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八章 希腊人的氏族

第二编。第八章 希腊人的氏族


  文明时代在亚洲的希腊人中是从荷马史诗写成的时候开始的,约在公元前850年,而在欧洲的希腊人中,则大约晚一个世纪,即从赫希俄德诗篇的创作开始。在此以前,是一个有数千年之久的时期,希腊人在这个时期中走完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他们最古的传说认为他们那时已经居住在希腊半岛、地中海东岸以及这两个地区之间和邻近的岛屿上。在希腊人之前,同一族系的更古老的一个分支,主要以佩拉斯吉人为代表,曾占有这个地区的大部分,他们先后或被希腊人同化,或被希腊人驱逐。

 

    佩拉斯吉人和希腊人都组织成氏族、胞族(在多利安人部落中可能没有胞族。弥勒:《多利安人》)和部落;这一有机的序列有时并不完备,但氏族到处都是{社会}组织的单位。酋长会议,“阿哥腊”或人民大会,巴赛勒斯或军事首长。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制度不得不发生以下的变化:(1)世系由按女系计算过渡到按男系计算;(2)孤女和女继承人允许在氏族内部结婚;(3)子女取得对父亲遗产的独占的继承权。希腊人象印第安人那样,分为分散的部落,等等。

 

    希腊社会最初在历史上为人所知大约是在第一届奥林匹克大会期间(公元前776年);从这个时候起直到克利斯提尼的立法(公元前509年)是由氏族组织向政治(公民)组织过渡。

 

[他本来应该说,这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政治:政治的=城邦的,政治动物=城邦市民。]

 

自治区连同它所包括的固定财产以及当时居住在自治区的居民,成为组织的单位;氏族成员变为公民。个人对氏族本来是人身的关系,变为对自治区的关系,即成为地域的关系;自治区的德马赫(德莫的首长)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氏族酋长的地位。

 

    财产成了逐渐改造希腊制度的新要素,准备了这种变革;在完成这种变革以前,曾试图在氏族基础上加以实现,历时数百年。在希腊人的各个共同体中,曾试行过各种不同的立法方案,而且多少都抄袭别人的经验,但都力求达到同一结果。

 

    在雅典人中,有提修斯的立法(根据传说);德古拉的立法,公元前624年;梭伦的立法,公元前594年;克利斯提尼的立法,公元前509年。

 

    在有史时期之初,阿提卡的爱奥尼亚人分为四个部落:格勒昂特、霍普利特、埃吉科尔和阿尔加德。

 

    [部落——φυλη;{菲拉};其次是φρατρια或φρατορια——胞族;φρατωρ——胞族成员;γενοζ——氏族(另:民族{nation}和部落)]。“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部落{Geschlechterphylen}通常分成胞族,后者又分成氏族[不过,除了γενοζ一字以外,还有荷马著作中的γενεα一字,即爱奥尼亚的γενεη,意为:部落、世系、家族、后裔],氏族也分为οικοι(家或家庭);相反地,地域部落{topischephylen}之下的单位则是乡区(δημοι)或街区(κωμαι)……起先,凡是按血缘关系组织成部落的地方,每一个部落的成员也都一同住在一个地域里,胞族和氏族的成员也是这样,所以在这里地域被划分为大小地区是同民族被划分密切相关的。而在地域部落中,只注意居住地。但后来这一原则并没有被严格遵守,以致从一个部落区迁往其他部落区居住就非加入其他部落不可(舍曼,Ⅰ,134、135)[168]。隶属于部落,其次隶属于胞族或乡区,到处都是公民身分的根本标志和必备条件……不属于这些区划之一的乡区居民,就不是公民。关于这一点的详情,见同书第135页及以下各页。

 

    阿提卡的四个部落——格勒昂特、埃吉科尔、霍普利特、阿尔加德——操同一方言并占有一共同地域,它们已溶合为一个民族{nation};但是在更早的时期,他们大概只组成部落联盟。[赫尔曼的《希腊古代政典》中提到雅典、埃吉纳、普拉西亚、瑙普利亚等联盟。]每一个阿提卡部落由三个胞族组成,每一个胞族由30个氏族组成,结果是:4(部落)×3胞族或12×30氏族=360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数目是固定的,氏族的数目则有变动。

 

    多利安人一般分为三个部落,即希莱、潘菲利和迪曼,并且在斯巴达、阿尔戈斯、锡基温、科林斯、特累赞等地构成不同的邦{nation},在伯罗奔尼撒半岛以外的墨加拉等地也是这样。在某些地方,有一个或更多的非多利安人部落和他们结合在一起,例如在科林斯、锡基温和阿尔戈斯。

