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法》(4)

核心提示: 三鹿奶粉事件对完善这部法律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所作的规定构成了这部法律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实际上,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推动食品安全立法,世界各国都是这样。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前一定要履行自己查验和查证的责任,合同除了明确报酬以外一定要明确责任分担。如果损害太大,像三鹿奶粉这样的,对于代言的明星来讲,恐怕要把个人的全部财产都赔进去。

六、明确法律责任,增大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人提出,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一定要加以完善,增大处罚的力度。法律责任有三点:

第一,《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个是罚款,大大增加了罚款的最高数额。现在,我国有11部法律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其中处罚最重的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安全的产品处罚的最高额是货值的四倍,这次《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罚款的最高额达到了货值的十倍,而且规定了一个资格法,就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旦由于违法行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那么五年之内剥夺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还有,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规定的是比较重的。三鹿奶粉的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448万元。

第二,规定了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责任追究制就是说,各级人民政府、各个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本法所规定的职责,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都要承担责任,都要受到责任的追究,包括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视不同情节有所不同。同时规定,如果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有关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引咎辞职,要承担政治领导责任。三鹿奶粉事件,有100多个干部受到了处分,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同志引咎辞职。

第三,强调了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食品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求受害者无论是人身的还是财产的损失,问题企业、生产商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赔偿责任,新规定了两点:第一个是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也就是厂家在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中的罚金和民事赔偿,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时候,首先要支付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后,破产倒闭了,那么甚至可以不去追究行政处罚和罚金,作出决定就行。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赔偿倒闭后,然后还有其他的22家有问题奶粉,按照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对人民群众受害的赔偿。第二个新规定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也是民事赔偿,就是把受害者损失百分之百的赔偿完了以后,另外再赔偿价款十倍数额的赔偿,这是在损失赔偿以外的赔偿,性质是对造成损害的厂商的惩罚。《食品安全法》规定以价款的十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原来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规定的是二倍,这次提高到十倍。这种赔偿实际上就是在赔偿损失之外的赔偿,性质上就是惩罚性的,等于是对企业一个惩戒性的规定。规定高出价款十倍的损失赔偿,对厂家和生产者、销售者都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惩戒,是一个法律督促性的规定,旨在使他们能够真正通过这种规定自主自觉的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安全。

七、如实向社会公布信息

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和普通市民都很难监测并发现买到的食品是不是假冒伪劣、有害有毒的,可以说他们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厂家和销售业者都负有重要的责任。这是现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症结所在,食品安全不安全,这个问题需要谁回答呢?

第一,需要企业首先作出回答。就是说企业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本法所做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就是监管部门作出回答。食品中有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另外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说化肥、农药、重金属的残留、超标等,也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要靠监管部门通过风险监测、安全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这些手段来控制、检测、监测到食品到底安全不安全,然后通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由卫生部统一将总体状况向社会公布。原来我们公布这些信息,往往侧重于食品的问题,而不能把总体情况、安全状况,像哪些食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吃的等这些问题很好地公布出来。现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好的消息和负面的消息都要公布,而且要统一公布。如果各个监管部门各自公布,而且口径不一,没有权威性,弄得大家无所适从,造成恐慌和混乱,越来越不知道吃什么放心、买什么安心,因此《食品安全法》对信息公布也严格做了规定,其他部门将有关信息提交给卫生部,由卫生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只发布自己的日常监管信息。希望有关部门把信息能够如实的、客观的向社会公布,使大家能够真正了解到食品是否安全可靠,否则靠老百姓自己来确认食品是不是安全,实际上是谁也做不到的。

(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本文据宣讲家网、搜狐网、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一时评》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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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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