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时代新征程必须确保“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落到实处
为政之道,贵在落实。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新时代新征程上,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历史伟业,必须确保“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个正确政绩观落实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引领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一)树立并坚持正确的科学的历史观,是落实“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基本前提
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历史,决定着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政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唯物史观是我们共产党人认识把握历史的根本方法。”树立并坚持大历史观,根本上就是要树立并坚持唯物史观。唯物史观始终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理应成为历史成果的享有者。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人的政绩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站在人民群众一边,始终站在历史正确一边,始终站在发展规律一边。
对此,毛泽东同志有一段经典的论述:“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视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既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汇聚群众智慧的过程中不断凝聚人民创造历史的整体力量;也要始终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发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一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需要。
(二)切实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是落实“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内在要求
党员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也是为民造福的落实者。坚持“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内在要求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此,党员干部必须不断提升干事创业、造福人民的能力和水平,自觉把为民造福的理念落实到工作实践的各个方面。
具体而言,要始终胸怀爱民之心,把人民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群众所思所盼作为施政的重要依据,在情感上贴近群众、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善谋富民之策,立足实际研究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不断拓展群众增收致富的渠道和方法;常办利民之事,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夯实安民之本,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作为重要任务,使发展更有温度、治理更有力度;恪尽为民之责,把公共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使权力运行始终沿着造福人民的方向进行;涵养亲民之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实践中不断增强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本领。
(三)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政绩观方面的“五重五轻”问题,是落实“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曾提出党员干部在政绩观方面存在的“五重五轻”问题。时至今日,这些问题在个别地方和个别干部身上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必须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纠治这些错误倾向,使政绩创造始终沿着为民造福的正确方向推进。一是要避免“重始轻终”,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任接着一任干,使各项事业在持续推进中不断积累发展成果,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要避免“重短轻长”,深刻认识到为民造福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的事业,需要保持历史耐心,坚持久久为功,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使发展成果在更长时间尺度上持续造福人民。
三是要避免“重显轻隐”,既重视看得见、摸得着的“显绩”,也重视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摒弃“毕其功于一役”的浮躁心态,甘做“铺路石”、愿为“孺子牛”,在平凡岗位上积累不平凡的业绩。
四是要避免“重易轻难”,越是困难的领域,越需要党员干部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只有发扬钉钉子精神、斗争精神,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深水区”,才能在破解发展难题、回应群众关切的过程中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五是要避免“重局部轻全局”,既要立足本地区、本岗位为人民创造福祉,也要把发展放在国家发展大局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来审视和推进,以更加开阔的历史视野和战略眼光推动发展,真正把为民造福这一价值目标落实到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伟大实践之中。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是落实“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根本保障
如今,中央已构建起“责任、考核、选用、监督、容错”五位一体的落地机制。此外,要进一步优化政绩考核体系,突出“显绩与潜绩并重”导向。在干部考察中增加对“潜绩”工作的考核权重,明确“三个区分开来”的实操标准。既防止乱作为,也防止不作为;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干部敢闯敢试、积极作为。
报告人 | 贺新元
责编 | 王瑱
校对 | 赵苇
审核 | 张一博、孙楠、叶其英
监审 |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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