以满足国际社会对法治新理念的期盼,也难以满足指引国际法合理向前发展的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回答了加强全球治理的原因、目标和路径问题,而且要求国际社会变革全球治理体系以克服全球性困难和挑战,同时强调我国要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体系。这一理念在当下国际社会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为建设国际法治注入了新的活力。
近年来,我国通过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持续执行亚丁湾护航任务,并在多个复杂多边谈判中发挥关键协调作用,体现了负责任大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质贡献。面向未来,我国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对国际法实践的探索与创新。一方面,在区域合作与稳定方面,继续全力参与并推动有关区域准则的磋商进程,致力于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符合地区共同利益且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则安排。另一方面,不断完善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条约网络,积极服务和推进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强化区域国家间的互信与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更加高效的区域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过程中,持续强化法治保障,积极构建专业化、国际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机构,为合作项目与各方参与者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高效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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