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4—1895年度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以及“手工”工业中的一般问题

1894—1895年度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以及“手工”工业中的一般问题

1894—1895年度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以及“手工”工业中的一般问题(1897年8—9月)  

 列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1894—1895年度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以及“手工”工业中的一般问题[69](1897年8—9月)  

第一篇  

(一、总的材料。二、“手工业者”和雇佣劳动。三、“村社式劳动的继承性”)  

彼尔姆省的一些学术团体在地方自治机关的参与下,曾着手为1896年下诺夫哥罗德的展览会编写一部巨著,总标题为:《彼尔姆边疆区巡礼》。收集的材料有200多印张,全书共8卷。在展览会举行前,这部巨著照例没有来得及完成,目前只出版了第1卷,内容是该省手工工业概述[注:《彼尔姆边疆区巡礼。彼尔姆省手工工业状况概述》。1896年在彼尔姆由彼尔姆省地方自治机关出资出版。计序言2页,正文365页,统计表232页,图表16张和彼尔姆省地图1张。定价1卢布50戈比。]。《概述》因其材料新颖、丰富、完备而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这些材料,是1894—1895年度地方自治机关出资进行的专门的手工业调查收集来的;并且这次调查是按户调查,每户的家长都被分别询问过。所得资料由地方官汇集。这次按户调查的计划非常庞大,它包括业主手工业者的家庭成员、手工业者使用的雇佣劳动、农业、原料采购状况、生产技术、一年12个月的工作分配、产品销售、作坊创办日期和手工业者的债务情况。据我们所知,在我国书刊上发表如此丰富的材料,几乎是破天荒第一次。但是多得者应当多予。材料既然这样丰富,我们就有权要求编著者认真整理这些材料,但《概述》却远远没有充分满足这种要求。无论在统计表材料中,或者在材料分类和整理的方法上,都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本文作者不得不从《概述》中作些摘录并对有关材料进行计算,以此来部分地弥补这些缺陷。  

我们打算把调查所收集的材料、整理这些材料的方法以及从有关我国“手工业”经济实况的材料中所得出的结论介绍给读者。我们强调“经济实况”一词,是因为我们提出的问题仅仅有关实际情况,以及实际情况为什么正是这样而不是那样。至于谈到把从彼尔姆省的材料中得出的结论应用于一切“我国手工业”的问题,读者从下面材料中可以相信,这样的应用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彼尔姆省“手工业”的种类异常庞杂,凡手工业书刊上讲到过的各种各样手工业,它都应有尽有。  

不过我们殷切要求读者把下面叙述的两个方面尽可能严格地区别开来:一方面是对实际材料的研究和整理,另一方面是对《概述》作者们的民粹主义观点的评价。  

一  

总的材料  

1894—1895年度的手工业调查囊括了该省各县8991个手工业户(雇佣工人户未算在内),编著者们认为,这约占彼尔姆省手工业者总数的72%,根据其他材料,还有3484户。《概述》将各种类型的手工业者,基本上分成两大部类(统计表中以罗马数字Ⅰ和Ⅱ来表示):即从事农业经营的(Ⅰ)和不从事农业经营的(Ⅱ)。其次,每一部类又分成3个分类(以阿拉伯数字1,2,3来表示):即(1)自做自卖的手工业者;(2)为订货的消费者工作的手工业者;(3)为订货的包买主工作的手工业者。在后两种分类中,手工业者的原料主要由订购者供给。我们稍微谈谈这种分类法。将手工业者区分为耕作者和非耕作者,当然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彼尔姆省无地的手工业者人数众多,而且往往都集中在工厂村,这就使作者不得不经常进行这种分类,并把它列入统计表内。因此我们知道,占总数三分之一的手工业者(8991个作坊中有19970个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即有6638人是不从事农业经营的。[注:其实无地的工业者不止三分之一,因为在调查中只统计了一个城市。下面将谈到这点。]由此可见,通常认为手工工业同农业的联系是一种普遍现象,有时甚至把它看作是俄国的特点,这种假定和论断是不确切的。如果从“手工业者”的数目中把不该列入其中的农村(和城市)手艺人除去,那么在余下的5566户中,无地的有2268户,即占为市场工作的工业者总数的2/5以上。遗憾的是,《概述》中没有彻底运用这种基本的分类法。第一,它只对业主手工业者进行了这样的分类,而关于雇佣工人却没有这方面的材料。这个缺陷是由于手工业调查根本忽略了雇佣工人及其家庭,而只登记作坊和业主所造成的。《概述》用“从事手工业的家庭”一语来代替这两个词,这是非常不确切的,因为给手工业者当雇佣工人的家庭和雇工人的家庭当然同样都是“从事手工业”的。缺少关于雇佣工人(他们的人数等于工人总数的1/4)家庭的按户调查材料,是手工业调查一个很大的缺点。这个缺点,对于一开始就采取小生产者的观点而无视于雇佣劳动的民粹派说来,是异常典型的。下面在关于雇佣工人的资料中,我们还会不止一次地看到一些缺点,而现在我们只想指出:虽然缺少关于雇佣工人家庭的材料,是手工业书刊中的通病,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在莫斯科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报告中,有时会看到一些经过系统收集的关于雇佣工人家庭的材料;在哈里佐勉诺夫和普鲁加文两位先生的有名著作《弗拉基米尔省手工业》中,这样的材料就更多了,其中还有把雇佣工人家庭与业主家庭同样登记在内的按户调查材料。第二,调查者把大批无地的工业者列入手工业者的人数中,当然就破坏了不把城市工业者算作“手工业者”那种惯常的、完全不正确的方法的基础。并且我们确实看到,在1894—1895年度的手工业调查中,列入了一个昆古尔城(统计表第33页),但只是一个。《概述》没有作任何说明,因此也就不明白,为什么在调查中只列入一个城市,而且正是这个城市,这是偶然的还是有某种根据。结果造成了不小的混乱,使总的材料遭到严重损害。因此,总却说来,手工业调查重犯了民粹派把农村(“手工业者”)与城市分开的通病,而无视某个工业区总是包括一个城市及其附近乡村的事实。这种由于偏见和夸大过时了的等级制壁障而把农村与城市分开的做法,早就应该抛弃了。  

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谈到农村和城市的手艺人,有时把他们同手工业者分开,有时又把他们列入手工业者之内。其实,这种摇摆不定的现象是一切“手工”业书刊所固有的,它证明“手工业者”这个术语已不适用于科学研究。大家都认为,应当只把为市场而工作的人,即只把商品生产者算作手工业者,但事实上要找到没有把手艺人,即为订货的消费者而工作的人(《概述》中的第2分类)也算作手工业者的手工业著作,是不容易的。即使在《手工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和《莫斯科省手工业》中,您也能在“手工业者”当中找到手艺人。我们认为,争论“手工业者”一词的含义是没有益处的,因为我们在下面就会看到:没有一种工业形式(也许只有机器工业除外)不包含在这个绝对不适用于科学研究的惯用的术语之内。毫无疑义,应该将为市场工作的商品生产者(第1分类)同为消费者工作的手艺人(第2分类)严格加以区别,因为这两种工业形式,按其社会经济意义说来,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概述》想抹杀这些区别的企图(参看第13页和第177页),是极不成功的;在另外一部关于彼尔姆省手工业者的地方自治机关统计出版物中所说的话要正确得多:“手艺人与手工工业方面的共同点非常少,甚至少于后者与工厂工业之间的共同点”。[注:E.克拉斯诺彼罗夫的《1887年在叶卡捷琳堡市举行的西伯利亚-乌拉尔科学工业展览会上的彼尔姆省手工工业》,1888—1889年彼尔姆版,共3册。第1册第8页。我们将引用这部有益的著作,简称:《手工工业》,第几册第几页。]工厂工业和第1分类的“手工业者”都属于商品生产,但在第2分类中却没有商品生产。同样,也要把第3分类——为包买主(和工厂主)工作的手工业者严格加以区别,他们与前两分类的“手工业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我们不能不希望,一切研究所谓“手工”工业的人都能严格地坚持这种区分,不再使用可作任意解释的口语,而使用准确的政治经济学上的术语。  

现将“手工业者”按部类和分类划分的材料引述如下:  

在用这些材料作结论以前,我们要提醒一下:昆古尔城列入了第Ⅱ部类,因而第Ⅱ部类包含着关于农村工业者和城市工业者的混合材料。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农村工业者和手艺人中占很大数量的耕作者(第Ⅰ部类),在工业形式的发展方面要比非耕作者(第Ⅱ部类)落后。在耕作者那里,原始手艺要比为市场而进行的生产发达得多。在非耕作者那里,雇佣工人、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以及为包买主工作的手工业者都占有较大的百分比,这说明在那里资本主义有了较大的发展。因而可以得出结论说:与农业的联系保持了比较落后的工业形式;反之,资本主义在工业中的发展造成工业同农业的分离。可惜,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精确材料,而只得满足于这些提示性的说明。比如说,从《概述》中我们无从知道,彼尔姆省的农村人口在耕作者和无地者之间究竟是如何分布的,因此也就不能把这两个部类加以比较,看哪一部类的手工业更发达。一些极其重要的问题,如关于工业地区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编著者持有最准确的材料,每个村庄都单独有一份材料),关于工业者集中在非农业村、工厂村和工商业村的问题,关于每一工业部门的中心以及关于手工业由这些中心向附近村庄扩展的问题,也都被忽略了。如果再考虑到以下一个情况,即关于作坊创办日期的按户调查材料(这留待后面第三节来谈),使我们有可能确定手工业发展的性质,即它们是否由中心向附近村庄扩展或者相反,它们在耕作者当中更为发达还是在非耕作者当中更为发达,以及其他等等,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惋惜材料整理之不足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所能得到的只是关于各县手工业分布的材料。为了使读者熟悉这些材料,我们就来利用一下《概述》(第31页)所提供的按县分类:(1)“为市场工作的手工业者所占百分比最大,同时手工工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县”——5个;(2)“手工业发展程度稍低,但为市场工作的手工业者占多数的县”——5个;(3)“手工工业的发展水平也不高,但为消费者订货而工作的手工业者常占多数的县”——2个。将这3类县份的最重要材料综合起来,我们就得出下列统计表:[统计表见第242页。——编者注]  

这一统计表使我们得出下列重要结论:哪一类县份中农村工业越发达,那么,第一,它的农村手艺人的百分比就越小,也就是说手艺被商品生产排挤得越厉害;第二,非农业人口的手工业者的百分比越大;第三,资本主义的关系发展得越快,依赖他人的手工业者的百分比越大。在第三类县份中,农村手艺人占多数(占全部手工业者的77.7%),耕作者也占多数(非耕作者只占5.7%),而资本主义的发展则微不足道:总共只有7.2%的雇佣工人和2.7%为包买主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即共有9.9%依赖他人的手工业者。相反,在第二类县份中商品生产占优势而且开始排挤手艺:手艺人只有32.5%。种地的手工业者的百分比,从94.3%降低到66.2%;雇佣工人的百分比增加了3倍多,从7.2%增加到32.1%;为包买主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的百分比也有提高,虽然提高得不多,因而依

赖他人的手工业者的总百分比为38.4%——几乎占总数的2/5。最后,在第一类县份中,手艺被商品生产排挤得更为厉害,它只占“手工业者”总数的1/5(21.8%);而不种地的工业者的数目则增长到42.1%;雇佣工人的百分比有些降低(从32.1%降到26%),但依赖包买主的家庭手工业者的百分比却大大提高,即从6.3%提高到27.4%,因而依赖他人的手工业者的总数超过了半数,即达到53.4%。“手工业者”人数最多(绝对的和相对的)的地区,也就是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地区:商品生产的发展,把手艺排挤到次要地位,促使资本主义发展,促使手工业向非耕作者方面转移,即促使工业与农业分离(或者可能促使手工业集中在非农业人口中)。读者可能会发生疑问,认为资本主义在第一类县份中比较发达是否正确,因为那里的雇佣工人比第二类少,只不过为包买主工作的人要多一些。有人会反驳说:家庭劳动是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然而,我们在下面就可以看到,在这些包买主中有很多是占有大资本主义企业的工厂主。家庭劳动在这里成了工厂的附属品,它意味着生产和资本的大量集中(有200—500人,以至上千或更多的人在为几个包买主工作),意味着更大规模的分工,因此,它是发展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形式。这种形式之于有雇佣工人的小业主的小作坊,正如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之于资本主义简单协作。  

上述材料足以驳倒《概述》作者想将“手工业的生产形式”与“资本主义的生产形式”根本对立起来的企图,——这种论断是在重复以瓦·沃·先生和尼·—逊先生为首的整个俄国民粹派的传统偏见。彼尔姆省的民粹派认为,这两种形式之间的“基本区别”,在于第一种形式中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以及作为全部劳动成果的生产品,都是属于劳动者的”(第3页)。现在我们已经可以完全肯定地说,这是欺人之谈。我们即使把手艺人也列入手工业者的数目中,也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手工业者”不适合这些条件:第一,雇佣工人不适合,他们占25.3%;第二,为包买主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不适合,因为无论生产资料或劳动成果都不属于他们,他们只得到计件工资;这些人占20.8%;第三,拥有雇佣工人的第1分类和第2分类的家庭手工业者不适合,因为属于他们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这些人大概占10%左右(第1分类和第2分类的6645个作坊中有1691个作坊,即有25.4%的作坊雇有雇佣工人,而在1691个作坊中大约有不下2000个家庭手工业者)。这样,总计有25.3%+20.8%+10%=56.1%的“手工业者”,即有半数以上不适合这些条件。换句话说,甚至在彼尔姆这种偏僻的和经济落后的省份里,现在占多数的也已经是被人雇用或者是雇用别人、剥削别人或者是被人剥削的“手工业者”了。但若除去手艺而只算商品生产,那么这种计算就会正确得多。手艺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工业形式,甚至在那些常说落后是俄国的幸福的我国民粹派(如瓦·沃·先生和尤沙柯夫先生之流)当中,也找不到一个人敢于公开地和直接地保护它和把它奉为自己理想的“保证”。彼尔姆省的手艺与俄国中部比较起来,还是非常发达的。只要看一下印染业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这就是纯粹用手艺来印染农民的土布,而这种土布在俄国不太偏僻的地方早就让位于工厂印花布了。然而,就是在彼尔姆省,手艺也已经远远地被排挤到次要地位。在农村工业中,手艺人甚至只有29.5%,即不到三分之一。不算手艺人,我们得出14401个为市场工作的人;其中有29.3%是雇佣工人,29.5%是为包买主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就是说,有58.8%是依赖他人的“手工业者”,再加上7—8%是有雇佣工人的小业主,总共有66%左右,这就是说,有三分之二的“手工业者”与资本主义有两个基本共同点,而不是差别。第一,他们都是商品生产者,而资本主义只不过是彻底发展了的商品经济;第二,他们有很大一部分是处在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买卖劳动力的关系之中。《概述》的编著者们力图使读者确信,雇佣劳动在“手工业”生产中有其特殊的意义,并且用似乎是“正当的”理由来解释这一点;我们将在适当的地方(第七节)考察这种论断和他们所引证的例子。这里只须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商品生产占优势以及雇佣劳动不是偶然而是经常使用的地方,那里就具备了资本主义的一切特征。可以谈论资本主义还不发达,还处于萌芽状态,以及它的各种特殊形式,但把实际上是基本的共同点说成是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这就是歪曲现实。  

我们顺便再举出一个歪曲现实的例子。在《概述》第5页上说:“手工业者的制品……主要是用当地所取得的材料制成的。”关于这一点,在《概述》中恰好有可资检验的材料,这就是下面的对比:从事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者在该省各县的分布,与畜产品和农产品的比较;从事植物产品加工的手工业者,与森林分布的比较;从事金属加工的手工业者与该省开采的生铁和熟铁分布的比较。从这些对比中可以看出:在3个县份中,畜产品加工业竟集中了这种手工业者的68.9%,但这些县份中的牲畜头数只有25.1%,播种面积亩数只有29.5%,也就是说,事实正好相反,而《概述》也在这里肯定说:“从事畜产品加工的各生产部门的高度发展,主要靠外来原料作保证。例如,在昆古尔县和叶卡捷琳堡县,就是靠外来的生皮革作保证的,这些生皮革经过当地的制革厂和手工制革场加工以后,才能成为制鞋业(这两个县最主要的手工业)的材料。”(第24—25页)所以,在这里手工业不仅依靠各地做皮革生意的资本家之间的巨大流通,并且还依靠从厂主那里得来的半成品,就是说,手工业是发达的商品流通和资本主义皮革企业的产物和附属品。“在沙德林斯克县,作为该县主要手工业——毡靴业的材料的羊毛是外来原料。”其次,有61.3%从事植物产品加工的手工业者,集中在4个县份。但这4个县份只占有全省森林总亩数的20.7%。相反,在集中了全省森林51.7%的2个县中,却只有2.6%从事植物产品加工的手工业者(第25页),就是说,这里的情况也正好相反,在这里《概述》也肯定说,原料是外来的(第26页)[注:这两种手工业者,即从事畜产品加工和植物材料加工的手工业者,共占手工业者总数的33%+28%=61%。从事金属加工的手工业者占25%。(第20页)]。因而,我们就看到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在手工业发展以前,商品流通(它是手工业发展的条件)早已根深蒂固了。这一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第一,它表明了,商品经济早就形成,而手工业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把我国手工工业说成是一块白板[70],似乎它还“能”走各种不同的道路,这是非常荒诞无稽的。例如,据调查者报道,彼尔姆省的“手工工业仍然反映出一些交通线对它的影响,这些交通线不仅在建筑铁路以前,甚至还在改革以前,就决定了该边疆区的工商业面貌”(第39页)。确实,昆古尔城是西乌拉尔的交通枢纽:西伯利亚大道穿过昆古尔,把昆古尔同叶卡捷琳堡连接起来,其支线又同沙德林斯克相连;穿过昆古尔的还有另一条商业大道——戈罗布拉戈达特大道,它把昆古尔与奥萨连接起来。最后,还有比尔斯克大道把昆古尔与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连接起来。“所以我们看到,该省的手工工业是集中在被交通枢纽所决定的地区内:在西乌拉尔是集中在昆古尔县、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和奥萨县;在外乌拉尔是集中在叶卡捷琳堡县和沙德林斯克县。”(第39页)我们提醒读者,正是这5个县构成了按手工工业发展程度划分的第一类县份,并且在那里集中了占总数70%的手工业者。第二,这种情况向我们表明,关心农民手工业的人们如此轻率地谈论的手工工业中的那种“交换组织”,实际上已经建立起来了,并且建立它的不是别人,正是全俄的商界。下面我们还将看到不少关于这点的证明。只有在第三类手工业者(从事金属加工者)方面,原料开采和手工业者对原料加工的分布是相适应的:在生产70.6%的生铁与熟铁的4个县中,集中了这一类手工业者的70%。但是,在这里原料本身已是大采矿工业的产品,而我们将看到,这种工业对“手工业者”是有着“自己的见解”的。  

