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委员会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决议草案[347]

总委员会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决议草案[347]

总委员会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决议草案[347]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国际工人协会

总委员会决议

1871年11月7日会议通过

一、预先的说明

总委员会认为,1871年法国人支部提出的关于共同章程中有关总委员会成员的条款应做根本改变的观点,同它所应当讨论的问题毫不相干。

至于这个支部对总委员会的辱骂,则将由各国的委员会和联合会委员会来做出正确的判断。

总委员会仅仅指出:

从巴塞尔代表大会(它是在1869年9月6日至11日举行的)以来,还不到三年,而上述该支部别有用心地硬说已过三年。

1870年,普法战争前夕,总委员会在给所有的联合会——其中包括巴黎联合会委员会——的总通告中,曾建议将总委员会驻在地迁离伦敦[348];

得到的回答是一致坚持保留总委员会现在的驻在地,并延长总委员会的任期;

1871年,总委员会在刚一有可能的时候就召开了代表会议,这是在当时条件下可能采取的唯一措施;

在这次代表会议上,来自大陆的代表们宣称,在他们的国家里已经有人担心,把过多的法国流亡者加聘到总委员会中会破坏总委员会的国际性;

代表会议(见“伦敦代表会议决议”第十五项[注:见本卷第458页。——编者注])“授权总委员会确定——根据事态的发展——应届代表大会或可以用来代替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至于上述该支部以自己成员中有人曾经是巴黎工人团体的主席而自命为“法国革命力量”的唯一代表,则总委员会指出:

总委员会当然可以考虑某人过去是工人团体的主席,但是这决不能作为这个人“有权”被总委员会接纳并在总委员会代表“革命力量”的论据。如果是那样,总委员会就应当接纳曾经是巴黎首饰匠协会主席和伦敦的法国人支部书记的古斯达夫·杜朗先生为委员。何况,总委员会委员应当代表的是国际工人协会的原则,而不是这个或那个团体的意见和利益。

二、1871年法国人支部在10月31日总委员会会议上对10月17日决议提出的异议

(1)关于支部章程第二条中的这样一点:

“凡欲被接受为支部成员者,必须说明其生活来源,提供行为端正的保证”等等。

支部声称:

“共同章程规定支部应当对其成员的行为端正负责,因此也就承认支部有权使用它认为必需的任何手段来取得保证。”

从这种观点出发,一个由teetotalers〔戒酒协会会员〕成立的国际支部就可以在自己的地方性章程中写上这样一条:“凡欲被接受为支部成员者,必须宣誓决不饮用任何酒类。”一句话,个别的支部借口要用它们“认为必需的那种办法”来履行保证其成员品质纯洁的责任,总是能够在地方性章程中规定当加入国际的最荒唐、最无理的条件。

总委员会在其10月17日决议的第一条里指明,往往“没有生活来源完全可以作为行为端正的保证”。总委员会认为,支部可以不必重复这一点,不必说“流亡者以自己的贫穷这个最可信的见证使自己免受任何怀疑”。

对于“罢工基金会”是罢工工人的“生活来源”的说法,首先可以这样反驳:这种“基金会”常常是虚构的。

其次,英国官方的调查表明,大多数英国工人——一般说来他们的境遇比他们在大陆上的弟兄们好一些——有时由于罢工和失业、有时由于工资的不足和拖欠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得不经常去典当、借债,也就是说去找那些非采取不能容许的干预公民私人生活的办法就不能被证实的“生活来源”。

二者必居其一:

要么,支部把“生活来源”只看做是“行为端正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总委员会所提出的“凡欲被接受为支部成员者,必须提供行为端正的保证”的建议是符合这个目的的,因为它规定(见10月17日决议第一条):“在可疑的情况下,支部可以把生活来源作为行为端正的保证加以调查。”

要么就是,支部在其章程第二条内故意把说明“生活来源”说成是除了它有权要求的“行为端正的保证”之外的加入支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总委员会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式的新做法,是与共同章程的文字和精神相抵触的”。

(2)关于总委员会否决支部章程第十一条中的这一款:

“将派一个或几个代表参加总委员会”,

支部答复说:

“我们决不是不知道……共同章程的文字含义给予它〈总委员会〉接受或不接受代表的权利。”

