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社会民主工党委员会[135]

致社会民主工党委员会[135]

致社会民主工党委员会[135]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1870年8月2日于伦敦

朋友们:

首先感谢你们寄来关于德国工人政党的详细报告!我立即将它转交给了总委员会。

你们请我做的关于德国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关系问题的工作,由于目前实在没有时间,只得暂时搁置一下[136]。

你们从我上星期寄出的总委员会宣言中可以看出,我在这个宣言中部分地引用了不伦瑞克meeting〔大会〕(1870年7月16日)通过的呼吁书[注:见本卷第6页。——编者注]……

根据章程第三条的规定[137],总委员会不能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尽管如此,由于目前形成的非常情况,总委员会要是在这种步骤上得到各支部的必要支持,它是能够对此承担责任的。因此最好我们能正式从德国方面收到这种附有理由的建议。

以节录形式载于威·白拉克“社会民主工党不伦瑞克委员会勒特岑审判案”1872年不伦瑞克版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威·白拉克“社会民主工党不伦瑞克委员会勒特岑审判案”

注释:

[135]这封信是马克思以德国通讯书记资格给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委员会写的,因为总委员会在1870年8月2日鉴于普法战争业已爆发,决定延期召开定于1870年9月5日在美因兹举行的应届代表大会(关于这次代表大会的议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495页),并函请国际各支部批准这一决定。社会民主工党委员会在它通过的决议中完全赞同总委员会关于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建议。

马克思给社会民主工党委员会的这封信,以节录形式保存于威·白拉克的“社会民主工党不伦瑞克委员会勒特岑审判案”1872年不伦瑞克版第154页(W.Bracke.《Der  Braunschweiger  Ausschuβ  der  socialdemokratischen  Arbeiter-Partei  in  Lötzen  und  vor  dem  Gericht》.Braunschweig,1872,S.154)。——第278页。

[136]指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导人(例如通过1869年10月25日邦霍尔斯特致马克思的信)请求马克思说明社会民主党人对德国农民应采取的政策的原则,并就国际工人协会巴塞尔代表大会(1869年9月6—11日)关于土地公有制的决议对德国条件是否适用的问题给予指示。马克思为了帮助社会民主工党的领导正确地对待农民问题,曾打算给予详细的答复,但是因国际的事务过于繁忙,他未能完成这一工作。恩格斯在1870年2月为他的“德国农民战争”一书德文第2版写的序言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2版第16卷第412—420页),以及在1874年准备该书德文第3版时对这篇序言的补充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2版第18卷),曾对这一问题做了相应的说明。——第278页。

[137]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600页。——第278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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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丽丽里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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