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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三省:人工智能赋能信息社会、可控创新与新质传播(5)

《标识办法》的实施,不仅深刻影响了日益庞大的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群体,同时也对整个AIGC产业生态,包括底层算法、系统、平台、模型等企业及服务提供商提出了重要的规范化要求。

为了帮助用户清晰识别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针对不同媒介形式,标识需遵循以下具体规范:一是文本内容。标识位置可在文本的起始处、末尾处或中间的适当位置添加。标识形式需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具体要求要明确标注“本文系由AI相关工具生成”或类似说明。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文字周边也应提供显著的提示标识。无论在文本的哪个位置,只要添加了符合要求的显著标识,即视为合规,若未提供,则视为违规。

二是音频内容。标识位置可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的适当位置。标识形式必须通过声音形式呈现,包括语音播报、特定的音频节奏标识码提示。

三是图片内容。标识位置可在图片的任意角落或适当位置。标识形式必须以显著的视觉标识呈现。图片标识位置选择虽然相对灵活,但必须满足显著性原则。

四是视频内容。标识位置必须体现在视频的起始画面以及视频播放过程中的周边适当位置,或视频末尾或中间的适当位置。

五是虚拟场景。标识位置可设置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

六是其他服务场景应根据自身的应用特点,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七是文件的转移与保存。当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的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必须确保输出文件中包含满足要求的标识。在对内容进行下载、复制、导出等处理过程中,不得破坏或移除原有的显式标识。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王瑱监审:刘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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