这清楚地证明支部并不了解共同章程的文字含义。

事实上,共同章程只承认两种选举总委员会的方式——或者是由代表大会任命,或者是由总委员会自行加聘,没有任何一处讲到总委员会可以接受或不接受支部或小组的代表。

接纳由伦敦各支部直接提出的代表作委员,一向都是总委员会的行政措施。总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行使了它所享有的加聘成员的权利(见10月17日总委员会决议第二条的第2点)。

使总委员会不得不采取这种加聘方式的特殊情况,在总委员会的10月17日决议中可以找到充分的说明。

总委员会在这同一决议中(第二条第3点)声明,它准备按照接受伦敦各支部其他代表的同样条件接受1871年法国人支部的代表。但是它不能当真考虑这种要求:不顾共同章程而为该支部规定一种特权地位。

1871年法国人支部在其章程第十一条中写上了这样一款:“将派一个或几个代表参加总委员会”,是企图仿佛以共同章程为根据,取得派代表参加总委员会的权利。它装出一副对这种臆想的权利似乎深信不疑的姿态,而且在它本身还没有得到总委员会承认以前(见巴塞尔代表大会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第四条[349]),就毫不犹豫地于10月17日“根据权利”派遣两名持有20个有表决权的支部成员发给的“限权代表委托书”的代表出席总委员会会议。最后,这个支部在其最近的来信中又再一次坚持它有“义务和权利派代表参加总委员会”。

为了给自己的无理要求辩护,支部企图以公民埃尔曼在总委员会里的情况为先例。它假装不知道,公民埃尔曼被加聘为总委员会委员是由比利时代表大会[350]推荐的,而且他在总委员会里决不代表列日支部。

(3)关于总委员会拒绝承认支部章程中如下一点:

“支部的每个成员必须作为本支部的代表参加总委员会”,

支部回答说:

“为了回答这一点,我们只想指出,我们的章程是在我们支部范围内生效的;我们的协议只是考虑到我们自己,只与我们自己有关,这一要求与共同章程毫不抵触,因为共同章程没有提到这一点。”

很难理解,共同章程没有提到派代表参加总委员会的权利,怎么能够令人信服地用来论证在总委员会里当代表的条件。而地方性的支部章程只是在支部范围内生效,倒容易理解得多。虽然如此,却不能同意,地方性的支部章程“只是考虑到它自己,只与它自己有关”。因为比如说,总委员会批准了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的第十一条,那就势必要在所有其他支部的章程里也加上这一条;而这一条一经加以普遍化,就会把总委员会根据共同章程所拥有的加聘成员的权利完全勾销。

有鉴于此,

(一)总委员会保持它在1871年10月17日做出的决议完全有效。

(二)如果本决议在11月21日总委员会开会以前不为支部所接受,则各个通讯书记将把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该支部代表在10月17日会议上向总委员会递交的委托书、总委员会10月17日的决议、1871年法国人支部在10月31日会议上向总委员会所做的答复以及11月7日总委员会的最后决议分发给各国联合会委员会,在没有联合会委员会的国家则发给地方组织。

代表总委员会并受总委员会委托

1871年11月7日于伦敦

卡·马克思写

第一次发表

原文是法文

俄文是按手稿译的

注释:

[347]总委员会在1871年10月17日的会议上通过了关于1871年法国人支部章程的决议。它在决议中指出,支部章程与共同章程的抵触使支部加入国际发生了困难(见本卷第471—474页)。支部在10月31日的信中声明不同意总委员会的决议,并对总委员会进行了攻击。支部的答复经过一个委员会的讨论后,于1871年11月7日被提交总委员会讨论。

法国通讯书记赛拉叶做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提出了由马克思写的决议案,决议案得到总委员会的一致批准。

本决议是由两份手稿保存下来的。一份是马克思的手迹,另一份是赛拉叶的手迹。在赛拉叶的手抄稿(看来是被通过的决议的最后文本)里,把在马克思原稿中有的最后一段删去了,而在倒数第二段里说明总委员会10月17日的决议是最后的决议。1872年初,1871年法国人支部解散了。一个拥护总委员会的新的法国流亡者支部在伦敦成立起来。——第499页。

[348]见卡·马克思“给各支部的机密通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6卷第494页。——第499页。

[349]见注323。——第503页。

[350]见注155。——第503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

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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