二  

“手工业者”和雇佣劳动  

现在我们来谈谈彼尔姆省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的材料。我们不再重复上面引证过的绝对数字,而只指出最重要的百分比:  

由此可见,在非耕作者那里,雇佣工人的百分比大于耕作者那里的百分比,这一差别主要是由第2分类决定的:在种地的手艺人那里,雇佣工人的百分比为14.1%,而在非耕作者那里则为29.3%,即大1倍多。至于其他两个分类中雇佣工人的百分比,第Ⅱ部类的要比第Ⅰ部类的稍微高些。上面已经说过,这一现象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在农业人口中比较不发达的结果。彼尔姆省的民粹派和所有其他的民粹派一样,当然会把这种现象说成是耕作者的优越性。这里,关于能否将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发达和落后现象看作是优越性这个一般性问题,我们不去争论,我们只指出:从下面引证的材料中将会看到,所谓耕作者的优越性就是取得低微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在雇佣劳动的使用方面,部类间的差别小于一个部类中各分类间的差别。换言之,工业中的经济构成(手艺人、商品生产者、包买主的工人)对雇佣劳动使用程度的影响,要比与农业有无联系方面的影响大得多。例如,种地的小商品生产者同不种地的小商品生产者比较接近,而同种地的手艺人则没有那样接近。第1分类中雇佣工人的百分比,在第Ⅰ部类中为29.4%,在第Ⅱ部类中为31.2%,而在第Ⅰ部类的第2分类中只占14.1%。同样,为包买主工作的耕作者同为包买主工作的非耕作者比较接近(他们的雇佣工人分别为23.2%和27.4%),而同种地的手艺人则没有那样接近。这告诉我们,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在我国的普遍统治,竟使参加工业的耕作者和非耕作者之间变成没有什么差别了。关于手工业者收入的材料更突出地说明了这一情况。如上所述,第2分类是例外;但如果我们不用雇佣工人百分比的材料,而拿每个作坊的雇佣工人平均数的材料来看,那就能看到,种地的手艺人同不种地的手艺人比较接近(每一作坊的雇佣工人数分别为0.23和0.43),而同其他分类的耕作者则没有那样接近。两个部类中平均每一作坊的手艺人数,几乎是相等的(每个作坊的人数分别为1.7和1.8人),然而每一部类的各分类间的平均人数,差异就非常大了(第Ⅰ部类是2.6和1.7;第Ⅱ部类是2.5和1.8)。  

关于每一分类中每个作坊的平均人数的材料,还说明了下面这样一个重要事实:两部类中手艺人的平均人数最少,每个作坊分别只有1.7和1.8个工人。就是说,手艺人的生产是最分散的,他们是最孤立的个体生产者,他们在生产中最少采用协作。在采用协作方面,占首要地位的是两部类中的第1分类,即自做自卖的小业主。在这里,每一作坊的人数最多(2.6人和2.5人);有很多本户工人的手工业者最多(有3个以上本户工人的作坊,分别占20.3%和18.5%;但有一个小小的例外,这就是第Ⅰ部类中的第3分类也占20.9%);同时雇佣劳动的使用也最多(每个作坊的雇工分别为0.75和0.78);大作坊也最多(有6个雇佣工人以上的作坊分别占2.0%和1.3%)。因而,生产协作在这里也得到了最广泛的采用,而这是在本户工人最多的情况下(每个作坊的本户工人分别为1.8和1.7;有一个小小的例外,这就是在第Ⅰ部类的第3分类中也有1.9人)最多使用雇佣劳动的结果。  

最后这一情况,使我们注意到了“手工业者”的本户劳动和雇佣劳动的相互关系这一非常重要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民粹派所谓雇佣劳动在手工业生产中只是本户劳动的“补充”这一流行理论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彼尔姆省的民粹派赞同这一见解,他们在第55页上断言:“把手工业者和盘剥者的利益等同起来”,这已为最富裕的手工业者(第Ⅰ部类)拥有最多的本户工人这一事实所驳倒,“如果手工业者只是想追逐暴利(这是实行盘剥的唯一动机),而不是利用全家力量去巩固和发展自己生产的话,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预料,在这一分类的作坊中,把自己的劳动投入生产的家庭手工业者的百分比最小”(?!)。奇怪的结论!怎么能撇开有关雇佣劳动的材料,而作出关于“亲自参加劳动”(第55页)的作用的结论呢?如果有很多本户工人的手工业者的富裕,并不说明有盘剥倾向的话,那我们就会看到:在他们那里,雇佣工人的百分比最小,有雇佣工人的作坊的百分比最小,有很多工人(有5个以上)的作坊的百分比最小,每一作坊的平均工人数也最少。事实上,最富裕的手工业者(第1分类)在所有这些方面都占首位而不是末位,而且,他们的家庭人口和本户工人又是最多,有3个以上本户工人的手工业者的百分比最大!显然,事实所表明的恰恰与民粹派的臆造相反:手工业者正是要通过盘剥来追逐暴利,他们仰仗着自己的富足(其条件之一是本户劳力众多),大量使用雇佣劳动。他们利用在本户工人人数上比其他手工业者优越的条件,排挤其他手工业者,并雇用最多的工人。瓦·沃·先生和其他民粹派先生们说得天花乱坠的“家庭协作”(参看《手工工业》第1编第14页),其实是发展资本主义协作的保证。这种说法,在那些习惯于民粹派偏见的读者看来,当然是一种奇谈,但这是事实。要有关于这一问题的确切材料,就不仅要知道各作坊按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人数划分的情况(这在《概述》中已经有了),而且还要知道本户劳动和雇佣劳动的综合情况。根据按户调查的材料,完全能够进行这种综合,即完全能够在每类按本户工人数划分的作坊中,计算出有一个、两个等雇佣工人的作坊数目。可惜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为了稍稍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就来参看上述《手工工业》这一著作。那里正引用了一些按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数划分的作坊的综合统计表。这些统计表涉及5种行业,共包括749个作坊,1945个工人(上述著作第1编第59、78、160页;第3编第87页和第109页)。为了分析关于本户劳动和雇佣劳动的相互关系这一我们所关心的问题的材料,我们应当把全部作坊按工人总数加以分类(因为只有工人总数才能表明作坊的大小和生产中采用协作的程度),并应确定本户劳动和雇佣劳动在每一类中的作用。我们把它们分为4类:(1)有1个工人的作坊;(2)有2—4个工人的作坊;(3)有5—9个工人的作坊;(4)有10个以上工人的作坊。这种按工人总数的分类,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有1个工人的作坊和有10个工人的作坊,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类型。把它们加在一起得出“平均”数来,那是非常荒唐的作法,这一点我们在下面引用的《概述》的材料中就可以看到。根据以上分类得出下列材料:  

由此可见,这些详细的材料完全证实了上面所谈的骤然看来是荒谬的论点:作坊的工人总数越多,每一个作坊的本户工人也越多,因而其“家庭协作”的范围也越大,但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的协作也在扩大,并且扩大得无比迅速。比较富裕的手工业者,虽拥有大量的本户工人,但是还雇了许多雇佣工人:“家庭协作”是资本主义协作的保证和基础。  

我们现在来看看1894—1895年度关于本户劳动和雇佣劳动的调查材料。各作坊按本户工人人数划分如下:  

应当指出,这里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作坊占多数,占一半以上。我们甚至假定:一切兼有本户劳动和雇佣劳动的作坊都只有一个本户工人,那么,真正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作坊尚且约有2500个。这是些最分散的生产者,是些彼此最隔绝的小作坊,——这种彼此隔绝的现象是备受赞扬的“人民生产”所固有的。现在我们来看看相反的一极,看看规模最大的作坊:  

[注:根据《概述》的材料(第54页和雇佣工人的总数)计算出来的。]  

可见,手工业的“小”作坊有时竟达到很大的规模:在85个最大的作坊中,几乎集中了全部雇佣工人的四分之一;平均每个这样的作坊有14.6个雇佣工人。这已是工厂主,已是资本主义作坊的老板了。[注:在我国官方统计所谓的“工厂”中,绝大多数,即在21000个工厂中有15000个,是不到16个工人的。见《1890年工厂一览表》。]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协作,这里已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在每一作坊有15个工人的条件下,就能实行较大规模的分工;在房舍和工具较富裕和较多样化的情况下,就能在这方面得到很大的节省。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在这里必定是大规模进行的,这就大大减低了原料的价格和运输的费用,使产品易于销售,并有可能建立正常的商业关系。下面我们在引证关于收入的资料时,可以看到,1894—1895年度的调查就证实了这一点。这里只要将这些众所周知的理论原理指出来就够了。由此可见,这些作坊的技术状况和经济状况都与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作坊迥然不同,然而彼尔姆省的统计学家们竟然还把它们混合在一起并得出总的“平均数”来,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惊奇。可以预先这样说,这样的平均数将完全是虚假的;在整理按户调查的材料时,除了把手工业者分成部类和分类以外,还必须按作坊中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的总数,把手工业者加以分类。如不进行这种分类,那么,关于收入,关于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条件,关于生产技术,关于雇佣工人与单干的本户工人生活状况的对比,关于大作坊和小作坊的相互关系这些问题的确实材料,就不能得到,而所有这些问题,对研究“手工业”的经济说来,都是极其重要的。彼尔姆省的编著者们,显然企图降低资本主义作坊的意义。他们断定:假如有一些作坊有本户工人5人以上的话,那么,只有在该作坊有雇佣工人5人以上时,“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和“手工业生产形式”(原文如此!)之间的竞争才有意义,但这样的作坊总共只占1%。这种论断纯粹是杜撰:第一,有5个本户工人和5个雇佣工人的作坊,这是由于对材料整理不够而产生的一种空洞的抽象概念,因为这样便把雇佣劳动与本户劳动混合起来了。有3个本户工人的作坊再雇3个工人,就有5个以上的工人,这样的作坊同单干的本户工人相比,将具有非常特殊的竞争条件。第二,如果统计学家们真想研究在使用雇佣劳动方面各不相同的各个作坊间的“竞争”问题,那么为什么他们不去看看按户调查的材料呢?为什么不按工人人数对作坊加以分类并引用收入的数字呢?这些握有极其丰富的材料的统计学家,如能实际地研究问题,这岂不比把各种臆造的议论奉献给读者和忙于抛开事实去同民粹派的敌人“搏斗”来得更适宜吗?  

“……在资本主义拥护者看来,也许以为有这样一个百分比,就足以预言手工业形式将必然退化为资本主义形式,但事实上,它在这方面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可怕的预兆,特别是由于下列情况”(第56页)……  

真是娓娓动听!作者不是设法从手头所有的资料中找出关于资本主义作坊的确切材料,而是把这些作坊同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作坊混合在一起来反驳什么“预言者”!我们不知道,这些使彼尔姆省的统计学家们感到不愉快的“资本主义的拥护者”究竟会“预言”些什么,但我们只能说,上述一切言论,无非是想掩盖规避事实的企图而已。事实说明,根本没有什么特殊的“手工业生产形式”(这是“手工业”经济学家的捏造),大资本主义作坊(在统计表中我们看到拥有65个雇佣工人的手工业者!第169页)是由小商品生产者发展起来的,而研究者的责任就是要把材料这样加以分类,使我们能研究这一发展过程,把各作坊按其接近资本主义作坊的程度来加以比较。彼尔姆省的统计学家们不仅自己没有这样做,而且使我们也不能这样做,因为在统计表中,该分类的全部作坊都被混在一起,所以也就无法把工厂主和单干的本户工人加以区分。作者竟用一些无谓的说教来掩盖这一缺陷。你们可以看到,大作坊总共才占1%,所以不算它们而根据99%所作出的结论是不会变样的。(第56页)但须知这个百分之一不同于别的百分之一!一个大作坊就抵得上15个以上的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作坊,而后者竟占作坊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这是按工人人数计算的。而假如拿总产量或纯收入的材料计算,那就可以看到,一个大作坊不是抵得上15个,而是可能抵得上30个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作坊。[注:下面将引用各作坊按纯收入分类的材料。根据这些材料,在收入最低(不到50卢布)的2376个作坊中,纯收入等于77900卢布,而在收入最高的80个作坊中,纯收入等于83150卢布。每个“作坊”的纯收入平均分别为32卢布和1039卢布。]在这个“百分之一”的作坊里,竟集中了全部雇佣工人的四分之一,平均每一作坊有14.6个工人。为了把这一数字向读者稍加说明,我们就来引用一下《俄国工厂工业材料汇编》(工商业司出版)中关于彼尔姆省的数字,因为这些数字每年起落很大,所以我们所引用的是7年(1885—1891年)的平均数。得出的数字是这样:彼尔姆省有(我国官方统计所谓的)“工厂”885个,生产总值为22645000卢布,工人有13006人,“平均”每个工厂恰好有14.6个工人。  

《概述》作者为了证实所谓大作坊没有重要意义这一见解,他们引用了下列事实:在手工业者的雇佣工人中年工很少(8%),大多数是计件工(37%)、季节工(30%)和日工(25%,第51页)。计件工“通常在自己家里做工,用自己的工具,吃自己的饭”,而日工则象农业工人一样,是“暂时”招雇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雇佣工人较多并不标志着这些作坊就一定是资本主义类型的作坊”(第56页)……“根据我们的信念,不论是计件工或日工,都根本不能造成西欧无产阶级那样的工人阶级基干;只有固定的年工才能成为这样的基干。”  

我们不能不赞扬彼尔姆省的民粹派对俄国雇佣工人同“西欧无产阶级”的关系问题的关注。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愿意听取统计学家们根据事实而不是根据“信念”作出的论断。然而,申明自己的“信念”并不总能说服别人……他们若不向读者讲述某某先生某某先生的“信念”,而多讲些事实,岂不是更好吗?而实际上关于雇佣工人的状况、劳动条件、各类作坊的工作日、雇佣工人的家庭等等,《概述》却极少报道。如果发表关于俄国工人不同于西欧无产阶级的议论,仅仅是为了掩盖这一缺陷的话,那我们就不得不收回自己的赞扬了……  

我们从《概述》中所知道的关于雇佣工人的一切,那就是把他们分为4类:年工、季节工、计件工和日工。要了解这些类别,就必须看一下散见于该书中的材料。在43种行业中,有29种行业载有每类工人的人数和他们的工资。在这29种行业中有雇佣工人4795人,工资233784卢布。而在全部43种行业中有雇佣工人4904人,工资238992卢布。就是说,我们的汇总包括了98%的雇佣工人和他们的工资。下面我们并列了《概述》的数字[注:第50页。在《概述》中没有列出工资多少的材料。]和我们的数字以供对照:  

[注:把年工的工资当作100。]  

看来,《概述》的汇总不是有错,就是有刊误。但这只是顺便提提。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工资的材料。计件工的工资——关于计件工,《概述》写道:“计件劳动实质上是走向经济独立的最近阶段”(第51页,大概这也是“根据我们的信念”吧?)——比年工的工资低得多。统计学家们说年工通常是吃老板的,计件工是吃自己的,如果他们这个论断不仅是根据自己的“信念”,而且是根据事实作出的,那么这个差别还会更大些。彼尔姆省的业主手工业者以多么奇怪的方法来保证自己的工人“走向独立”!这个保证竟是降低工资……下面我们就会看到,工作时间的长短不足以说明这一差别。其次,非常值得指出的是,日工工资占年工工资的66.7%。可见,每个日工平均1年工作约8个月左右。显然,这里说“临时”离开工业(如果日工确实是自己离开工业,而不是老板使他们失业的话),要比说“雇佣劳动中占优势的临时成分”(第52页)正确得多。  

三  

“村社式劳动的继承性”  

手工业调查所收集的几乎述及全部被调查作坊的建立年代的资料,是很重要的。下面就是这方面的总的材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改革以后,手工工业发展得特别快。促使手工工业发展的条件,看来越是往后,发生的影响就越大,因为每隔10年,总有更多的作坊出现。这一现象清楚地证实这样一种力量,它使商品生产在农民中发展起来,使农业与工业分离,使整个工商业增长。我们之所以说“农业与工业分离”,是因为这种分离比耕作者与工业者之间的分离开始得早:任何为市场生产产品的企业,都会引起耕作者与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因此,这种企业的出现,意味着耕作者再也不能在家制作产品,而要到市场上去购买产品了,而这种购买就要求农民出卖农产品。所以,工商业企业数目的增长,就标志着社会分工这一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共同基础的发展。[注:所以尼·—逊先生对“工业与农业的分离”的责难如果不是浪漫主义者无谓的悲叹,那他一定对每个手工业作坊的出现感到伤心。]  

在民粹主义的著作中有一种意见,认为改革后工业中小生产迅速发展这一现象,不是资本主义的性质。他们断言,小生产的增长证明小生产比大生产富有活力和生气(瓦·沃·先生语)。这种论断是完全不正确的。农民中小生产的增长,意味着新的生产部门的出现,意味着新的原料加工部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工业部门,这是社会分工中的一个进步,是资本主义的初级过程,而大作坊吞并小作坊,则意味着资本主义又前进了一步,导致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的胜利。小作坊在农民中的普遍建立,扩大了商品经济,并为资本主义准备了基地(造成了小业主和雇佣工人),而手工工场和工厂对小作坊的吞并,就是大资本对这一准备好了的基地的利用。在一个国家内,同时存在着这样两种看来是互相对立的过程,这其实并没有任何矛盾:资本主义在国内比较发达的地区或比较发达的工业部门日益发展,不断把小手工业者卷入使用机器的工厂;而在偏僻的地方,或在工业落后的部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才刚刚开始,新的生产部门和手工业还正在产生,这种情况是十分自然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只涉及国民生产的很小一部分,它一直以城市手工业和农村家庭副业作为广阔的背景。它在某种形式下,在某些工业部门,在某些地方消灭城市手工业和农村家庭副业,同时又在其他地方使它们重新出现”(《资本论》第2版第1卷第779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16页。——编者注])。  