 

    在所有这些地方,希腊部落总是以操共同方言的氏族的存在为前提的;胞族可能不存在。在斯巴达,是三个ωβη[鄂拜](在拉科尼亚叫做ωβαζω,即分为ωβηζ[鄂拜],ωβατηζ——鄂拜的成员)。每一部落有十个鄂拜ωβαι(?)胞族?关于它们的职能,仍然一无所知;在古老的莱喀古士的《约法》中,有将部落和鄂拜保持不变的指示。

 

    雅典人的社会制度:第一,γενοζ——氏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其次是φρατρια或φρατρα——由一个原始氏族分化而成的兄弟氏族;其次是φολον,后称φυλη[菲拉]——部落,由一些胞族组成;再其次是族或民族{peopleofnation},由一些部落组成。早期曾有过部落联盟(各部落占有独立的领土),但并没有产生重要后果。可能是四个雅典部落先组成联盟,后来由于在其他部落压迫之下聚居在一个地域而溶合在一起了。

 

    格罗特在其《希腊史》中是这样描写的:“胞族和氏族看来是结合为较大集团的小原始单位的集合体;它们不依赖部落,不以部落之存在为前提……整个体制的基础是户宅、炉灶或家庭(οικοζ);若干家庭(多少不一)组成氏族(γενοζ),克兰,塞普特{Sept}或某种扩大的、部分地说是人为的兄弟团体,把这种团体结合在一起的纽带是:

 

    (1)共同的宗教仪式和祀奉某一个神的特权,这个神被认作始祖并有特殊的称呼。

 

    (2)共同的墓地。

 

    ‘但是,谁能容许把和氏族没有任何关系的人置入坟墓?’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

 

    (3)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4)相互帮助、保护和代为复仇的义务。

 

    (5)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只有孤女或女继承人的情况下,有在氏族内部互相通婚的权利和义务。

 

    (6)至少在某些场合,拥有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位酋长(archon)和一位司库。

 

    把若干氏族联在一起的胞族联合,就不那么紧密了,但是它也有一些性质与此相似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共同执行特有的祭典和胞族成员被杀害时代死者进行追究的特权……同一部落的所有胞族,有共同的定期的祭典,这种祭典由一位称为部落巴赛勒斯或部落王的首脑主持,他是由世袭贵族中选举出来的”。

 

    但是,透过希腊氏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169]。

 

    除此以外,希腊氏族有以下特点:

 

    (7)世系仅按男系计算。

 

    (8)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女继承人例外。

 

    (9)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

 

    (10)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

 

    关于第7点。在我们现在的家庭中,男系的子孙使用家庭的姓氏,组成氏族,虽然这种氏族处于分散的状态,除去最近亲属之间的联系以外,是没有联系的。女子出嫁就丧失了姓氏,连同她们的子女转到另一氏族去。赫尔曼说:“每一个幼儿都注籍于其父之胞族和氏族(γενοζ)”。

 

    关于第8点。[从女继承人可以例外的情况中,已经可以看出氏族内部通婚是禁止的。]

 

    瓦克斯穆特写道:“离开了父家的姑娘,就不再参加父家的祭把炉灶而加入其夫家的宗教团体,这就使婚姻关系具有一层神圣化的意义”。赫尔曼说:“每一个新婚妇女,如本身是公民,就因此而注籍于其丈夫的胞族”。希腊和罗马的氏族都有sacra  gentilicia{氏族的祭祀仪式}。但在希腊人中,女子出嫁后不大可能象在罗马人中所看到的那样丧失其父方宗亲的权利;她无疑仍然认为自己属于其父亲的氏族。

 

    禁止在氏族内部通婚的规则,即使在专偶制婚姻[它力图使这种限制只适用于最近的亲属]确立以后,只要氏族还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仍然继续保持着。贝克尔在《哈里克尔》一书中说:“亲属关系对婚姻虽有一些小的限制,却不是婚姻的障碍,婚姻可在各种亲等的αγχιστεια{近亲}或συγγενεια{宗亲}之间缔结,尽管在本γενοζ{氏族}中当然不能缔结”。

 

    关于第9点。收养外人入族是在较后的时期,至少是在家庭中实行的,不过要举行公开的仪式,而且限于特殊情况。

 

    关于第10点。毫无疑问,早期希腊氏族有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αρχοζ{archon}——对酋长的通称。鉴于雅典氏族直到梭伦和克利斯提尼时期所具有的自由精神,不可能设想在荷马时期这一职位是由儿子世袭的。在我们没有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始终应该设想不存在继承权,因为它是和古老的制度完全矛盾的。

