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法》(3)

核心提示: 三鹿奶粉事件对完善这部法律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所作的规定构成了这部法律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实际上,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推动食品安全立法,世界各国都是这样。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前一定要履行自己查验和查证的责任,合同除了明确报酬以外一定要明确责任分担。如果损害太大,像三鹿奶粉这样的,对于代言的明星来讲,恐怕要把个人的全部财产都赔进去。

四、关于保健食品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年产值已经达到了上千亿元,经审批的品种有9千多种。保健食品也是食品,《食品安全法》在四审时专门为它写了一条。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就规定要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出台时,认为保健食品对特定人群有调节人体机能的功能,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没有作用,同时又是无毒无害的一种食品。所以,草案就考虑把保健食品按照一般的食品进行管理。后来到四审时,有些委员提到了保健食品应当单独规定。

现在我们的保健食品发展状况,一方面,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年产值上千亿元,有28个种类9千多个品种,主要的功能是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增强记忆、通便、减肥以及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营养素等。我国的保健食品有自己的特点,国外的保健食品主要用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可这部分仅占我国的保健食品的35%。我国的保健品大部分是食药同源的食物,经过现代工艺的加工、提炼,变成保健品。但由于食药同源的中医中药和食品的食疗传统,造成有些保健品生产者夸大保健品作用,欺骗误导消费者,从中赚取暴利。另外还有一些是未经批准生产的保健品。保健食品跟药品根本的区别,就是药品具有药理作用,保健品没有药理作用,只有调节机能的功能。所以,一是为了防止食品安全的隐患,二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对保健食品的市场需求,《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严格监管,不能放任自流,宣称保健功能与实际效益应当是完全一致的,不能夸大、不能虚假、不能误导消费者。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部法律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保健品市场,使其获得良好的发展。

五、广告发布者、形象代言人等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做了两个新的规定,就是针对食品广告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出的规定,今后整个食品广告的规范性将大大加强。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就是《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广告做了规定,食品广告必须合法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宣传含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能。这说明食品广告和食品安全有关联性,所以,我们在《食品卫生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条具体规定。第一条是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做的规定,就是他们不得以任何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来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出发点就在于斩断利益链,负责监管的、维权的如果获得利益,就会影响他们公正执法、公平维权。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律严格要求他们不得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包括报告、写书、发文件来推荐具体的产品,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做了规定,如果发生此类问题要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二条是对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做了规定,包括组织、个人。对形象代言人的规定是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实对于形象代言人,在《广告法》中已经有规定,我们是把那个规定拿过来,增加了“个人”两个字。原来一些组织作为形象代言人,比如牙防组推销牙膏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的事件,实际上就是牙防组这个组织做形象代言人推荐产品的典型事例。《广告法》中有规定,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连带责任。现在《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个人”,也就是所有的广告代言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主、广告商喜欢用明星来代言广告,因为他们想利用明星、社会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对其信任度来扩大产品的广告效用。但反过来说,如果明星、社会名人推荐的食品有问题,能够造成危害的,那么产品市场占有越大,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害后果也就越大。这次在常委会审议中,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我们增加了对形象代言人的法律规定,形象代言人承担的是民事上的和广告主的连带责任。怎么理解连带责任呢?就是所有的责任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广告商(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电台、报纸等)、形象代言人,对消费者而言,承担的是同等的责任。比如说造成损失是200万,共同负有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消费者看来,他们的责任是相同的,消费者就可以为追偿这200万的损失起诉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当然也就可以直接起诉形象代言人,然后法院会把其他责任人找到一起,在法庭上判决各自的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对于担负产品形象代言人的明星、名人来讲是相当重的。有的人认为,对形象代言人规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可以了,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不够明确,相应责任是指什么?是多大的责任?有的明星说,把得到的广告报酬退还给广告商不就完了嘛,钱退回去就没有得利,但同时相应的责任就得不到实现,法律追踪责任就不够明确。现在来看,连带责任虽然重,但是明确的。另外,从代言广告的角度,形象代言人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一个证言广告的作用,代替生产厂商来证明产品质量是合格的。这种证言广告、担保广告,在国外看来,实际上起的作用就和出庭作证一样,如果代言的内容与食品的本身不一致,这个代言就相当于在法庭上作了伪证,出庭作伪证是要入罪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定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其实是和行为本身相应的。此外,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之前,一定要履行自己查验、查证的责任,和广告主要签署书面协议、合同,除了规定报酬以外,一定要明确责任分担。当然如果损害太大,像三鹿奶粉这样的,把公司赔倒闭了,这些连带责任人就要把剩下没有赔偿的承担起来,对于个人来讲,恐怕就把自己的个人全部财产都要赔进去。所以明星在做食品广告之前,有审慎注意的义务,能够承担起责任的就代言这个广告,如果承担不起就不做这个广告。

《食品安全法》从大的方面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履行各种法定义务、社会责任,监管部门要进行监管;从小的方面,凡是有食品安全隐患的地方都在法律规定上加以完善,加以完备。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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