《概述》中关于各作坊建立年代的材料,整理得也是不够好的:只有按县整理的资料,而没有按部类和按分类整理的关于各作坊建立年代的资料;也没有别的分类(如按作坊的大小,按作坊所在地点是在手工业中心还是在附近村庄等)。彼尔姆省的民粹派,甚至没有按照他们自己所采用的部类和分类来整理调查的材料,他们还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把一些由于极端民粹主义的甜言蜜语和……胡言乱语而令人吃惊的说教奉献给读者。彼尔姆省的统计学家们发现:在“手工业生产形式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作坊“继承形式”,即“村社式劳动的继承形式”,而在资本主义工业中,占统治的是“遗产继承”;“村社式劳动的继承把雇佣工人有机地变成独立的业主”(原文如此!),这表现在当某个作坊主死了以后,假如在继承人中没有本户工人,那么该作坊就转给别的家庭,“可能转给该作坊中的某个雇佣工人”;同时还表现在,“村社土地占有制对手工工业企业主和他的雇佣工人都一样保证工业劳动的独立性”(第7页、第68页以及其他各页)。  

我们并不怀疑,彼尔姆省的民粹派杜撰的这一“手工业的村社式劳动的继承原则”,将与瓦·沃·先生、尼·—逊先生之流十分美满的“人民生产”理论一起,在未来的文献史中占有适当的位置。理论虽然是两种,其性质是一样的:二者都是用马尼洛夫式的词句[71]来粉饰和歪曲事实真相。谁都知道:手工业者的作坊、原料、工具等,都是他们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按照继承权,而根本不是按照什么村社权转移的;村社不仅丝毫不能保证工业的独立性,甚至连农业的独立性也不能保证;在村社内也和在村社外一样存在着经济斗争和剥削。构成“村社式劳动原则”这一特殊理论的,是这样一种普通的事实:资本微薄的小业主自己也必须参加劳动;雇佣工人也能够变成小业主(当然,如果他能勤俭节约的话),在《概述》第69页上就举了一些这方面的例子……一切市侩的理论家总是安慰自己说,工人在小生产中能够成为业主,而他们的最高理想不外乎要把工人变为业主。《概述》甚至列举了“证实村社式劳动继承原则的统计材料”(第45页)。这些材料是关于制革业的。在129个作坊中,有90个(即70%)是在1870年以后建立的,可是在1869年,手工制革场计有161个(根据“居民区调查表”),而在1895年是153个。就是说,作坊从一些家庭转给了另一些家庭,从这里也就看出了“村社式劳动的继承原则”。有人想把小作坊容易开办也容易倒闭,容易从一些人手里转到另一些人手里等现象看成是特殊的“原则”,同这种看法去进行争论,自然是很可笑的。我们只想对制革业作点补充:第一,关于制革业各作坊创办日期的材料,说明制革业的发展在时间方面要比其他行业慢得多;第二,把1869年同1895年比较是完全不可靠的,因为“手工制革场”的概念常常同“制革厂”的概念相混淆。在19世纪60年代,彼尔姆省绝大多数“鞣皮厂”(根据工厂统计)的生产总额不到1000卢布(见1869年圣彼得堡出版的《财政部年鉴》第1分册的统计表和附注),但到了19世纪90年代,一方面,生产总额在1000卢布以下的作坊已不算作工厂了,而另一方面,有很多生产总额在1000卢布以上的作坊和生产总额在5000—10000卢布以上的工厂,都算作了“手工制革场”(《概述》第70页,统计表第149页和第150页)。既然手工制革场和制革厂之间的区别如此模糊不清,那么把1869年的材料同1895年的材料加以比较会有什么意义呢?第三,假定制革场的数目果真是减少了,那么,这难道不能说,很多小作坊倒闭了,而代之以逐渐建立起来的比较大的作坊吗?难道这种“替换”也能证明“村社式劳动的继承原则”吗?  

而最可笑的是,这一切关于“村社式劳动原则”,“村社劳动独立性的保证”等等的甜言蜜语,讲的正是制革业,而制革业中种地的手工业者,都是最纯粹的小资产者(见下面),而且制革业生产的很大一部分都集中在3个大作坊(工厂)中,而这3个大作坊竟与只有一个本户工人的年工业者和手艺人一起被列入手工业者的数目之内。下面就是叙述这种集中情况的材料。  

制革业中共有作坊148个。工人439人(本户工人267人,雇佣工人172人)。生产总额为151022卢布。纯收入为26207卢布。其中3个作坊共有雇佣工人65人(无本户工人)。生产总额为44275卢布。纯收入为3391卢布。(正文第70页,统计表第149页和第150页)  

也就是说,在148个作坊中,3个作坊(在《概述》第76页上却满不在乎地说,“只占2.1%”)几乎集中了“手工制革业”全部生产的三分之一,而使本作坊中那些完全不参加生产的业主得到了成千的收入。下面我们会看到,别的行业中也有很多这种可笑的例子。但《概述》作者在描述这一行业时,对上述3个作坊是作为例外情况来谈的。关于其中的1个作坊,他们说,业主(耕作者!)“在别洛雅尔斯克村和叶卡捷琳堡市有自己的皮革店,显然他只是在经营商业”(第76—77页)。这是投入生产的资本与投入商业的资本相结合的一个小小的例子。这是那些把“盘剥”和经商描写成为一种外来的、与生产无关的东西的《概述》作者们应予注意的!在另一个作坊中,家里有男子5人,但是做工的一个也没有:“父亲在做本行生意,儿子们(年龄从18岁到53岁)都是识字的,他们显然都走上了别的道路,比把皮革从一个桶里放到另一个桶里去洗刷更诱人的道路。”(第77页)作者们慷慨地承认,这些作坊“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但是根据遗产继承的原则,这些企业的前途究竟能有多大保证,只有未来本身才能给予确切的回答”。(第76页)真是高见!“关于未来的问题,只有未来才能回答。”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这难道就是歪曲现在的充分根据吗?  

第二篇  

(四、“手工业者”的农业。五、大作坊和小作坊。手工业者的收入)  

四  

“手工业者”的农业  

对业主手工业者和小业主进行的按户调查,收集了有关他们农业情况的重要材料。《概述》已按各分类将这些材料综合如下:  

[注:在《概述》中这些数字显然是印错了(见第58页),这里我们已加以纠正。]  

可见,手工业者作为工业者越是有钱,他们作为耕作者也越富裕。手工业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越低,他们作为耕作者的地位也越低。所以,手工业调查的材料完全证实了书刊中发表过的一种见解,即手工业者在工业中的分化,与这些农民作为耕作者的分化是同时进行的。(阿·沃尔金《对民粹主义的论证》第211页及以下各页)因为在手工业者那里工作的雇佣工人的地位比为包买主工作的手工业者的地位还要低(或者说不比他们高),所以我们可以断定,在雇佣工人中,破了产的耕作者还要更多一些。正如上面所说的,按户调查并未涉及雇佣工人。但无论如何,上面引证的材料很清楚地表明,《概述》所谓“村社土地占有制同样能保证手工工业作坊主及其雇佣工人的工业劳动独立性”的论断是异常可笑的。  

在上面所论述的材料中,显然缺少关于单干的本户工人和大小业主的农业的详细材料。为了稍稍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应该参看关于各个行业的材料;有时我们会碰到关于各业主的农业工人数的资料[注:大家知道,在农民那里,甚至连工业工人也往往被迫去从事农业工作。参看《手工工业》第3编第7页。],但这些资料的总的综合,在《概述》中是没有的。  

种地的制革匠——131户。他们有124个农业雇佣工人;每户有16.9俄亩播种面积,4.6匹马和4.1头牛。(第71页)这些农业雇佣工人(73个年工和51个季节工)所得工资为2492卢布,即每人得20.1卢布,而制革业中每个工人的平均工资为52卢布。因此,在这里也可以看到农业工人生活水平低于工业工人这个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所共有的现象。制革的“手工业者”显然是最纯粹的农民资产阶级,而备受民粹派赞扬的、颇负盛名的“手工业与农业的结合”,只不过是富裕的工商企业业主把资本从工商业转用于农业,而付给自己的雇农以极低的工资而已。[注:在农业中,季节工一年工资常常占年工一年工资的一半以上。我们假定,这里季节工的工资只占年工工资的一半,那么年工的工资是(2492∶(73+51/2)=25.5卢布。根据农业司的材料,彼尔姆省每一农业年工在由业主供给膳食的情况下,10年(1881—1891年)内的平均工资为50卢布。]  

榨油手工业者。他们当中经营农业的有173户。每户有10.1俄亩播种面积,3.5匹马,3.3头牛。没有无马户和无牛户。农业工人98人(包括年工和季节工),工资为3438卢布,即每人35.1卢布。“榨油生产中所得的渣滓,如油饼豆渣之类,是牲畜的最好饲料,因此也就有可能对土地施加更多的肥料。这样,每个农户就可从手工业那里得到三重利益:直接从手工业那里得到的收入,从牲畜那里得到的收入和从耕地得到更好的收成。”(第164页)“他们〈榨油手工业者〉大规模地经营农业,并且很多人不满足于自己的份地,于是又从力量薄弱的农户那里租进土地。”(第168页)关于各县亚麻和大麻播种面积分布的材料,表明“亚麻和大麻播种面积的大小,与该省各县榨油业的发展情况是有某些联系的”(第170页)。  

所以,工商业企业在这里也就成了所谓技术性的农业生产部门,它们的增长总是标志着商业性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  

磨坊主。他们大多数是耕作者:421户中有385户。每户有11.0俄亩播种面积,3.0匹马,3.5头牛。农业雇佣工人307人,工资为6211卢布。象榨油业一样,“磨粉生产,是磨坊主销售自己农产品的最有利工具”(第178页)。  

看来,这些例子足以说明,把“种地的手工业者”看成是单一的、没有差别的东西,是极其荒谬的。上面引证的所有耕作者,都是些小资产阶级农业的代表,如果把这几类人和包括破产农户在内的其余农民混在一起,那就是抹杀了现实的最根本特征。  

作者们在描述榨油业的结论中,企图反对把农民分化看作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个“资本主义的学说”。这一论点的依据仿佛是下面这种“完全是随便作出的论断:上述的分化是最近的事实,并且是资本主义制度事实上在农民中迅速发展的明显标志,虽然村社土地占有制在法律上是存在的”(第176页)。作者们反驳说,村社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排斥财产的分化,但它“并未加强这一分化,并未创造阶级”;“这些变动性的分化并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剧,相反,却逐渐缓和了”。(第177页)自然,这种以劳动组合(关于它们,留待下面第七节来谈)、分户(原文如此!)和土地重分(!)作为论据的论断,只能令人发笑而已。把关于农民分化的发展和扩大的论点,称之为“随便作出的”论点,那就是忽视下面这些人所共知的事实:农民大量丧失马匹和抛弃土地的现象与“农民经济中的技术进步”(参看瓦·沃·先生的《农民经济中的进步潮流》)同时并存;出租和典押份地的发展与租地的增长同时并存;工商业企业数量的增长与出外谋生的工业者这些四处流浪的雇佣工人人数的增多同时并存,以及其他等等。  

关于种地的手工业者的收入和进款与不种地的手工业者的收入的比例这一极为重要的问题,手工业者的按户调查应当提供大量材料。所有这方面的材料在统计表里是有的,但《概述》却没有加以汇总,所以我们只好自己根据书上的材料来进行汇总。这样的汇总,第一是以《概述》中关于个别行业的汇总为根据的。我们只需要把有关各种行业的材料收集起来。但是这个用表格形式作出的汇总并不包括所有的行业。有时候也必须承认,由于没有可资检验的总计,其中错误或误印的地方在所难免。第二,这一汇总是以选自某些手工业记载的数字材料为根据的。第三,没有上述两种材料来源时,我们只好直接参照统计表(例如,最后一种行业——“采矿业”就是如此)。不言而喻,我们的汇总中的材料既然如此复杂多样,所以错误和不确切之处是难以避免的。然而我们认为,虽然我们汇总的总计未能与统计表内的总计相一致,但是,由汇总中所得出的结论也完全可以供我们使用,因为平均数和比例(我们只是用它们来作结论的)无论怎样修改,都不会有多大出入。例如,按《概述》中统计表的总计,每个工人的总收入等于134.8卢布,而按我们的汇总则为133.3卢布;每个本户工人的纯收入是69.0卢布和68.0卢布;每个雇佣工人的工资是48.7卢布和48.6卢布。  

下面就是这一汇总的结果,它们表明了各部类和各分类的总收入、纯收入以及雇佣工人的工资额。[见第268页。——编者注]  

从这一统计表中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1)不经营农业的工业人口参加手工业的人数要比经营农业的工业人口参加手工业的人数多得多(与他们本身的人数相比)。就工人的人数来说,非耕作者比耕作者少一半。就生产总值来说,非耕作者占了将近一半:在2655007卢布中占1276772卢布,即占48.1%。就生产收入来说,即业主的纯收入加上雇佣工人的工资,则非耕作者甚至超过了耕作者:在1260335卢布中非耕作者占647666卢布,即占51.4%。由此可见,不种地的工业者人数虽少,但他们的生产量却不比耕作者低。这一事实,对评价民粹派认为农业是所谓手工工业的“主要基石”这一传统学说,是极为重要的。  

从这一事实中自然也就得出了其他一些结论:  

(2)非耕作者的生产总值(总收入),按每个工人计算,大大高于耕作者:192.2卢布比103.8卢布,差不多高出一倍。我们在下面就会看到,非耕作者的工作时间比耕作者要长些,但相差不大,所以非耕作者有很高的劳动生产率,这是毫无疑问的。在第3分类中,即在为包买主工作的手工业者中,工作时间相差最小,这也

是很自然的。  

(3)不种地的业主和小业主的纯收入比种地的高出一倍多:113.0卢布比47.1卢布(将近一倍半)。这种差别各分类中都有,但相差最大的是第1分类,即自做自卖的手工业者。自然,这一差别不可能以工作时间的差别来解释。毫无疑问,这一差别是由于与土地的联系降低了工业者的收入造成的;市场削减着手工业者从农业中得到的收入,耕作者就只能得到低微的进款,此外大概还由于耕作者在销售方面的损失较大,在购买材料方面的费用较大,对商人的依赖性较大。总之事实是:与土地的联系降低了手工业者的进款。这一说明了“土地权力”在现代社会中的真正作用的事实具有何等重大的意义,无须我们多加宣扬。只要指出以下情况,事情就清楚了,微薄的进款在保留原始盘剥性的生产方式方面,在阻碍使用机器和降低工人生活水平方面[注:讲到这最后(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时,我们要指出,很可惜,《概述》中没有关于耕作者和非耕作者的生活水平的材料,但是其他的编著者业已指出了彼尔姆省也很普通的一种现象,这就是不种地的工业者的生活水平大大高于“愚昧的”耕作者的生活水平。参看农业和国家产业部出版的《俄国手工工业报告和研究》第3卷叶古诺夫的文章。作者说:在某些无地的村庄里,已完全达到了“城市的”生活水平,不种地的手工业者要“象人一样的”穿着和生活(从欧洲的服饰到浆领的衬衫;茶炊;大量消费的茶叶,砂糖,白面包,牛肉等等)。作者依据的是地方自治机关统计出版物公布的家庭收支表。],起了多么巨大的作用。  

(4)非耕作者那里的雇佣工人的工资到处都比耕作者那里的高,但这种差别远不如业主的收入那么大。从所有三个分类来看,在种地的业主那里每个雇佣工人的工资为43.0卢布,而在非耕作者那里则为57.8卢布,即多1/3。这一差别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但也不完全)是由工作时间的差别造成的。关于这一差别同与土地联系的关系,我们无法判断,因为我们没有关于耕作者和非耕作者那里的雇佣工人的材料。这里除工人工作时间的影响外,当然还有需求水平不同的影响。  

(5)业主的收入与雇佣工人的工资之间的差别,在非耕作者那里要比耕作者那里大得多:就所有三个分类来看,在非耕作者那里业主的收入几乎比雇佣工人的工资高1倍(113卢布比57.8卢布),而在耕作者那里业主的收入则高得不多——4.1卢布(47.1比43.0)!如果这些数字都已使人感到惊奇,那么关于种地的手艺人(第Ⅰ部类第2分类)就更是如此,因为在他们那里,业主的收入低于雇佣工人的工资!可是当我们在下面引证关于大作坊和小作坊在收入上的巨大差别的材料时,这一现象就完全可以理解了。大作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就能使付给雇佣工人的工资超过贫苦的单干手工业者的收入,而这些单干手工业者受市场支配,他们的“独立性”完全是虚假的。这种大小作坊间在收入上的巨大差别,在两个部类中都可以看到,但在耕作者那里要显著得多(因为小手工业者所受的迫害更大)。小业主的收入和雇佣工人工资之间的微不足道的差别,清楚地表明:不使用雇工的种地的小手工业者的收入,不但不高于,甚至往往低于雇工的工资。事实上,业主的纯收入(每个本户工人有47.1卢布)是一切大作坊和小作坊、工厂主和单干者的平均数。显然,在大业主那里,业主的纯收入同雇佣工人的工资之间的差别就不会是4卢布,而要大上十倍百倍,这就是说,单干的小手工业者的收入要大大低于47卢布,也就是说,他们的收入不但不高于、甚至往往低于雇佣工人的工资。手工业调查关于各作坊按纯收入划分的材料(见下面第五节),完全证实了这一看来似乎是荒诞的结论。但是这些材料所涉及的是全部作坊,并没有区分耕作者和非耕作者,因此,从上引统计表中所作出的这一结论,对我们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我们已经知道:收入最低的正是耕作者,“与土地的联系”大大降低了收入。  

在谈到耕作者与非耕作者在收入上的差别时,我们已经说过不能以工作时间的差别来解释这种差别。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手工业调查关于这一问题的材料。从“序言”中我们知道,在调查计划中还包括“根据各月从事生产的家庭手工业者和雇佣工人的人数对一年内生产强度”的研究(第14页)。因为这是按户调查,就是说对每一作坊都单独进行了调查(可惜《概述》并未附有按户调查的表格),所以可以设想,关于每个作坊都收集有各月工人数或一年工作月数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概述》中被汇总成一张统计表(第57页和第58页),表内列有两部类中每一分类一年各月在业的工人数(家庭手工业者和雇佣工人)。  