 

    格罗特说希腊人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是οικοε即“户宅、炉灶或家庭”,这是荒谬的[170]。

 

    他显然是把那种在pater  familias{一家之父}严酷控制下的罗马家庭的特征套到荷马时代的希腊家庭上去了。按起源来说,氏族要早于专偶制和对偶制家庭;它是和普那路亚家庭大致同时的东西,但是这些家庭形式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每一个家庭,不管是古老的或不是古老的,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丈夫和妻子属于不同的氏族。

 

[但氏族必然从杂交集团中产生;一旦在这个集团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氏族就会从这种集团里面生长出来,而不会更早。氏族的前提条件,是兄弟和姊妹(嫡系的和旁系的)已经从其他血亲中区分出来。氏族一旦产生,就继续是社会制度的单位,而家庭则发生巨大的变化。]

 

    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部落整个包括在民族内,但家庭只要氏族存在就从未整个包括在氏族内;它总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

 

    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瑟尔沃尔、梅恩、蒙森以及所有其他古典派的博学的学者们,对于父权制类型的专偶制家庭都采取一个相同的立场,即认为它在希腊罗马的体制中是社会赖以建立的单位。家庭,即使是专偶制家庭,不可能成为氏族社会的自然基础,就象现在在公民社会中它不可能是政治体制的单位一样。国家由州组成,它只认州为单位,州认区为单位,但是区并不以家庭为单位;同样,民族认部落为单位,部落认胞族为单位,胞族认氏族为单位,但氏族并不以家庭为单位。

 

    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伸出他们的氏族的,

 

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171]。

 

    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家庭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它比氏族古老。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在时间上早于氏族而存在;但家庭不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系列中的一个环节。

 

    格罗特说:“阿提卡居民原始的宗教性的和社会性的联合与大概是(!)后来才建立的政治性联合不同,后者最初是由特里迪斯(trittyes)和诺克拉里所代表,后来由细分为特里迪斯和德莫的克利斯提尼的十个部落所代表。在前一种联合中,人身关系是根本的主要的因素,地域关系是从属的;在后一种联合中,财产和居住地变成了主要的考虑,而人身的因素只是当这些因素存在时才被考虑……瑟奥尼亚节(阿提卡地方的)和阿柏图里亚节(所有爱奥尼亚人共同的),每年一次把这些胞族和氏族成员集合起来举行祭祀、庆祝,保持彼此之间的感情……

 

    不论在雅典,还是在希腊其他地区,氏族都有一个传自祖先的名称,作为他们相信有共同祖先的标志……希腊许多地方都有阿斯克蒙皮亚达氏;在特萨利亚有阿琉阿达氏;在埃吉纳有米迪利达氏、普萨利基达氏、贝尔普西亚达氏、欧克塞尼达氏;在米利都有布朗希达氏;在科斯有内布里达氏;在奥林匹亚有亚米达氏和克利蒂亚达氏;在阿尔戈斯有阿凯斯托里达氏;在塞浦路斯有基尼拉达氏;在米蒂利尼岛有彭蒂利达氏;在斯巴达有塔尔西比亚达氏;在阿提卡有科德里达氏、欧摩尔皮达氏、菲塔利达氏、利科梅达氏、布塔达氏、欧奈达氏、赫西希达氏、布里蒂亚达氏等等。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个神话人物式的祖先,他被认为是该氏族的始祖和该氏族名称所由产生的英雄,例如科德鲁斯、欧摩尔普斯、布特斯、菲塔卢斯、赫西库斯等……在雅典,至少在克利斯提尼改革以后,就不使用氏族的名称了;男子用自己个人的名字,再加上父称和他所隶属的德莫的名称,例如:埃斯基涅斯,阿特罗梅图斯之子,科梭基德人……无论就财产而言,还是就人身而言,氏族都是一种结合紧密的团体。梭伦时代以前任何人都没有立遗嘱的权利。如果某人死后无子,则他的财产由他的同氏族人(gennêtes)继承,甚至在梭伦时代以后,在死者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仍然照此办理……如果某人被杀害,那末首先是他的近亲,其次是他的同氏族人和同胞族人,都可以而且必须去起诉控告罪犯;但他的同德莫人,即同属一个德莫的居民则没有这种起诉权。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氏族和胞族的区分为基础的,而氏族和胞族到处被看做是家庭的扩大(!?)……这种区分与任何财产资格都完全没有关系:富人和穷人都属于同一个氏族……各个氏族在地位尊卑上是不平等的;这主要是由宗教仪式造成的,因为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一些宗教仪式被认为特别神圣,因而获得了全民族的意义。例如欧摩尔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以及布塔达氏似乎比所有其他氏族更受人尊敬,因为前二者为埃留西斯的德美特女神的秘密宗教仪式提供大祭司和主持人,后者则为雅典娜·帕拉斯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东-埃雷克修斯神提供祭司”。