1894—1895年度手工业调查试图如此精确地确定手工业者的工作月数,是极有教益和极有意义的。确实,没有这样的资料,关于收入和进款的材料是不会完全的,统计出来的数目也只不过是一些近似数。但是很遗憾,关于工作时间的材料整理得非常不够:除了这一总的统计表以外,只有关于某些行业的各月工人数的资料,有些划分了部类,有些没有划分,而按分类划分的行业则一种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把大作坊划分出来特别重要,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断定,而且是预先根据其他手工工业研究者的材料断定,大小手工业者的工作时间是不相同的。此外,第57页上的统计表本身,看来也不是没有错误或刊误(如在月份方面有:2月,8月,11月;第11部类中的第2行和第3行看来是弄错了,因为第3分类中的工人数大于第2分类)。甚至在纠正了这些不确切的地方以后(这种修正有时是粗略的),这一统计表还令人感到有不少疑问,因此使用这个统计表是一种冒险。其实,我们看一下该表关于各分类的材料就知道:在第3分类(第Ⅰ部类)中,12月份的在业工人最多,有2911人,而《概述》认为第3分类的工人总共有2551人。在第Ⅱ部类的第3分类中,情况也是一样,工人最多时有3221人,而实际工人数为3077人。反之,有些分类一个月的在业工人最高额少于实际工人数。怎样解释这种现象呢?是否因为关于这一问题所收集的资料,并未包括全部作坊呢?这是非常可能的,但《概述》关于这点却只字未提。在第Ⅱ部类的第2分类中,不仅工人的最高额(2月份)多于实际工人数(1882比1163),而且一个月的在业工人平均数(即以12个月在业工人总数除以12得出的商数)也多于实际工人数(1265比1163)!!试问,统计家们认为,什么样的工人数才是实际工人数呢?是一年的平均数吗?是某一时期(比如说冬季)的平均数,还是某一固定月份的在业工人数呢?即便去参阅关于个别手工业每月工人数的材料,也无助于解决这一切疑问。因为在有这些材料的23种行业中,大多数行业一个月最高的在业工人数低于实际工人数。只有两种行业的这一最高额高于实际工人数,即铜器业(239人比233人)和打铁业(第Ⅱ部类——1811人比1269人)。有两种行业的最高额等于实际工人数(绳索业和榨油业中的第Ⅱ部类)。  

在这种情况下,要利用关于每月工人分布的材料,以便把工人与工资总数,与实际工人数等相比较,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单独地把这些材料拿来,把各月在业工人的最高额和最低额加以比较。《概述》中就是这样做的,并且还把各个月份作了比较。我们认为把冬季与夏季比较更正确,因为这样我们就能考察农业吸引工人离开手工业的程度如何。我们以冬季(10月到3月)在业工人的平均数作为标准数,并用这个标准数去除夏季在业工人数,就得出夏季的工作月数。冬季工作月数和夏季工作月数的总数,就等于一年的工作月数。兹举例说明。在第Ⅰ部类第1分类中,6个冬季月份共有工人18060人,就是说冬季平均每一个月有工人(18060÷6=)3010人。夏季有工人12345人,就是说夏季工作时间为(12345÷3010)4.1个月。所以,第Ⅰ部类第1分类在一年内的工作时间为10.1个月。  

我们觉得,这种整理材料的方法是最正确和最适当的。其所以最正确,是因为它是以冬季和夏季各月相比较为依据的,因而也就是以农业吸引工人离开手工业的程度如何这一确切原则为依据的。采用冬季月份是正确的,这一点已得到了证实,因为正是从10月到3月两部类中的工人数高于一年的平均数。正是从9月到10月工人数增长最快,正是从3月到4月工人数下降最速。其实,就是选取其他月份,结论也不会有多大改变。我们所以认为采用的方法是最适当的,是因为它以精确的数字表明了工作时间,从而使各部类和各分类在这方面可以进行比较。  

下面就是根据这种方法所得出的材料:  

由这些材料得出的结论是,耕作者和非耕作者在工作时间上的差别非常小:非耕作者的工作时间一共只长5%。差别如此微小,使人怀疑数字是否正确。我们将散见于书中的材料作了若干计算与汇总来检验这些数字,并得出了下列结论:  

《概述》对43种行业中的23种行业提供了关于每月工人公布情况的资料,其中有12(13)[注:角制品业只有第Ⅰ部类。]种行业的资料划分了部类,而其余10种则并未划分。我们看到,有三种行业(树脂焦油炼制业、印染业和烧砖业)的夏季工人数比冬季多:在这三种行业中,冬季6个月共有工人1953人,而夏季6个月则有4918人。在这三种行业中耕作者的数目大大超过了非耕作者,占工人总数85.9%。显然,将这些可说是夏季手工业和其他的手工业加在一起得出这两个部类的总计,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这就等于将种类不同的东西混在一起而人为地提高全部行业中的夏季工人数。要纠正由此所产生的错误,其方法有二。第一,从《概述》的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的总计中除去这三种行业的材料[注:这三种行业中的工人在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之间的分布是拿85.9%作为第Ⅰ部类的标准大致作出的。]。这样就得出第Ⅰ部类的工作时间是9.6个月,第Ⅱ部类是10.4个月。这里,两个部类之间的差别虽然大一些,但毕竟还是非常小的:8.3%。纠正错误的第二种方法是,对《概述》已经分别提供了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每月工人分布情况的资料的12种行业的材料加以汇总。这样的汇总将包括全部手工业者的70%,并且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之间的比较也将更为确切。我们看到,这12种行业的工作时间在第Ⅰ部类只等于8.9个月,而在第Ⅱ部类则等于10.7个月,两个部类加在一起平均等于9.7个月。这里非耕作者的工作时间比耕作者长20.2%。耕作者在夏季停工3.1个月,而非耕作者只停工1.3个月。即使我们把第Ⅱ部类和第Ⅰ部类在工作时间上的最大差别作为标准,那也可看出,不仅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的工人在总产量上或在它们的作坊纯收入上的差别,甚至耕作者和非耕作者的雇佣工人在工资上的差别,也不能以工作时间的差别来解释。因此,上面所作出的与土地的联系降低了手工业者的收入这一结论,是具有充分说服力的。  

所以,《概述》作者认为耕作者和非耕作者在收入上的差别是由工作时间上的差别造成的这种见解,应该说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产生,是由于他们没有设法以确切的数字来表明工作时间的差别,因此也就陷入了糊涂的境地。例如,在《概述》第106页上谈到,种地的熟制毛皮匠和不种地的熟制毛皮匠在收入上的差别,“主要是由花费在这一行业中的工作日数决定的”。可是,这一行业的非耕作者的收入超过耕作者的收入1倍到3倍(在第1分类中,每个本户工人的收入为65和280卢布;在第2分类中为27和62卢布),而非耕作者的工作时间总共只长28.7%(8.5个月比6.6个月)。  

由于与土地的联系而降低了收入这一事实,《概述》作者也是看到了的,但他们以手工业方式比资本主义方式“优越”这一民粹派所惯用的公式来加以表述:“手工业者把农业和手工业联合起来……能使自己的产品卖得比工厂的便宜”(第4页),换句话说,只能满足于较少的收入。既然市场对国内一切生产部门的统治达到了削弱与土地的联系,降低种地的手工业者的收入的程度;既然资本善于利用这种“联系”大肆压迫那些不大能够自卫和选择其他老板、其他顾客、其他职业的种地的手工业者,那么,与土地联系的“优越性”究竟在哪里呢?有小块土地的工人(和小工业者)降低了工资(和一切工业上的收入),这是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共有的现象,那些早已认为与土地有联系的工人具有莫大“优越性”的所有企业主,对这种现象非常清楚。只有在腐朽的西方对事情是直言不讳的,而在我国却将降低收入,降低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阻碍采用机器,加强各种盘剥,说成是“将农业与手工业结合起来的”“人民生产的”“优越性”……  

在结束考察1894—1895年度手工业调查关于工作时间的材料时,仍然不能不对所得材料的整理不足表示遗憾,并且不能不希望,这个缺陷不致于使其他研究这个重要问题的人感到惶惑。不能不承认,确定每月劳动力分布的这种研究方法,选择得非常成功。上面我们引证了关于各部类和各分类的工作时间的材料。关于各部类的材料我们还可略加检验。而关于各分类的材料则完全无法检验,因为书中根本没有任何关于各分类间工作时间的差别的资料。因此,在叙述这些材料时我们要预先说明:我们不能担保这些材料是完全可靠的,我们做出下面结论,只是为了提出问题并使研究者注意这个问题。最重要的结论是,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在工作时间上的差别以第1分类为最小(总共相差1%:10.1个月和10.0个月),就是说,脱离农业最少的是最富裕的手工业者和最大最殷实的耕作者。差别最大的是手艺人(第2分类:9.5个月和10.4个月),即那些受商品经济影响最少的手工业者和中等耕作者。由此似乎可以看出,富裕的耕作者之所以很少脱离农业,或者是由于他们的家庭人口较多,或者是由于他们在手工业中剥削雇佣劳动较多,或者是由于他们雇用了农业工人;而手艺人之所以脱离农业最多,是由于他们作为耕作者来说分化程度最小,是由于他们保留的宗法关系最多,是由于他们直接为那些在夏季缩减订货[注:有一个例外:纯粹是手工的印染业,其夏季工作多于冬季工作。]的种地的消费者工作。  

就调查的材料看来,“与农业的联系”对手工业者识字程度的影响非常显著,——可惜对雇佣工人的识字程度没有调查。我们看到,不种地的居民[注:我们提醒一下,例外地列入其中的只有一个城市(而且是个县城):在第Ⅱ部类的4762个本户工人中,城市居民只有1412人,即占29.6%。]比种地的居民的识字程度高得多,并且在所有各个分类中,无论男女都是如此,毫无例外。下面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百分比的全部调查材料(第62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种地的居民中,识字程度的普及在妇女中比在男子中快得多。第Ⅱ部类识字男子的百分比要比第Ⅰ部类大50—100%,而识字妇女的百分比则大150—475%。  

我们在概括1894—1895年度手工业调查所提供的关于“农业与手工业的联系”的那些结论时,可以肯定下列几点:  

(1)与农业的联系保留了最落后的工业形式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与农业的联系降低了手工业者的进款和收入,所以最富裕的种地的业主所得,一般和平均说来都少于非耕作者那里的状况最坏的雇佣工人,更不必说少于不种地的业主了。甚至将第Ⅰ部类的业主与该部类的雇佣工人相比较,他们的收入也是非常低的,只略高于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时甚至比他们还低;  

(3)与农业的联系阻碍了那些需求水平较低和识字程度远远落后于非耕作者的居民的文化发展。  

这些结论在下面评价民粹派的工业政策纲领时,对我们是有用处的。  

(4)在种地的手工业者当中所存在的分化,是与工业者的分化同时进行的。并且,上层的(按富裕程度)耕作者是纯粹的农民资产阶级,他们的经济是以雇用农村雇农和日工为基础的。  

(5)耕作者的工作时间比非耕作者短,但这个差别是非常小的(5—20%)。  

五  

大作坊和小作坊。手工业者的收入  

必须较为详细地谈谈1894—1895年度手工业调查中关于手工业者收入的材料。企图收集关于收入的按户调查材料这种愿望是很好的,但只采用各分类的总“平均数”(如上面所引证的)这种方法却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已不止一次地谈过,由单干手工业者与大作坊主加起来的数目除以总和所得出的“平均数”是荒谬的。我们极力设法收集《概述》中所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材料,以便清楚地表明和证明这种荒谬性,证明在科学研究和整理按户调查材料时,必须将手工业者按作坊内的工人数(包括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加以分类,并将全部调查材料按这些分类加以整理。  

《概述》的作者们不能不看到大作坊收入很多这一明显的事实,于是他们就竭力设法贬低它的意义。他们不去整理关于大作坊的确切调查材料(将这些材料分出来是并不困难的),而又用一般的推论、见解、论据来反对那些使民粹派感到不愉快的结论。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些论据吧。  

“如果我们看到,在这种作坊〈大作坊〉中每户的收入比小作坊大得无可比拟,那么不应忘记,这种收入的很大部分主要是:第一,某些业已变为产品的固定资本的价值再生产;第二,与生产无关的劳动和商业运输费用的价值再生产;第三,那些由业主供给膳食的雇佣工人的食物给养的价值再生产。这些事实〈绝妙的事实!〉限制了对雇佣劳动即资本主义因素在手工业生产中的种种好处这种夸张的见解产生某些错觉的可能性。”(第15页)“限制”产生错觉的可能性,这对研究是非常有益的,对此当然谁也不会怀疑,但为此恰恰需要用按户调查所收集的事实,而不是用有时完全是“错觉”的想法来同“错觉”进行对比。事实上,作者关于商业运输支出的论断,不正是错觉吗?谁不知道大工业者耗费在每个单位产品上的这些支出比小工业者[注:当然只能比较同一分类的手工业者,而不是将商品生产者与手艺人或与为包买主工作的人加以比较。]少得不可计量呢?谁不知道大工业者善于(并且能够)选择时机和地点,低价收购原料,高价出卖产品呢?手工业调查也指出了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参看第204页和第263页,但不能不使人感到遗憾的是,在《概述》中没有关于大工业者和小工业者、手工业者和包买主在收购原料和销售产品方面的支出的事实。其次,至于谈到固定资本的耗损部分,那作者又在反对错觉时陷入了错觉。理论告诉我们,固定资本的巨大支出,降低了每一单位产品所包含的、业已耗损并变成了产品的那部分价值。“分析比较一下手工业或工场手工业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和机器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价格,一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机器产品中,由劳动资料转来的价值组成部分相对地说是增大了,但绝对地说是减少了。这就是说,它的绝对量是减少了,但它同产品(如一磅棉纱)的总价值相比较的量是增大了。”(《资本论》第2版第1卷第406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27—428页。——编者注]手工业调查也计算了生产的支出,其中包括(第14页第7点)“工具与设备的修理费”。有什么根据认为统计这种支出时的疏漏在大业主那里比在小业主那里多呢?情况不是恰恰相反吗?至于谈到对雇佣工人的膳食供给,在《概述》中没有举出这方面的任何事实。所以我们不知道:究竟有多少工人是由业主供给膳食的;在作这方面的调查时疏漏之处有多少;种地的业主向雇工提供自己所经营的产品有多少;业主负担工人的膳食在生产支出中占多少。同样,也没有任何关于大小作坊工作时间长短不同的事实。我们丝毫不否认,大作坊的工作时间完全可能比小作坊长些,但是第一,收入上的差别比工作时间上的差别大得无比;第二,应该肯定,彼尔姆省的统计学家们在反对按户调查的确凿事实(这些事实将在下面引证)时,并未能提出一个基于确切材料的有力的反驳意见来维护民粹派的“错觉”。  

关于大作坊和小作坊的材料我们是这样得出来的:考察了附录在《概述》中的统计表,列出了大作坊(在能够将它们分列出来时,即当它们没有和大批作坊溶合在总计中时),并将它们与《概述》中关于同一部类和同一分类的全部作坊的总计加以比较。问题非常重要,所以我们希望读者不要抱怨我们下面引用的统计表太多,因为材料在统计表中显得更集中醒目。  

毡靴业:  

可见,每一本户工人“平均”75卢布的收入,是由222卢布和41卢布的收入加在一起而得出来的。我们看到,除去有14个本户工人的10个大作坊外[注:然而这还远不是最大的作坊。根据各作坊按雇佣工人数的分配(第113页)可以计算出,在3个作坊中有163个雇佣工人,即平均每个作坊有54个雇佣工人。竟将这种“手工业者”与单干的本户工人(单干的本户工人在该行业中不下460人)放在一起而得出总的“平均数”来!],其余作坊的纯收入比不上雇佣工人的工资(41.2卢布比45.6卢布),而大作坊中的工资还要高。大作坊中的劳动生产率要高1倍多(168.0和82.4),雇佣工人的工资几乎高1倍(53和28),纯收入高4倍(222和41)。显然,无论用工作时间的差别或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推翻下一事实:大作坊的劳动生产率高[注:“有一个作坊”已采用了弹毛机(第119页)。],收入也高;小手工业者由于他的完全“独立”(第1分类:独立地为市场工作)以及和土地的联系(第Ⅰ部类),收入少于雇佣工人。  

在细木业的第Ⅰ部类第1分类中,每一本户劳力的“纯收入”“平均”为37.4卢布,该分类中每一雇佣工人的平均工资却为56.9卢布。(第131页)根据统计表是无法将大作坊分列出来的,但无庸置疑的是,每个本户工人这一“平均”收入,是由收入很多并雇有雇佣工人(要付给他们每人56卢布)的作坊和收入大大少于雇佣工人的“独立”小手工业者的极小作坊加在一起得出来的。  

其次是椵皮席业:  

可见,在99个作坊中,有11个作坊几乎集中了全部生产的一半。它们那里劳动生产率要高1倍多;雇佣工人的工资也是如此;纯收入比“平均数”高5倍多,比其余的作坊,即较小的手工业者的  

收入几乎高9倍。后者的收入已略高于雇工的工资(34和26)。  

绳索业[注:在第158页的统计表中,显然有一个印错的地方或者是一个错误,因为在伊尔比特县,纯收入要多于总计中所指出的9827卢布。所以只得根据附录在《概述》中的统计表材料,把这个统计表修订了一下。]:  

[注:在第158页的统计表中,显然有一个印错的地方或者是一个错误,因为在伊尔比特县,纯收入要多于总计中所指出的9827卢布。所以只得根据附录在《概述》中的统计表材料,把这个统计表修订了一下。]  

可见,总的“平均数”在这里也说明本户工人的收入高于雇佣工人(90比65.6)。但是在58个作坊中,有4个作坊集中了全部生产的一半以上。在这些作坊(纯粹的资本主义手工工场)[注:参看《手工工业》第46—47页,亦可参看《概述》第162页及以下各页关于生产的描述。最典型的一句话是:“这些企业主有一个时候曾是真正的手工业者,因此他们总是……喜欢把自己叫作手工业者。”]中,劳动生产率几乎比平均数高2倍(800和286),比其余作坊,即较小的作坊高4倍多(800和146)。在这些工厂中,雇佣工人的工资比小业主那里的高得多(84和45)。工厂主的纯收入每户为1000多卢布,而在小手工业者那里则“平均”为90卢布和60.5卢布。这样,小手工业者的收入就比不上雇工的工资(60.5和65.6)。  