 

    在雅利安人中,当操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的部落还是一个民族的时候,就已存在氏族(gens,γενοζ和ganas)。氏族的组织,他们是从他们的野蛮时代的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更远一些,则是从蒙昧时代的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如果雅利安族系早在野蛮时代中期就已经分化(而这是很可能的),那么传给他们的氏族一定是最古老形式的氏族……如果把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易洛魁人氏族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希腊人氏族加以比较,那就可以看出他们完全是同一组织,前者是最古老的形式,后者是末期的形式。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人类进步过程中的迫切需要强加于氏族的。

 

    与氏族中发生的这些变化同时,继承规则也发生变化……梭伦允许财产的拥有者如无子女可以立下遗嘱来处理财产,这样就第一次侵犯了氏族的财产权。

 

    格罗特先生指出,“波卢克斯明确地告诉我们,在雅典同一氏族的成员一般没有血缘关系”,在此之后,

 

这位庸人学者[172]对氏族的起源作了如下的说明:

 

“氏族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家庭的关系,但却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且借助人为的类推,即部分地根据宗教的信仰,部分地根据实际的盟约,把家庭关系扩大,所以就能容纳血缘不同的人。一个氏族或甚至一个胞族的一切成员都相信自己是出于同一位神或同一位英雄祖先……尼布尔认为古代罗马的氏族并不是由一个历史上共同的祖先繁衍出来的真正的大家庭,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氏族观念中包含着一个信念,即相信有一个共同祖先,这个祖先是神或英雄——这样一个系谱……是杜撰的,但氏族成员自己却把它看作是神圣的和完全可靠的;它是把他们联合起来的重要纽带。……天然的家庭当然是一代一代发生变化的:有一些扩大了……其他一些缩小了或灭绝了,但是氏族,除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家庭的繁衍、消失和分化以外,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由此可见,家庭与氏族的关系是在经常波动着的,而有共同祖先的氏族系谱,虽然无疑完全适合氏族的早期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部分地变成过时而不适用了[173]。我们只是偶尔听到这种系谱……因为仅仅在一定的、特别隆重的场合才公开把它提出来。可是,比较卑微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仪式

 

(这是怪事吗,格罗特先生?),

 

有一个共同的超人的祖先和系谱,象比较有名的氏族那样

 

(格罗特先生,这在比较卑微的氏族那里真十分奇怪啊!);

 

根本的结构和观念的基础

 

(亲爱的先生!不是观念的,是物质的,用德语说是肉欲的!)

 

在一切氏族中都是相同的”。

 

    与原始形态的氏族——希腊人象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保存了关于全体氏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

 

[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

 

随着专偶制家庭的产生,这种事物就湮没无闻了。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系谱,相形之下,家庭的系谱便显得没有意义。氏族名称的作用就在于使具有这一名称的人不忘他们有共同世系的事实。但是氏族的系谱十分久远,以致氏族的成员,除了有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数场合以外,已经不能证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事实上的亲属关系了。氏族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也是不可争辩的证据,除非在氏族早先的历史上由于收养不同血缘的外人而干扰了系谱。反之,象波卢克斯和尼布尔所做的那样,事实上否定氏族成员之间的任何亲属关系,从而把氏族变为纯粹虚构的产物,

 

[这是只有“观念的”、亦即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出来的事情。由于血族联系(尤其是专偶婚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现实看来是反映在神话的幻想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作着一种结论,即幻想的系谱创造了现实的氏族!]

 

很多氏族成员都能够远远追溯他们的世系,而其余的成员在有实际需要时也以他们具有的氏族名称作为共同世系的充分证据。希腊人的氏族多是小团体;一个氏族有30个家庭,家长之妻不计算在内,平均一个氏族有120人。

 

    希腊人的宗教活动发源于氏族,后来扩展到胞族,最后就发展为所有部落共同举行的定期节日活动。(德·库朗日)[174]

 

[随着真正的合作制和公有制的消失,荒诞的宗教成分就成了氏族的最主要因素;香火的气味倒是保留下来了。]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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