树脂焦油炼制业:  

可见,就是在这种规模很小、雇佣工人很少(20%)的行业中,也能在经营农业的独立手工业者那一类里,看见大(较大)作坊具有优越性这一纯粹资本主义的现象。而树脂焦油炼制业是一种典型农民的手工业,即“人民的”手工业!这里大作坊中的劳动生产率比“平均数”高2倍多,雇佣工人的工资高50%,纯收入高7倍,而比其余家庭手工业者的收入高9倍,这些家庭手工业者所赚的钱并不比雇佣工人的平均收入多,而且比较大作坊中的雇佣工人少。我们要指出,树脂焦油炼制业主要是在夏季进行生产的,所以在工作时间上不可能有多大差别。[注:从《概述》中可以看到,在树脂焦油炼制业中既采用着原始的坑穴蒸馏焦油法,也采用着比较完善的方法——使用锅炉,甚至还带有筒状储油池(第195页)。按户调查提供了关于这两种方法的分布材料,但是这份材料无法加以利用,因为它没有部大作坊分列出来。]  

这里又一次说明,整个分类的平均数字完全是虚假的。小资  

面包业:  

本家的大作坊集中了全部生产的一大半。它们的纯收入比平均数高5倍,比小业主的纯收入高13倍;他们付给雇佣工人的工资超过了小手工业者的收入。我们不谈劳动生产率,在这3—4个大作坊中生产着比较贵重的产品——糖浆。  

陶器业。这也是一种典型的小农手工业,它的雇佣工人极少(13%),作坊规模极小(每个作坊不到2个工人),大多数是耕作者。就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情况:  

这里当然立刻就能看出,雇佣工人的“平均”工资高于本户工人的“平均”收入。把大作坊分列出来就能说明我们在前面根据大量材料加以确认的这一矛盾。在大作坊中,无论劳动生产率、工资、或业主的收入都极高,而小手工业者的收入却比雇佣工人还少,并且比条件最好的作坊中的雇佣工人要少一半以上。  

烧砖业:  

可见,在这里每一本户工人的“平均”收入也低于雇工的工资。在这里,这种现象也是由于把大作坊同小作坊混在一起造成的。大作坊的劳动生产率极高,雇佣工人的工资较高和收入很多(比较而言);小作坊主的收入比大作坊中雇佣工人的工资几乎少一半。  

我们还可以引证一些关于其他行业的材料[注:参看马车制造业,正文第308页、统计表第11页和第12页;制箱业,第335页;缝纫业,第344页,等等。],但我们认为,就是这些材料也已经足够了。  

现在我们将从上述材料中得出的结论综合如下:  

(1)将大小作坊混合在一起而得出的“平均”数字是完全虚假的,这些数字丝毫不能说明实际情况,抹杀了最根本的差别,并把种类根本不同、成分完全相异的东西描述为同类的东西。  

(2)许多行业的材料证明,大作坊(按工人总数而言)不同于中小作坊的地方是:  

(一)劳动生产率极高;  

(二)雇佣工人的工资较高;  

(三)纯收入极高。  

(3)被我们分列出来的所有大作坊,毫无例外,都非常大规模地使用着雇佣劳动(与本行业的中等作坊相比),而这种雇佣劳动的作用比本户劳动要大得多。大作坊的生产率高达上万卢布,每个作坊的雇佣工人竟达10个或10个以上。可见这些大作坊是资本主义的作坊。所以,手工业调查的材料证明,在颇负盛名的“手工业”生产中,存在着纯粹的资本主义规律和关系;以雇佣工人协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作坊,无论在劳动生产率方面或者甚至在雇佣工人的劳动报酬方面,都比单干的本户工人和小手工业者占绝对优势。  

(4)从许多行业看来,独立的小手工业者的收入并不高于、甚至往往低于同一行业中的雇佣工人的工资。如果把某些雇工所得到的膳食供给加到他们的工资上去,那么这一差别就更大了。  

我们把最后这个结论与前三个区别开来,因为前三个结论表明的是商品生产规律所引起的普遍而必然的现象,而后一个结论我们就不能把它看成是普遍而必然的现象了。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在小作坊的劳动生产率较低和小作坊主(尤其是耕作者)在市场上毫无保障的情况下,独立手工业者的收入低于雇工的工资这种现象是完全可能产生的,而材料也说明,这种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是常有的。  

毫无疑问,前面列举的统计材料是具有说服力的,因为我们引用了许多行业,并且选择这些行业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列举了统计表内能够把大作坊分列出来的全部行业;我们引用的并不是个别作坊,而是该类的全部作坊,并且总是把它们同各县的若干大作坊相比较。但最好能对上述现象作出更全面和更确切的说明。幸好《概述》中有这种能使我们部分地实现这个愿望的材料。这就是各作坊按纯收入划分的材料。《概述》按各个行业指出了纯收入达50卢布、100卢布、200卢布等等的作坊数。我们就把这些材料加以汇总。可以看出,有这种材料的有28个行业[注:花边业、五金业和手风琴业也都有这方面的材料,但我们没有引用这些行业,因为它们没有关于各作坊按本户工人数划分的材料。],包括8364个作坊,即占总数(8991)的93.2%。在这28个行业中共有8377个作坊(有13个作坊并未按收入划分),14135个本户工人+4625个雇佣工人,共为18760个工人,即占工人总数的93.9%。显然,根据关于93%手工业者的这些材料,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所有手工业者的情况,因为没有任何根据认为其余的7%与这93%是不相同的。在引证我们汇总的材料之前,必须指出下列几点:  

(1)《概述》作者在进行这种分类时,并不都能严格地保持每一部类的名称的统一和一致。例如他们说:“100卢布以下”,“少于100卢布”,有时甚至是“按100卢布”。并不总能指出每类起点和终点的界限,即:分类的起点有时从“100卢布以下”开始,有时又从“50卢布以下”、“10卢布以下”等开始;分类的终点有时以“1000卢布以上”为止,有时又以“2000—3000卢布”等为止。所有这些不确切之处,都不会产生任何重大影响。我们汇总了《概述》中所引用的全部类别(有15类:10卢布以下,20卢布以下,50卢布以下,100卢布以下,200卢布以下,300卢布以下,400卢布以下,500卢布以下,600卢布以下,700卢布以下,800卢布以下,900卢布以下,1000卢布以下,1000卢布以上,2000—3000卢布),我们对所有那些不太确切和稍有怀疑的地方的处理办法是,把它们分别列入其中的一个类别。  

(2)在《概述》中只提供有这类或那类收入的作坊数,而并未表明每一类中全部作坊的收入量。而我们所必需的正是关于后者的材料。因此,我们假定以每一类中的作坊数去乘收入量的平均数,即乘该类中最高额和最低额的算术平均数(例如:在100—200卢布这一类中,是乘150卢布等等),就相当准确地得出了该类全部作坊的收入量。只有最低的两类(10卢布以下的和20卢布以下的)没有采用平均数,而采用了最高的收入量(10卢布和20卢布)。检验的结果证明,用这种方法(在统计计算中一般是许可这样做的)所得出的数字,与实际数字极其接近。根据《概述》的材料,这28个行业的手工业户的全部纯收入为951653卢布,而根据我们按收入分类计算出来的粗略材料则为955150卢布,即多3497卢布=0.36%。可见在10个卢布中,相差和错误不到4个戈比。  

(3)从我们的汇总中,我们只能知道每一类中每户的平均收入,而不知道每一本户工人的平均收入。为了确定后者的数目,就必须再作一次粗略的计算。我们已经知道各户按本户工人数(有的按雇佣工人数)的划分,所以我们就假定:每户的收入愈少,其家庭人口(即每一作坊的本户工人数)也愈少,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也愈少。反之,每户的收入愈多,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也愈多,其家庭人口,即每一作坊的本户工人数也愈多。显然,这种假定在那些想要推翻我们的结论的人看来,是再好不过的了。换句话说:任何别的假定,都只能加强我们的这一结论。  

现在我们引证关于手工业者按作坊收入划分的汇总材料。[统计表见第291页。——编者注]  

这些材料过于零散,所以应当把它们合并成为更加简明的项目。我们按收入把手工业者合并为5类:(一)贫穷者——每户收入在50卢布以下;(二)资财不多者——每户收入为50—100卢布;(三)中产者——每户收入为100—300卢布;(四)富裕者——每户收入为300—500卢布;(五)富有者——每户收入500卢布以上。  

根据关于各作坊收入的材料,我们把各作坊按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人数的大致划分[注:28个行业中的8377个作坊,按本户工人和雇佣工人人数的划分如下:无本户工人的——95个作坊;有1个本户工人的——4362个作坊;有2个本户工人的——2632;有3个的——870;有4个的——275;有5个以上的——143。有雇佣工人的作坊共2228个,其中有1个雇佣工人的——1359个作坊;有2个的——447;有3个的——201;有4个的——96;有5个以上的——125。共有雇佣工人4625人,其工资为212096卢布(每一工人为45.85卢布)。]与这些类别合并起来,就得出下列统计表:[统计表见第292页。——编者注]  

从这些材料中可以得出非常重要的结论,现在我们就按照这几类手工业者来对这些结论加以考察。  

(一)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手工业户(28.4%)是贫穷者,平均每户收入约33卢布。假如这全部收入都为一个本户劳力所得,即假定在这类中全部都是单干的本户工人,那么这些手工业者的收入无论如何还是大大低于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的平均工资(45

卢布85戈比)。假如这些单干的本户工人大多数属于最低的一个(第三)分类,即为包买主工作的那一类,那么这就是说,“业主”付给在家中工作者的工资比付给作坊中的雇佣工人要少。即使我们假定这类手工业者的工作时间最短,那他们的收入仍然是极其微少的。  

(二)占总数五分之二以上的手工业者(41.8%)是资财不多者,平均每户收入为75卢布。这些手工业者并不都是单干的本户工人(如果前一类都是单干的本户工人的话),其中将近一半的家庭有2个本户劳力,因而每一本户劳力的平均收入仅为50卢布左右,就是说并不多于或甚至少于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的工资(除了货币工资45卢布85戈比以外,部分雇佣工人还由业主供给膳食)。所以,占总数十分之七的手工业者的收入等于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的工资,有的甚至低于他们。无论这个结论是多么令人惊异,但它是完全符合于上引关于大作坊比小作坊占优势的材料的。这些手工业者的收入水平究竟低到什么程度,可根据下面一个事实来判断:在彼尔姆省,由业主供给膳食的[注:膳食费一年为45卢布。根据由农业司的统计资料而作出的10年(1881—1891年)平均材料。(见谢·亚·柯罗连科《自由雇佣劳动》)]常年农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是50卢布。由此可见,十分之七的“独立”手工业者的生活水平并不高于雇农!  

民粹派当然会说,这只不过是经营农业的额外收入。但是,第一,只有少数农民的农业在扣除捐税、租金和经营支出以后还能养家糊口,这不是早已确定的事实吗?而且我们是把手工业者的收入拿来同由业主供给膳食的雇农的工资作比较。第二,在占总数十分之七的手工业者中,必然包括非耕作者在内。第三,就算农业能供养这两类种地的手工业者,那么,由于与土地的联系而使收入大大降低这一事实,仍然是无可置疑的。  

再作一次比较:在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在手工业者那里一个雇佣工人的平均工资为33.2卢布(统计表第149页),而一个在自己受制约的工厂里工作的人,即从前隶属工厂的农民中的一个采矿工人的平均工资,根据地方自治局的统计为78.7卢布(根据《彼尔姆省的统计材料。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工厂区》1894年喀山版),即高1倍多。而在自己受制约的工厂里工作的采矿工人的工资,大家知道总是低于工厂中“自由”工人的工资。因此可以断定,“以手工业与农业的有机联系为基础”的颇负盛名的俄国手工业者的“独立性”,是以降低需求,把生活程度降低到乞丐的水平为代价的!  

(三)我们把收入为100—300卢布的家庭算作“中产的”手工业者,每户平均收入约为180卢布。这类家庭约占手工业者总数的四分之一(24.1%)。他们的收入肯定是不会很多的:按每个作坊有2个半本户劳力计,则每一本户劳力的收入约为72卢布。这个数目是很少的,任何工厂工人都不会羡慕。但是,和大批的手工业者相比,这个数目却是够大的了!由此可见,就连这一点微薄的“资财”也只有靠牺牲别人才能取得,因为在这一类手工业者当中,大多数都雇有雇佣工人(大约85%左右的业主都有雇工,在2016个作坊中,平均每个作坊都有1个以上的雇佣工人)。要从大批为贫困所迫的手工业者中挣脱出去,就必须在目前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基础上,把别人的“资财”夺为己有,参加经济斗争,把大批小工业者排挤到更后面去,而使自己变为小资产者。或者是遭受贫困和极度降低生活水平,或者是(对少数人来说)靠牺牲他人来为自己创造(绝对是极其有限的)幸福:这就是商品生产摆在小工业者面前的两条道路。事实就是如此。  

(四)属于富裕的手工业者这一类的,只有3.8%户,平均每户收入为385卢布左右,每一本户劳力平均为100卢布左右(这里按每个作坊主有4个和5个本户劳力计)。这个收入比雇佣工人的货币收入要高一倍左右,是建筑在大量使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的,因为这一类中的全部作坊都雇有雇佣工人,平均每个作坊有3个左右。  

(五)富有的手工业者共占1.9%,平均每户收入为820卢布。列入这一类的一部分是有5个本户工人的作坊,一部分是根本没有本户工人的作坊,即纯粹依靠雇佣劳动的作坊。据计算,每个本户劳力的收入是350卢布左右。这些“手工业者”得到高额收入,是由于大量使用雇佣工人,平均每个作坊约有10个雇佣工人。[注:在这28个行业中的2228个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中,有10个以上雇佣工人的作坊有46个,共有887个雇佣工人,即平均每个作坊有19.2个雇佣工人。]他们已经是小工厂主,即资本主义的作坊主了,把他们同单干的工业者,同农村的手艺人,甚至同在自己家里为厂主干活(下面我们看到,有时就是为这些最富有的手工业者干活!)的人一起算作“手工业者”,如上所述,这只能表明“手工业者”这一术语的涵意非常模糊不清。  

在结束叙述手工业调查关于手工业者收入的材料时,还必须指出下列几点。有人会说,手工业中收入的集中程度不是很高:5.7%的作坊占收入的26.5%;29.8%的作坊占收入的64.4%。我们对这种说法的回答是:第一,就是这样的集中程度已经证明,关于“手工业者”的笼统论断和“平均”数字是完全不适当的和不科学的。第二,不应忘记,这些材料并未包括包买主在内,因此上述的收入分配是极不确切的。我们看到,有2346户和5628个工人在为包买主工作(第3分类),可见这里得到主要收入的是包买主。不把包买主算作工业者,这是一种完全人为的和毫无根据的做法。在描述大工厂工业的经济关系时,不说明工厂主的收入数量,这是不正确的,同样,在描述“手工”工业的经济时,不说明包买主的收入(这种收入是从手工业者也参加的同一种生产中得来的,它是手工业者所制造的产品的价值的一部分),这也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们可以并且应该断定,在手工工业中,收入的实际分配的不平衡要比上面所说的严重得多,因为在上述收入分配中缺少了最大的工业者这一类别。  

第三篇  

(六、什么是包买主?七、手工工业中的“可喜现象”。八、民粹派的工业政策纲领)  

六  

什么是包买主?  

我们在上面把包买主称之为最大的工业者。从通常的民粹派的观点看来,这简直是胡说。在我国,人们习惯于把包买主描绘成一种处于生产之外的、外来的、与工业本身无关而“仅仅”依赖于交换的人物。  

我们不想在这里详细谈论这种观点的理论错误,这种观点的产生,是由于不了解现代工业(也包括手工工业)共同的和主要的根底、基础和背景,也就是不了解商品经济,不了解在商品经济中,商业资本是必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偶然的和外来的东西。我们应该在这里依据事实和手工业调查的材料,而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对这些关于包买主的材料进行研究和分析。把为包买主干活的手工业者单独列为一类(第3分类),是进行这种研究的有利条件。但在这一问题上,还有很多的缺陷和未经考察的地方,所以研究这一问题是相当困难的。没有关于包买主的数目、关于大小包买主、关于包买主同富裕手工业者之间的关系(在身世方面的关系;包买主的商业活动同他作坊中生产的关系等)、关于包买主的经济等等方面的材料。民粹派把包买主当作外在物这种偏见,妨碍了大多数研究手工工业的人提出包买主经济的问题,可是很明显,对于经济学家说来,这是一个头等重要的问题。必须详尽而周密地研究:包买主是如何经营的;他们的资本是如何积累起来的;这种资本在购买原料和销售产品方面是如何运用的;资本在这些方面活动的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是怎样的;包买主在组织购销方面的开支是多少;这些开支是怎样根据商业资本的大小和购销的多少而使用的;有时包买主先在自己作坊里对原料进行部分加工,然后再交给工人在家里继续加工(有时还要由包买主最后加工),有时包买主先把原料卖给小工业者,然后再在市场上购买他们的制成品,造成这种情况的条件是什么。必须比较一下小手工业者、把若干雇佣工人联合在一个工场里的大工业家和把原料分给各家庭去加工的包买主这三者的产品生产价值。必须把每个企业,即每个包买主作为研究的单位,确定他的周转量有多少,在作坊中或在家庭里为他工作的人有多少,他在采购原料、保管原料和产品以及在销售方面雇用的工人有多少。必须比较一下小业主、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主以及包买主的生产技术(工具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分工情况等等)。只有这样的经济研究,才能对下列问题作出确切而科学的回答:什么是包买主,包买主在经济上的意义,包买主在商品生产工业形式的历史发展中的意义。所有这些问题,按户调查都对每个手工业者详细地调查过,而在总结中却没有这些材料,这不能不认为是个很大的缺陷。即使对每个包买主的经济不能进行(由于各种原因)统计和调查,那么,从为包买主工作的手工业者的按户调查的材料中,也可得出大量上面所说的资料。可是,我们在《概述》中所看到的全是一些民粹派的陈词滥调:“盘剥者”“实质上与生产本身无关”(第7页),而且把包买主、装配作坊以及高利贷者都算作盘剥者;“控制雇佣劳动的,并不是雇佣劳动在技术上的集中,如工厂那样〈?〉,而是手工业者在金钱上的依赖性……盘剥的一种方式”(第309—310页);“剥削劳动的根源……不在于生产的职能,而在于交换的职能”(第101页);在手工业中常见的不是“生产的资本化”,而是“交换过程的资本化”(第265页)。我们当然不会责难《概述》的编著者们标新立异,因为他们只不过是原封不动地抄袭了例如在“我国著名的”瓦·沃·先生的著作里比比皆是的那种箴言而已。  

要评价这些话的真正意义,只要回想一下我国工业的一个主要部门,即纺织工业就行了,在那里,“包买主”是进行机器大生产的大工厂主的直接先驱者,是他们的前辈。把棉纱分给手工业者,让他们拿到家里加工,这就是我国所有纺织生产昨天的景象。这当然就是在为“包买主”,即为“盘剥者”工作,而这些“包买主”自己并没有作坊(“与生产无关”),“只是”分发棉纱、收集成品而已。我们的善良的民粹派并没有打算研究这些包买主的身世,他们同小作坊主之间的前后相承的关系,他们作为采购原料与销售产品的组织者的作用,他们的资本的作用——集中生产资料,把大批分散的小手工业者聚在一起,实行分工,并准备着也是大生产但已是机器生产的因素。善良的民粹派对于这种“可悲的”、“人为的”等等现象,只是抱怨、发牢骚,用“资本化”的不是生产,而“只是”交换过程这种论调来自我安慰,发表一些“祖国走另外道路”的娓娓动听的议论,而这个时候“人为的”和“毫无根基的”“盘剥者”却沿着自己的老路往前走,续继集中资本,“聚集”生产资料和生产者,扩大原料采购的规模,使生产更细致地分为许多单个工序(整经、纺织、染色和整理等等),并把分散的、技术落后的、以手工劳动和盘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逐渐改变为资本主义机器工业。  

目前在我国很多所谓“手工”业中,也在进行着完全同样的过程,而民粹派也同样不去研究发展中的现实;也同样不谈目前各种关系的起源和发展的问题,而只谈可能会怎样的问题(如果现在的情况不是这样的话),也同样以眼下这“不过是”包买主来自我安慰,也同样把最坏的资本主义形式(就技术落后、经济不完善以及劳动群众的社会地位和文化状况而言)加以美化和粉饰。  

现在我们来看看彼尔姆省的手工业调查材料。这些材料中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我们根据需要设法用上面引用的《彼尔姆省手工工业》一书中的材料来弥补。我们首先把那些拥有极大多数为包买主工作的手工业者(第3分类)的行业划分出来。同时我们还必须依靠我们自己的汇总,这一汇总的结果(如上所述)同《概述》中的数字是不一致的。  

可见,在上述7个行业中,大约集中了9/10为包买主工作的手工业者。我们首先来谈谈这些行业。  

先谈制鞋业。为包买主工作的鞋匠绝大多数集中在昆古尔县,该县是彼尔姆省皮革生产的中心。大量的手工业者在为皮革厂主工作:《概述》第87页指出了8个包买主,而为他们工作的就有445个作坊[注:其中有217个作坊只为2个包买主(波诺马廖夫和佛敏斯基)工作。昆古尔全县为包买主工作的制鞋作坊共有470个。]。所有这些包买主都是“历来的”皮革厂主,他们的名字在1890年和1879年的《工厂一览表》中,以及在1869年的《财政部年鉴》第1编的注释中,都可找到。皮革厂主先把皮革裁好,然后把裁好的皮革分发给“手工业者”去缝制。按照厂主的要求,有些家庭专门拉伸鞋面。有很多“手工”业完全是同工厂的皮革生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说有很多工序是在家中完成的,这就是:(1)修饰皮革;(2)缝鞋;(3)胶合碎皮做鞋跟;(4)洗濯鞋用螺丝钉;(5)制造鞋用双帽钉;(6)制造鞋楦;(7)制作皮革厂用的灰;(8)制作皮革厂用的“檞树皮”(柳树皮)。皮革生产中的废料由毡靴业与制胶业去加工(《手工工业》第3编第3—4页及其他各页)。除了细致的分工(即把一件物品的生产分成若干工序,由不同的人去完成)以外,按货品的分工也在这种生产部门中发展起来:每一户(有时甚至是手工业村的每一条街)制作一种皮鞋。可笑的是,在《手工工业》一书中竟说:“昆古尔县的皮革业”是“工厂工业与手工工业的有机联系对双方都有利这种思想的典型体现”(原文如此!)……工厂同手工工业实行了正确的(原文如此!)结合,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正是这样!)不去摧残……而去发展手工工业的力量。(第3编第3页)例如,厂主佛敏斯基在1887年叶卡捷琳堡展览会上得到了一枚金质奖章,这不仅是因为他制出了优良的皮革,并且还“因为他的生产规模庞大,使邻近的居民能够挣到工钱”(同上,第4页,黑体是原作者用的)。就是说:在他的1450个工人中,就有1300个工人在家里干活。在另一个厂主萨尔塔科夫的120个工人中,就有100人在家里干活,如此等等。由此可见,彼尔姆省的厂主在培植和发展手工业方面,大大胜过民粹派的知识分子……  

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的制鞋业的组织情况与此十分类似(《手工工业》第1编第148—149页):皮革厂主缝制皮鞋,也是一部分在自己的缝鞋铺里做,一部分分给各个家庭做;有一个大皮革制鞋作坊主,拥有将近200名固定工人。  

现在,我们能够很清楚地了解到制鞋业以及同制鞋业有联系的其他许多“手工”业的经济组织了。这不过是资本主义大作坊(按我国官方统计的术语来说就是“工厂”)的一个部分,不过是资本主义大规模制革作业中的局部操作。企业主组织大规模的原料购买,开办制革厂并建立了对皮革继续进行加工的完整体系——这种体系是建筑在分工(作为技术条件)和雇佣劳动(作为经济条件)之上的:他们在自己的作坊中只完成一种工序(剪裁鞋面),其他工序则由为他们干活的“手工业者”在自己家里完成;企业主规定了生产的数量、计件工资的数额、商品的式样以及每种产品的数量。他们也组织了产品的批发。显然,按科学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资本主义的手工工场,其中有些部分已经变成了高级形式——工厂(因为生产中采用了机器与机器体系,大制革厂有了蒸汽发动机)。把这种手工工场中的某些部分列为一种特殊的“手工业”生产形式,这显然是很荒谬的,它抹杀了雇佣劳动占优势和整个皮革制鞋业都服从于大资本这一基本事实。不用去发表什么这一行业成立“交换的合作组织”(《概述》第93页)是合宜的这种可笑的议论,最好还是更详细地去研究实际的生产组织,研究那些使工厂主宁肯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的条件。毫无疑问,工厂主认为这样做对自己更为有利,如果我们回想一下手工业者,尤其是种地的手工业者和第3分类的手工业者的工资微薄这种情况,也就会了解这种利害所在了。企业主把原料分到家里,这样就减少了工资支出,节省了厂房、部分工具和监督等方面的开支,摆脱了向厂主(他们不是厂主,是商人!)提出的并不总是愉快的各种要求,获得了更加零星分散、更加无力自卫的工人,获得了义务看管这些工人的监工,即类似“包工”或“小场主”(这是我国纺织工业在实行把棉纱分到家里的制度时出现的两个名词)这样的人,就是那些为企业主工作,而自己还去雇用工人(636户为包买主工作的鞋匠中就拥有278个雇佣工人)的手工业者。我们在总的统计表上已经看到,这些雇佣工人(第3分类中的)得到的工资最低。这也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他们受着双重的剥削:从工人身上榨取“薄利”的雇主的剥削和分配原料给小业主的皮革厂主的剥削。大家知道,这些小场主熟悉当地的情况和每个工人的特点,他们在发明各种压榨手段、使用盘剥性的雇佣劳动和实行实物工资制[72]等等方面是有无穷智慧的。在上述作坊和“手工业的窝棚”里,工作日无比漫长是人所共知的,而不能不使人感到遗憾的是,1894—1895年度的手工业调查,却几乎完全没有提供关于这些最重要问题的材料,来说明我国独特的榨取血汗制度及其加重对工人压榨的大批中间人和毫无监督、肆无忌惮的剥削。  

关于毡靴业(按为包买主工作的家庭的绝对数来说,它占第二位)的组织情况,遗憾得很,《概述》几乎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我们看到,在这一行业中有些手工业者拥有几十个雇佣工人,但他们是否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是否把一部分工序拿到自己作坊以外去完成[注:下诺夫哥罗德省的阿尔扎马斯县和谢苗诺夫县的制毡业的组织情况就是如此。见《手工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和下诺夫哥罗德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的《土地估价材料》。],我们就不知道了。我们只能指出一个为调查者们所确认的事实,就是毡靴业的卫生条件是极其不能令人满意的(《概述》第119页,《手工工业》第3编第16页):酷热难忍,灰尘弥漫,空气闷人。这就是手工业者的住房情况!其必然结果就是:手工业者干不了15年,就要患肺病死去。伊·伊·莫列桑调查了劳动的卫生条件后说:“13岁到30岁的工人是毡靴工人中的主要成员。他们几乎都是脸色苍白,皮肤没有光泽,精神萎靡,好象病得很虚弱的样子。”(第3编第145页,黑体是原作者用的)于是调查者作出了这样的实际结论:“必须责成业主修建相当宽敞的作坊〈毡靴制作坊〉,使每个工人能经常呼吸到一定量的空气”;“作坊应该专门用来做工,绝对禁止工人在里面过夜”。(同上)总之,保健医生们要求为这些手工业者建立工厂,禁止在家里干活。不能不希望这一措施能够实现,它将推动技术进步,排除大批中间人,为调整工作日和改善劳动条件扫清道路:一句话,它将消除我国“人民”工业中最惊人的罪恶现象。  

在椵皮席业的包买主中,有一个奥萨的商人布塔科夫,根据1879年的调查资料,他在奥萨城有一个拥有180名工人的根皮席厂。[注:1879年《工厂一览表》。为包买主工作的椵皮席工人大多集中在奥萨县。]难道因为这位厂主认为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更为有利,就必须把他看成是“与生产本身无关”的吗?我们也很想知道,被排斥在手工业者之外的包买主,同那些没有本户工人、“买了韧皮交给计件工人去加工,让计件工人用自己的工具把它做成席子和草包”(《概述》第152页)的“手工业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这是民粹派的偏见使研究的人陷入混乱的一个明显例子。这一行业中的卫生条件也是很糟糕的。拥挤、肮脏、灰尘、潮湿、臭气和漫长的工作日(一昼夜做12—15小时):这一切竟使手工业的中心成了真正的“斑疹伤寒的发源地”[注:《概述》第157页。],斑疹伤寒在这里经常发生。  

关于打铁业中为包买主工作的组织情况,我们从《概述》中也无法弄清,只好去查考《手工工业》一书,该书对下塔吉尔的打铁业作了很有意义的记述。托盘和其他产品的生产是在几个作坊中分别进行的:铆钉作坊打铁,镀锡作坊镀锡,油漆作坊上油漆。有些业主手工业者这几种作坊都有,所以他们是纯粹的手工工场主。有些业主手工业者只在自己作坊中完成一项工序,然后将半成品分给手工业者到家里去镀锡和上油漆。因此,这里已非常清楚地表明,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和一个业主拥有若干局部作坊这两种手工业经济组织是一样的。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的包买主手工业者是最大的业主(共25人),他们最有利地组织大规模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这25个手工业者(也只有他们)常常上集市或开设店铺。除他们以外,那些大“商人工厂主”也是包买主,他们在叶卡捷琳堡展览会的工厂馆中展览过自己的产品。该书作者把他们列入“工厂手工〈原文如此!〉工业”中(《手工工业》第1编第98—99页)。总之,这样我们就看到一幅极其典型的、通过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方法同小作坊交织在一起的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图画。为了清楚地说明,把工业者分为“手工业者”和“厂主”、生产者和“包买主”这种做法对于了解这些复杂的关系很少有所帮助,我们就利用上述一书中所引证的数字,并用统计表来表明手工业的经济关系:  

现在有人会对我们说,包买主同高利贷者一样,“是与生产本身无关的”,他们的统治只是说明“交换过程的资本化”,而不是“生产的资本化”!  

制箱业(《概述》第334—339页;《手工工业》第1编第31—40页)也是一个极其典型的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例子。它的组织是这样的:若干有使用雇佣工人的作坊的大业主采购材料,自己部分地制造产品,但主要是把材料分给小的局部作坊,而在自己的作坊里组装箱子的各个部件,最后加一道工,就把货物运到市场上去。分工这个手工工场的典型条件和技术基础在生产中有了广泛的运用:制造一只完整的箱子要分10—12道工序,每道工序都由局部手工业者分别去做。该行业的组织就是局部工人(在《资本论》中叫作Teilarbeiter[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6—379页。——编者注])在资本指挥下的联合。为什么资本宁愿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而不愿交给作坊中的雇佣工人去做,关于这一点,1894—1895年度手工业调查关于叶卡捷琳堡县(手工业中心之一)涅维扬斯克工厂所属各作坊的材料给了明确的回答,在那里我们能同时看到装配作坊和局部手工业者。因而把这二者加以比较是完全可能的。现在我们把统计表中的对比材料列举如下(统计表第173页):  

[注:每一作坊所得。]  

在研究这个统计表时,首先说明一下,假如我们不单独引用涅维扬斯克工厂的材料,而引用整个第1分类和第3分类的材料(《概述》第335页),结论还是一样的。这两个分类的总收入额显然不能相比,因为经过各种局部工人和装配作坊的同是这些原料。但是,关于收入和工资的材料很能说明问题。可以看出,装配作坊的雇佣工人的工资高于不独立的手工业者的收入(100卢布比89卢布),虽然后者也剥削雇佣工人。这些雇佣工人的工资还不到装配作坊工人的工资的一半。既然“手工”工业赋予我国的企业主这么大的“优越性”,那企业主怎么会不认为“手工”工业比工厂工业好呢!在马车制造业中,为包买主工作的组织情况也完全相似(《概述》第308页及以下各页,《手工工业》第1编第42页及以下各页);也是这样一些装配作坊,其业主是局部手工业者的“包买主”(分配工作者,给与工作者),作坊中的雇工的工资也超过不独立的手工业者的收入(更不用说他们的雇佣工人了)。这种情况在耕作者(第Ⅰ部类)或非耕作者(第Ⅱ部类)那里都是存在的。在家具业中,彼尔姆市的家具店就是包买主(《概述》第133页,《手工工业》第2编第11页),他们在订货时,给手工业者提供了样品,从而也就“逐渐提高了生产技术”。  

在缝纫业中,彼尔姆和叶卡捷琳堡两地的服装店是把衣料分给手工业者去缝制的。大家知道,在西欧和美洲的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里,缝纫业和成衣业的组织情况也完全相同。“资本主义”的西欧同“人民生产”的俄国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在西欧,人们把这种制度称作榨取血汗的制度,并且寻求各种方法来反对这种最坏的剥削制度,例如,德国的裁缝正在设法要老板建立工厂(就象俄国民粹派所说的,“人为地培植资本主义”),而在我国却把这种“榨取血汗的制度”悠然自得地称为“手工工业”,而且还去讨论它比资本主义的优越性。  

现在我们已经考察了绝大多数手工业者为包买主工作的全部行业。这一考察的结果怎样呢?我们深信,民粹派所谓包买主甚至装配作坊都是高利贷者,都是同生产无关的成分等等之类的论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尽管《概述》中的材料有上述缺陷,尽管调查计划中并没有关于包买主经济的问题,根据大多数行业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断定,包买主同生产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他们甚至直接参加了生产,就象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主“参加”生产一样。认为为包买主工作,只不过是一种不正当行为,一种偶然事件,一种“交换过程资本化”的结果,而不是生产的结果,这种看法是最荒唐不过的。恰恰相反,为包买主工作,正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形式,是生产中经济关系的一种特殊的组织;这种直接从小商品生产(在我国好心肠的书刊中常称之为“人民的小生产”)中产生出来的组织,直到现在还同小商品生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当最富裕的小业主、最先进的“手工业者”通过把工作分到家里去做的方法扩大其周转时,就给这一制度打下了基础。为包买主工作,直接隶属于有雇佣工人的资本主义作坊,往往只是它的继续或一个部分,所以这种工作不过是工厂的附属物(对这一用语不能从科学意义上而只能从口语的意义上来理解)。按工业形式的科学分类来说,在工业形式的顺序发展中,为包买主工作多半可以算作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因为,(1)它是建筑在手工生产和小作坊的广阔基础上的;(2)它在这些作坊之间实行分工,并在作坊内部发展分工;(3)它把商人置于领导生产的地位,就同大规模进行生产、大批购买原料和销售产品的工场手工业的通常情况一样;(4)它把劳动者降低到在业主作坊或在自己家里干活的雇佣工人的地位。大家知道,正是这些特征表明了作为工业资本主义一个特殊发展阶段的工场手工业的科学概念(见《资本论》第1卷第12章[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3—407页。——编者注])。大家知道,这一工业形式意味着资本主义的深刻统治,它是资本主义最后和最高的形式,即大机器工业的直接先驱者。由此可见,为包买主工作是资本主义的一种落后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落后现象使为包买主工作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特别恶化,使他们遭受一系列中间人(榨取血汗的制度)的剥削,使他们零星分散,只能得到最低的工资,只能在最不卫生、工作日极长的条件下工作,而最主要的是,他们只能在极难对生产实行社会监督的条件下工作。  

我们现在对1894—1895年度的手工业调查材料考察完了。这一考察完全证实了“手工业”这个概念极其空泛这一上述论断。我们看到,这一概念包括各种各样的工业形式,甚至可以说包括几乎科学上的一切工业形式。事实上,这里包括用消费者的原料为他们(消费者)定做物品、取得实物或货币报酬的宗法式手艺人;包括完全是另一种工业形式的人物——一家都劳动的小商品生产者;包括拥有雇佣工人的资本主义作坊主及其在一个作坊里可达几十人之多的雇佣工人;包括拥有大量资本、控制着一系列局部作坊的手工工场企业主;也包括为资本家工作的家庭工人。在所有这些类别中,无论是耕作者或非耕作者,是农民或是市民,都同样地被看作是“手工业者”。这种混乱现象,决不是这次关于彼尔姆省手工业者的调查所特有的。决不是的。这种混乱现象在讲到或写到“手工”工业时随时随地都可遇到。例如,凡是看过《手工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的人都知道,那里同样也把所有这些类别列为手工业者。我国民粹派经济学所惯用的方法,就是把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工业形式搅在一起,统统称之为“人民的”“手工”工业,并且——朋友们,请别笑!——把这种毫无意思的东西同“资本主义”,即“工厂工业”进行对比。这种巧妙的方法证明其首创者的思想和认识是出奇的深奥,而“论证”这种方法的,如果我们没有弄错的话,就是瓦·沃·先生,他在自己那本《手工工业概述》的头几页里,就举出了莫斯科、弗拉基米尔等省“工厂”工人的官方数字,并且拿来同“手工业者”的数字相比较,结果当然是,在神圣的俄罗斯,“人民工业”要比“资本主义”发达得多,但是对研究者们多次肯定的事实[注:例如见1883年《法学通报》[73]第11期和第12期所载哈里佐勉诺夫先生的《手工工业的意义》一文,该文把当时所有的统计材料作了汇总。],即这些“手工业者”的绝大多数也是在为那些工厂主工作,我们这位“权威的”经济学家却很知趣地不作声了。《概述》的作者紧紧跟着民粹派的偏见走,重复着同样的方法。虽然在彼尔姆省,“手工”工业的全年生产总额只有500万卢布[注:我们更不必谈这一数字的确定是多么可笑了。例如,面粉业的生产总额最高,达120万卢布,因为这里把磨坊主加工的全部粮食的价值都算在里面了!而在统计表和《概述》的叙述中,却只有143000卢布的总收入(见第358页及附注)。制鞋业的生产总额为93万卢布,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昆古尔工厂主的流转资金,如此等等。],而“工厂”工业则有3000万卢布,但是,“从事工厂工业的工人数只有19000人,而从事手工工业的却有26000人”(第364页)。请看,这一分类简单得惊人:  

(一)工厂工人………………………………19000

(二)手工业者………………………………26000

共计           45000  

显然,这种分类给“祖国可能走另外道路”的议论大开方便之门!  

但是,我们面前的这些研究工业形式的手工业按户调查材料,还是有点用处的。我们现在打算根据调查材料(民粹派的分类简直是在嘲笑这些材料)和各种工业形式来分类。我们把调查中关于20000工人的百分比,归到作者们根据别的材料而增大了的26000这一数字上来:  

我们深知,这一分类也有错误:其中没有工厂主,却有雇有数十个雇佣工人的手工业者;偶然地包括了一部分没有被特别划分出来的手工工场主,而另一部分被算作“包买主”的手工工场主又没有包括进去;只包括了1个城市的城市手艺人,而未包括11个城市的手艺人等等。但是不管怎样,这一分类是以手工业调查中关于工业形式的材料为依据的,因此,上述的错误都是这些材料的错误,而不是分类的错误。[注:也许有人反驳说,手艺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占手工业者的雇佣工人总数的20%)不应列入商品生产,而应列入手艺中去。可是劳动力在这里本身就是商品,而买卖劳动力就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无论如何,这一分类使我们确切地认识到实际情况,说明了参加工业的各种人之间的真正的社会经济关系,因而也说明了他们的状况和他们的利害关系,——而这样的说明正是一切科学经济研究的首要任务。  

七  

手工工业中的“可喜现象”  

《概述》中列举的那些应当表明手工工业中的“光明面”和“可喜现象”的事实,如果我们避而不谈,那有人就会责备我们片面,责备我们只知道暴露手工工业的黑暗面了。  

例如,有人告诉我们,雇佣劳动在手工业生产中有某种特殊意义,因为这里的雇佣工人有所不同,他们“在生活上接近”于业主,并且本人也“可能”变成业主。可见,这里竟把使所有的工人都变成小业主这一善良的愿望,当作“可喜现象”![注:至于这种“在生活上接近”对支付工资的制度和办法,对雇用的方法、盘剥工人的手段以及对实物工资制产生怎样的影响,就一点也没有讲了。]但不是使所有的工人,而是使某些工人会变成小业主,因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意向,无疑是所有的人都有的,其中也包括手工业者”(《概述》第6页)。这种说法简直是无比的幼稚,它竟直截了当地把“所有的人”都与小资产者等同起来!毫不奇怪,谁要是戴上小资产者的眼镜去看整个世界,谁就会发现这种绝妙的真理。在第268页上,把一个拥有8个雇佣工人、产值为1万卢布的小工厂,说成“就其劳动状况〈原文如此!〉说来,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手工业企业”。在第272—274页上,描写了另外一个小厂主(拥有7个雇佣工人和5个学徒;产值为7000卢布),说他在从农民村团租来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高炉,并向手工业银行申请5000卢布的贷款,来安装一座熔铁炉,并解释说,“他的整个企业只涉及地方的利益,因为采矿将由当地农民在村团份地上进行”。银行根据某些手续上的理由拒绝了他的申请。《概述》在这里给我们描绘了一幅把这个企业变为合作制的即村团的企业的诱人图画:这“无疑是很合”业主的“心意的,他不但成了生产利益的关怀者,而且成了他周围同一村团成员的利益的关怀者”。企业“关系到同一村团成员许许多多的劳动利益,他们会为工厂采伐和运送矿石和木材”。“户主们会把矿石、煤等物送到工厂中去,就象主妇们会把牛奶送到村团的干酪制造场去一样。当然,这里的组织比村团的干酪制造场想来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在使用本地的技工和小工干活即把矿石炼成铁的情况下。”啊,多么惬意呀!小工(“同一村团的成员”)会把矿石、木柴等物“送到工厂中去”,就象农妇们会把牛奶送到干酪制造场去一样!!我们并不否认,手工业银行在发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时,会(如果官僚主义的组织不妨碍它的话)象其他银行一样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如果它同时还要发展申请贷款的企业主那种伪善行为和马尼洛夫式的废话,那就非常可悲了。  

我们已经知道:把拥有大量雇佣工人的企业说成是“手工业”企业的根据,就是业主亲自参加劳动。但是,这一条件会使小资产者感到有些束缚,于是,《概述》就竭力加以扩大:“完全使用雇佣劳动”的企业也可能是手工业企业,只要企业的“成就”依靠了业主的“亲自参加”(第295页),甚至只要业主“不得不把这种亲自参加局限于经营方面的种种操劳”(第301页)。难道彼尔姆省的民粹派的“进展”不是很顺利吗?“亲自劳动”,“亲自参加”,“种种操劳”。亲爱的,你还想要什么呢?[注:这句话出自德国诗人亨利希·海涅的诗《你有钻石和珍珠……》。——编者注]烧砖业中的雇佣劳动给雇佣工人带来了“特殊的利益”(第302页),他们在烧砖厂中找到“额外的收入”;同时,这些工厂的厂主经常感到“需要钱来雇用工人”。《概述》于是推断说,手工业银行应该答应贷款给这样的业主,“根据手工业银行章程第7条第3款的附注,这些企业是应当特别重视的事件”(第302页)。这句话虽然有些欠通,但却非常感人和意味深长!在描写烧砖业的结尾部分我们读到这样的话:“最后我们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说,在农民当中,烧砖业的业主和雇佣工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共同的,虽然这个行业在形式上并没有过什么劳动组合,但在事实上,业主和雇佣工人之间却存在着牢固的协作关系。”(第305页)请读者参看一下上面统计表上对这种“协作关系”的描绘。还有一个怪论,可说是民粹派经济概念混乱的一个典型例子,这就是《概述》在维护和粉饰雇佣劳动的同时,硬说拥有雇佣工人的业主决不是盘剥者,货币资本的占有者才是盘剥者,因为他们“剥削着手工业者业主及其雇佣工人的劳动”(!),同时,《概述》又极其不恰当地、毫无分寸地为盘剥行为辩护:“不管人们把盘剥描绘得如何阴暗,但它暂时还是手工业生产交换机器上必不可少的一个齿轮……如果没有盘剥者,没有任何资金,手工业者就只好陷于失业,相比之下,盘剥对手工工业取得的成就来说,无疑应当认为是有益的。”(第8页)[注:在《手工工业》一书第1编第39页及以下各页中,也有这样的见解,那里不同意《实业记者报》[74]所说的不应当把盘剥者(制箱业中的装配作坊主)列入手工业部门。该书对这一点回答道:“我国全部手工工业都受着私人资本的束缚,因此,如果只把自己出卖自己产品的手工业者列入手工业部门,那我们的手工业部门就空空如也了。”这样的供认不是极其典型的吗?这种控制着手工业的“私人资本的束缚”,我们已经根据调查材料在上面说明了。]这个暂时到什么时候为止呢?如果说,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要因素,是资本主义不大发达的社会(比如我们的社会)机器上的必要齿轮,这是对的。根据这个解释,“暂时”一词应该这样理解:当我国还保持着最落后和最坏的资本主义形式的时候,工业自由和竞争自由(特别是在农民中)暂时要受到无数的限制。只怕这样的解释,不合彼尔姆省和其他地方的民粹派的心意!  

现在我们来谈谈劳动组合,谈谈这些所谓村社原则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体现,这些原则民粹派认定存在于手工业中。考察一下全省手工业者的按户调查材料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个调查把对劳动组合的统计和研究直接列入了计划(第14页第2点)。因此,我们不但能认识各种类型的劳动组合,而且还能了解它们推广的情况。  

榨油业。“一个日常生活上的真正劳动组合”:在波克罗夫斯克镇和加夫里亚塔村,弟兄五个有两个油坊,他们虽已分了家,油坊却是轮流使用的。这些事实有“深刻的意义”,因为“它们说明了手工业中村社式劳动的继续性的契约条件”。显然,这种日常生活上的“劳动组合,对于在手工业中以合作原则推广工厂式生产这一问题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先例”(第175—176页)。由此可见,作为合作制的先例和村社精神的体现的真正劳动组合,原来就是没有分家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这样说来,罗马的民法和关于共同占有制即关于继承人和非继承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制的我国法典第10卷[75],显然都成了“村社精神”和“合作制”的真正捍卫者了!  

“在面粉业中……农民对劳动组合的热情,最明显不过地表现在一些独特的日常生活方式上。”很多磨坊是由协作社甚至整个村庄公共使用的。使用磨坊的方法,最普通的是轮流制;其次是根据每一磨坊主的支出,把纯收入按比例分成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合伙的业主自己很少参加生产劳动,通常都是由雇用劳动来进行”(第181页;树脂坊的劳动组合情况也是如此。——第197页)。惊人的独特性和劳动组合,实际上就是那些共同雇用工人的业主的共有财产!而手工业者轮流使用磨坊、树脂坊和铁铺这一事实,恰恰相反,证明生产者极其分散,连共有财产也不能促使他们走向合作。  

“劳动组合铁铺”是“劳动组合组织的形式之一”。(第239页)铁铺老板们为了节省燃料,就合并成一个铁铺,雇用一个风箱手(为了节省人手!)并向一个铁铺老板出资租用房子和铁锤。这样一来,把一个人私有的东西出租给别人,就是“劳动组合的组织”!真该把罗马法称之为“劳动组合组织”的法典啊!……“在劳动组合的组织中……我们找到了新的说明:在手工业者的生产中,阶级并没有形成;在农业和手工业中,存在着我们在劳动组合磨坊中已经看到的情况,这就是分化已经复合。”(第239页)这样一来,还有什么蛮横的人敢来谈论农民的分化呢!  

总之,到现在为止,手工业者联合购买原料和销售产品的事实一件也没有,更不必谈生产中的联合了!但是,这样的联合还是有的。根据彼尔姆省手工业者按户调查的登记,这种联合一共有4个,而且全都是在手工业银行的帮助下办起来的:马车制造业中有3个,农业机器制造业中有1个。其中一个劳动组合有雇佣工人(两个学徒和两个雇用的“帮”工),在另一个劳动组合中,有两个伙计出资租用属于第三个伙计的一个铁铺和一个作坊。大家一起购买原料和销售产品,而工作则在各人的作坊中进行(除上述出资租用铁铺和作坊的情况以外)。这4个劳动组合联合了21个本户劳力。彼尔姆省手工业银行已经开业好几年了。假定这个银行现在每年能够“联合”(为了租用邻近的铁铺)的本户工人不是20个而是50个,那么,要把所有15000个手工业者本户工人都“联合成”“劳动组合的组织”,就需要整整300年。等这件事完了,再来开始“联合”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而彼尔姆省的民粹派却得意洋洋地说:“手工业界要独立工作这一思想所创造的如此重要的经济主张,乃是以劳动不依赖资本为基础的手工业生产在经济上进步的可靠保证,因为当前这些事实说明,手工业者渴望劳动独立不仅是自发的,而且完全是自觉的。”(第333页)先生们,请你们发点慈悲吧!当然,民粹派不讲马尼洛夫式的词句,是不能设想的,但也该有个限度!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没有一个劳动组合表现出“劳动不依赖资本的原则”:它们都是大小业主的劳动组合,很多劳动组合拥有雇佣工人。在这些劳动组合中,并没有什么协作,甚至连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的事情也少得可怜,所联合的业主也少得惊人。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会有这样的情况:在对拥有20000工人的将近9000个小作坊的调查中,会发现生产者竟如此惊人的分散和落后,共有财产的事例只有几十个,3—5个小业主联合起来购买原料和销售产品的事例还不到10个!这种分散性也许会成为可悲的、经济上和文化上停滞不前的最可靠保证,可是我们幸而看到,资本主义在一天天地摧毁着宗法式的手艺及其自给自足的小业主的地方局限性,一天天地破坏着狭小的地方市场(它们支持着小生产),而代之以全国的和全世界的市场,迫使不只是什么加夫里亚塔村的生产者,而是全国甚至各国的生产者联合起来,使这种联合超出大小业主的范围,向这些联合提出了比更便宜地购买木材和铁或更有利地出卖钉子和大车的问题更为广泛的问题。  

八  

民粹派的工业政策纲领  

因为人们的实际打算和措施总和他们在现实中认为是“可喜的”和令人鼓舞的现象相联系,所以,把一切“可喜的现象”都用来粉饰小经济中的雇佣劳动,用来颂扬小业主的极少数极片面的联合的《概述》,它对手工工业抱着一些什么样的愿望,是可想而知的。这些愿望就是通常民粹派方策的重复,它们的特点一方面是自相矛盾,另一方面是无限地夸大用空谈来解决重大问题的平凡“措施”。在《概述》的开头,即在序言里,还在叙述调查材料以前,我们就碰到了一些浮夸的议论,说什么“手工业信贷的任务”是“消除〈原文如此!〉缺钱状况”,建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交换的合作组织”(第8页),“普及劳动组合组织”,建立手工业仓库,成立技术质询处,开办技术学校等等(第9页)。这些议论在该书中一再重复。“需要改组手工业经济,使手工业者手头有钱,简单些说,就是要使手工业者从盘剥者那里解脱出来。”(第119页)“现代的任务”就是要“用信贷”来实现“手工业的解放”等等。(第267页)“必须使交换过程合理化”,设法“在农民的农业经济中实行合理的信贷、交换和生产的原则”(第362页),必须建立“劳动的经济组织”(原文如此!!第363页),“必须使国民经济有一个合理的经济结构”如此等等。你们知道,这就是调查材料中大家所熟悉的民粹派的万应灵药。好象是为了彻底证实自己对民粹主义的信仰,作者们从不放过机会斥责整个货币经济,他们教导读者说:手艺“对国民经济有很大的好处,保证国民经济能够避免从自然经济变为货币经济”。“国民经济的迫切利益,是要求出产的原料就地加工,尽可能不让货币参与交换过程。”(第360页)  

民粹派的纲领在这里叙述得淋漓尽致,真是再好也不过的了!我们说“民粹派的纲领”,是因为我们感兴趣的并不是《概述》的作者同其他民粹派的区别,恰恰相反,是他们的共同点。我们感兴趣的是民粹派关于整个手工业的实际纲领。不难看出,《概述》里最突出的恰好是这个纲领的基本点:(1)斥责货币经济,同情自然经济和原始的手艺;(2)用各种措施支持小农生产,如发放信贷,发展技术等等;(3)在大小业主之间建立各种联合组织和协作社,如原料供应社,仓库协作社,存放款协作社,信贷社,消费社,生产社;(4)“劳动组织”——这是民粹派各种各样美好愿望当中的惯用语。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个纲领吧!  

首先谈谈对货币经济的斥责,对工业说来,货币经济尚带有十分虚幻的性质。甚至在彼尔姆省,手艺也早已被商品生产排挤到很次要的地位,处境非常可怜,在《概述》里我们就看到作者希望“手工业者摆脱从属地位”,也就是“设法使销售的范围扩大到当地消费需求之外”(第33页),以消除手艺人对订货的消费者的依赖。换言之:在理论上斥责货币经济,而在实践中却竭力把手艺变为商品经济!这种矛盾决不是《概述》所独有,而是一切民粹派空洞计划的共同特点:不管他们怎样固执地反对商品(货币)经济,但从门口赶出去,又从窗口飞进来的现实和他们所主张的措施,却正好在发展商品经济。信贷就是一个例子。民粹派在自己的计划和愿望中并不排除商品经济本身。例如,《概述》一句话也没有说过,他们提出的改革不应该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相反,《概述》只希望建立交换的合理原则,交换的合作组织。商品经济还是存在,只是应当按照合理原则加以改善。这种空想一点也不新鲜,一些最有名的人物在旧的经济著作中已经谈到过了。它在理论上的荒谬,早就暴露出来,所以不必再去谈论这个问题。要是不去妄谈什么必须使经济“合理化”,而首先使自己对现实的经济的看法,对种类繁多、成分复杂的大批“手工业者”——他们的命运,我国的民粹派竟想如此官僚主义地和轻率地从上面来加以决定——中的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看法“合理化”,岂不是更好吗?根据关于“劳动组织”等等这种似乎是“纯粹”思想的方策而臆造出来的民粹派的实际措施,事实上只是帮助和促进了“善于经营的农夫”、小厂主或包买主,帮助和促进了所有一切小资产阶级分子,实际情况岂不正是这样吗?这决不是偶然现象,也不是个别措施的不完善或不成功所造成的结果。相反,在商品经济的总的基础上,首先并且最多地利用信贷、仓库、银行、技术指导等等的,必然是而且一定是小资产者。  

有人会反驳我们说,假如是这样,假如民粹派在自己的实际措施中,违背自己的意志,不自觉地去为小资产阶级的发展,因而也是为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效劳,那么,原则上承认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一种进步过程的人们,为什么还要抨击民粹派的纲领呢?由于思想外衣有错误或者——说得温和些——值得争论,就去抨击实际上是有益的纲领,这是否有道理呢?要知道谁也不会否认技术教育、信贷、生产者的协作社和联合组织的“好处”。  

这种反驳意见并不是虚构的。它们常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这种或那种理由,来回答我们对民粹派的论战。就假定这些反驳意见是对的,那也丝毫不能驳倒下面这一点:单是给小资产阶级的空洞计划披上极为崇高的、医治社会的万应灵药的外衣,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害处。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准备在这里谈论。我们想把问题提到现时最迫切最紧急需要的实际基础上来,并且从这个故意缩小了的角度来评价民粹派的纲领。  

虽然民粹派的许多措施有实际的好处,有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总起来说,这些措施是:(1)极其不彻底的;(2)学究式的和毫无生命力的;(3)同正在发展的资本主义向我国工业提出的实际任务相比是微不足道的。现在我们来加以说明。第一,我们指出了作为实践者的民粹派的不彻底性。除上述那些通常被看成是自由派的经济政策、经常写在西欧资产阶级领导者的旗帜上的措施以外,民粹派还异想天开地打算阻止目前经济的发展,妨碍资本主义的进步,援助在同大生产战斗中已经疲惫不堪的小生产。他们维护那些限制土地转移自由、限制流动自由、保持农民等级制闭塞状态等等的法令和制度。试问,是否有什么合理的根据来阻止资本主义和大工业的发展呢?我们从调查材料中看到:颇负盛名的手工业者的“独立性”,丝毫也不能保证他们不从属于商业资本,摆脱最残酷的剥削;实际上,大批这种“独立”手工业者的处境往往比手工业者那里的雇佣工人还要可怜。他们的收入少得惊人,劳动条件(就环境卫生和工作日之长而言)极其不能令人满意,生产分散,技术原始、落后。试问,是否有什么合理的根据来保持那些巩固“同土地的联系”并禁止破坏这一使民粹派感到欣慰的联系的警察法呢?[注:《概述》也满腔热诚地谈到村社的好处和地产“转移自由”的害处,据说这会引起“无产阶级”的出现(第6页)。转移自由同村社的对立,清楚地说明了“村社”的最反动和最有害的特点。我们倒很想知道,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有每年挣33或50卢布而不算赤贫者的“无产者”?]1894—1895年彼尔姆省的“手工业调查”材料清楚地证明,人为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是十分荒谬的。这只会降低他们的收入,——在“同土地有联系”的情况下,比非耕作者少一半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使散居在农村中的生产者更加孤立和分散,使他们在每个包买主和作坊主面前更加软弱无力。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但并不能防止农村小资产阶级的出现。民粹派回避这样提问题:是阻止还是不阻止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宁愿议论“祖国走另外道路的可能性”。但是既然谈到当前的实际措施,那任何活动家都应该立足于当前的道路[注:当前的道路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点,据我们所知,就连民粹派自己,无论是尼·—逊先生、瓦·沃·先生或者是尤沙柯夫先生等等,都没有否认过。]上。你们尽可设法把祖国“拖到”另外的道路上去!这种活动不会引起任何批评(除了讥笑的批评)。但是请你们不要替人为地阻止目前的发展辩护,不要用“走另外道路”的空话来掩盖消除目前道路上的障碍的问题。  

在评价民粹派的实际纲领时,还必须注意另一种情况。我们已经看到,民粹派竭力想把自己的愿望表述得抽象些,把它们说成为一种“纯粹”科学、“纯粹”正义的抽象要求,而不是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现实阶级的现实需要。民粹派把资本主义社会中每个大小业主所迫切需要的信贷,说成是劳动组织系统中的一种要素;把业主的协作社和联合组织描写成是合作思想、“手工业解放”思想等等的萌芽表现,其实谁都知道,所有这些协作社实际上所追求的目的,与这些高论毫无共同之处,只不过同这些小业主的收入量、同巩固他们的地位和增加他们的利润有关。把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普通愿望变成为某种医治社会的万应灵药,只会使这些愿望软弱无力,使它们失去生机,不能保证它们是迫切需要的和可能实现的。民粹派力图把每个业主、包买主和商人的迫切问题(信贷、协作社、技术帮助)当作凌驾于某些个别利益之上的共同问题提出来。民粹派认为,这样就能加强它们的意义,增加它们的影响,而事实上却把这类或那类居民所关心的活生生的事情,变成了庸俗的愿望、脱离实际的空想和官僚式的“关于利益的议论”。与此直接有关的还有第三种情况。民粹派不懂得,信贷、劳动组合和技术协助等等这些实际措施,反映了正在发展的资本主义的要求,所以他们不会提出这种发展的总的和基本的要求,而代之以细小的、偶然抓住的、不彻底的措施,这些个别措施不能产生任何重大影响,而且必然会遭到失败。假如民粹派能公开和彻底地从一个要求社会按资本主义道路发展的人的观点出发,那么,他们就会看到这一发展的总的条件和总的要求,就会看到,有了这些总的条件(其中使我们关心的,主要是工业自由),他们的一切微小计划和措施自然都会实现,就是说,有关人物的活动就能使它们实现,但是,忽视这些总的条件,而只提出一些完全是局部性的实际措施,那只不过是臼中捣水罢了。我们就把工业自由这个问题,作为一个例子来谈谈。一方面,这是工业政策问题中一个极其普遍的基本问题,因而考察这个问题是特别适宜的;另一方面,彼尔姆边疆区的生活特点饶有趣味地证实了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大家知道,采矿工业是这个地区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现象,它使这个地区具有十分独特的特征。无论是这个地区的开发史或目前状况,都同乌拉尔采矿工业的情形和利益相联系。“农民在乌拉尔居住的目的,是想替工厂主做工”,——这是一个住在下谢尔金斯克工厂里的人巴布什金的一封信中所说的话,见《手工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注:第16编第594—595页。在《手工工业》第1编第140页上引证过。]。这句老实话非常正确地说明了工厂主在这个地区生活中的巨大作用,说明了他们作为地主兼工厂主的意义,说明了他们习惯于完全的和无限制的统治,习惯于垄断者的地位,把自己的工业建筑在自己的所有权上,而不是建筑在资本和竞争上。《法典汇编》第7卷中人所共知的第394条(采矿章程),就反映了乌拉尔采矿工业的垄断原则,——这一条在有关乌拉尔的文献中经常提到。这条1806年颁布的法律规定:第一,在矿业城市中开设任何工厂,均须得到矿业当局的批准;第二,禁止在工厂区开设“任何主要依靠煤和木柴的火力来进行其全部生产的手工工场和工厂”。乌拉尔的矿厂主在1861年特别坚持要把这条法律列为农民解放的条件,而采矿工人规章第11条又重申了这样的禁令[注:见《手工工业》第1编第18—19页,《概述》第222、223、244页,以及国家产业和农业部出版的《俄国手工工业报告和研究》第3卷中叶古诺夫的文章。该部刊载了叶古诺夫的文章,同时在注释中说明:作者的观点“同矿业管理局的观点和材料是根本不符合的”。例如,在克拉斯诺乌菲姆斯克县,根据上述法律关闭了将近400个铁铺。参看《手工工业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第16编中В·Д·别洛夫的《乌拉尔的手工工业同采矿业的关系》一文。作者说道,手工业者害怕严厉的法律,就把机器藏起来。有一个手工业者给熔铁炉按上轮子,以便藏起来省事!(上引文章,第18页)]。手工工业银行董事会1895年的报告也提到:“然而,人们经常抱怨矿业管理局的官员和使用农奴的工厂主,抱怨他们禁止在他们所管辖的地区内开设火力作坊,以及对金属加工业生产的种种限制。”(《概述》第223页)这样看来,乌拉尔直到现在还保留着“美好昔日”的稳固传统,并且对农民小工业的态度在这里同保证工厂拥有被束缚在本地的工厂工人的“劳动组织”完全一致。1896年《彼尔姆省新闻》[76]第183号上的一篇通讯十分清楚地描述了这些传统,《概述》引用了这篇通讯,并正确地说它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讯是这样说的:“农业和国家产业部建议乌拉尔的矿业主们讨论一下矿厂能否采取措施来发展乌拉尔手工业的问题。矿业主们报告该部说,在乌拉尔发展手工工业对大工业不利,因为甚至在目前,在乌拉尔的手工业还不发达的时候,那里的居民就已经不能供给工厂以必要数量的工人[注:我们要向读者说明一下:我国采矿工业的统计已多次地肯定了一个事实,就是同所得产品相比乌拉尔的在业工人数,比南方矿区或波兰矿区高得多。低微的工资——这是把工人束缚在土地上的结果——使乌拉尔停留在比南方和波兰低得多的技术水平上。];一旦居民能在家里找到收入,那工厂就有完全停工的危险。”(《概述》第244页)这篇通讯引起了《概述》作者们的叫喊:“当然,任何一种工业,无论是大型、中型或小型的,其首要条件就是工业自由……要有工业自由,就应该让所有工业部门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乌拉尔的金属手工加工业,应该摆脱工厂规章所造成的一切旨在限制其自然发展的特殊束缚。”(同上,黑体是我们用的)读了这番捍卫“工业自由”的真挚的和极其公正的议论之后,我们想起了一则关于形而上学者的著名寓言:有一个形而上学者慢腾腾地从坑里爬出来,问道,扔给他的是什么绳子,——“一根普通的绳子”[注:见俄国寓言作家伊·伊·赫姆尼采的寓言《形而上学者》。——编者注]!现在彼尔姆省的民粹派在讲到工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自由、竞争自由时,也轻蔑地问道,什么是工业自由——是普通的资产阶级要求!他们的愿望要高得多;他们希望的,不是竞争自由(多么卑鄙的、狭隘的、资产阶级的愿望!),而是“劳动组织”……但是这些马尼洛夫式的空想,一旦“面对面地”碰到赤裸裸的平淡无奇的现实,立刻就感到需要这样的“劳动组织”,竟使民粹派忘记了资本主义的“害处”和“危险”,忘记了“祖国走另外道路的可能性”,而呼吁起“工业自由”来了。  

再说一遍,我们觉得这样的愿望是非常公正的,并且认为这种观点(不仅《概述》同意,而且几乎所有论述这一问题的作者都是同意的)会给民粹派增光。但是……——有什么办法呢!在称赞民粹派的时候,不得不马上来一个大写的“但是”,——但是,关于这点我们要作两点重要说明。  

第一点。可以深信,我们把“工业自由”同“资本主义自由”看成是一个东西,绝大多数民粹派一定会愤愤地否认这种看法的正确性。他们会说,消灭垄断和农奴制的残余“不过是”要求平等,不过代表“整个”国民经济尤其是农民经济的利益,而根本不代表资本主义的利益。我们知道民粹派是会这样说的。但这是不正确的。自从有人唯心地和抽象地看待“工业自由”,把它看成是基本的和自然的(参看《概述》中用黑体标出的话)“人权”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年了。从那时起,“工业自由”的要求及其实现已经历了若干国家,并且,无论在哪里,这个要求都是发展着的资本主义同独占和规章的残余相抵触的反映,无论在哪里它都成了先进资产阶级的口号,无论在哪里它总是使资本主义得到完全胜利。从那时起,理论就已完全说明,所谓“工业自由”是“纯粹理性”的要求、是抽象的“平等”要求这种想法是十分幼稚的,它指明,工业自由的问题就是资本主义的问题。实现“工业自由”决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改革;这是深刻的经济改革。要求“工业自由”,这就表明法律规范(它反映着已经过时的生产关系)与新的生产关系常常不相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同旧的规范相违背的,它们从旧的规范中产生,但要求取消旧的规范。乌拉尔的制度现在引起“工业自由”的普遍呼吁,这就是说,那些为了地主兼工厂主的利益而继承下来的规章、独占和特权限制了目前的经济关系和目前的经济力量。这究竟是些什么样的关系和力量呢?这就是商品经济的关系。这就是领导商品经济的资本的力量。只要回顾一下上引彼尔姆省民粹派的“供认”就明白了:“我国全部手工工业都受着私人资本的束缚。”其实就是没有这个供认,手工业调查材料本身也已经十分清楚地说明问题了。  

第二点说明。我们欢迎民粹派捍卫工业自由。但是,我们的欢迎要看这种捍卫是否得到贯彻。难道“工业自由”就仅仅在于取消乌拉尔对开设火力作坊的禁令吗?农民无权退出村社,无权从事别种行业或工作,难道不是更严重地限制了“工业自由”吗?没有流动的自由,法律不承认每个公民有选择在国内任何城市公社或村社居住的权利,难道不限制工业自由吗?农民村社的等级制闭塞状态,工商界人士不能加入村社,难道不限制工业自由吗?如此等等。我们所列举的这些对工业自由的限制,要重要得多,普遍得多,广泛得多,它们影响着整个俄国,尤其影响着全体农民群众。如果“大中小”工业应该是平等的,那么后者难道就不应当得到前二者所享有的出让土地的权利吗?如果乌拉尔的采矿法是“限制自然发展的特殊束缚”,那么连环保,禁止出让份地,特殊的等级法令和关于迁徙、转移、行业、职业的规章,难道不是“特殊束缚”吗?难道它们不在“限制自然发展”吗?  

原来问题就在于,民粹派在这个问题上也表现出了任何小资产阶级思想体系所特有的不彻底性和两面性。一方面,民粹派并不否认,在我国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起源于采邑时代的“劳动组织”的残余,这种劳动组织同现代经济结构,同国家整个经济和文化发展存在着极大的矛盾。另一方面,民粹派不能不看到,这个经济结构和这种发展有毁灭小生产者的危险,所以,为这位维护自己“理想”的保卫者的命运担心的民粹派,就极力设法拖住历史,阻止发展,苦苦哀求“禁止”发展,“不准”发展,并且以“劳动组织”这种不能不令人苦笑的词句,来掩饰这种可怜而又反动的哀告。  

当然,读者们现在已经很清楚,我们对民粹派在现代工业问题上的实际纲领所提出的主要而基本的反驳是什么。由于民粹派的措施是亚当·斯密时代就称之为工业自由(广义的)的那种改革的一部分或者同它相一致,就这一点来说,它们是进步的。但是,第一,其中应该没有任何“民粹派的”东西,没有任何专门维护小生产和祖国的“特殊道路”的东西。第二,由于民粹派提出局部性的和细小的计划和措施来代替工业自由这个总的和基本的问题,所以民粹派纲领中的这个积极部分也就被削弱、被歪曲了。由于民粹派的愿望和工业自由背道而驰,竭力阻止现代的发展,就这一点来说,它们是反动的、荒谬的,而它们的实现,除了危害之外是什么也不会带来的。举几个例子来说。先谈信贷。信贷是最发达的商品流通、最发达的国内周转所具有的一种制度。实现“工业自由”必然会建立起作为商业业务的信贷制度,消除农民的等级制闭塞状态,使他们接近那些利用信贷最多的阶级,使有关人物独立组织信贷社等等。反之,如果法律和制度使农民处于排除正常的和发达的商品流通的境地,即工役制比财产保证(信贷的基础)更方便,更容易实行,更行得通,更适用……那么地方自治人士和其他“知识分子”贡献给“农夫”的信贷措施能有什么意义!在这种条件下,信贷措施就往往成为一种从别处移植到完全不适宜的土壤上来的异地植物,成为一种只有空想的马尼洛夫式的知识分子和好心肠的官员们才会制订出来的根本不能实现的计划,而这个计划不论现在或将来都会遭到真正运用货币资本的商人的讥笑。为了言之有据,我们引用一下叶古诺夫的意见(上引文章),这个人谁也不会怀疑他是主张……“唯物主义”的。关于手工业仓库他说:“即使在当地最好的条件下,一个不能活动的、而又是全县唯一的仓库,决不会代替而且也不能代替永远活动的和关心个人利益的商人。”关于彼尔姆省的手工业银行,我们读到这样的话:手工业者要得到贷款,就得向银行或银行代办员递交申请书并找到保人。然后代办员来审查手工业者的申请,收集关于生产的详细资料等等,“所有这一大堆文件,都得由手工业者出钱寄到银行董事会去”。银行批准贷款后,就把借款书寄来(通过代办员或乡公所)。债务人在借款书上签了字(经乡长签字证明)寄到银行去以后,银行才把钱给他寄来。假如劳动组合要贷款的话,那还要一份合作契约的副本。代办员必须进行监督,使贷款正好用在贷款规定的用途上,使贷款户的生意不致垮台等等。“显然,决不能认为银行信贷是手工业者所能接受的;可以肯定地说,手工业者宁愿去找当地的财主借钱,也不愿去找上述种种麻烦,付邮费、公证人费和乡公所方面的费用,从要求贷款到收到贷款要等上好几个月,而且在整个贷款期内一直处于被监视状态。”(上引文章,第170页)。民粹派反资本主义信贷的见解非常荒谬,而他们企图用“知识分子”和官员的力量(用不适当的手段)去做到处都是商人所真正要做的事情,也同样荒唐、笨拙和收效不大。其次谈技术教育。似乎这点可以不谈了……只要把我国有名的进步作家尤沙柯夫先生值得“永远纪念”的计划提一下就可以了,这个计划就是要在俄国开办农业中学,让贫穷的男女农民当伙夫和洗衣妇来偿付自己的学费[注:见下一篇文章。(见本卷第450—479页。——编者注)]……再谈劳动组合。但是,谁不知道,推广劳动组合的主要障碍就是乌拉尔采矿法中所反映的那种“劳动组织”的传统呢?谁不知道,充分实现工业自由,就会使各种协作社和联合组织到处都空前繁荣和发展起来呢?看起来非常可笑,民粹派常常企图把自己的论敌说成是一切劳动组合和协作社等等的反对者。这真是颠倒是非!问题只在于,在寻求协作社制思想及其实现的手段时,不应当向后看,只看过去,只看造成生产者极端孤立、分散和落后的宗法式手艺和小生产,而应当向前看,看将来,看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  

我们很清楚,民粹派多么鄙视这样一个与他们自己的纲领相对立的工业政策纲领。“工业自由”!多么陈腐、狭隘、曼彻斯特派的[注:大概有人会认为,“工业自由”是排斥诸如工厂法之类的措施的。其实,“工业自由”意味着消除旧时遗留下来的阻挠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而工厂立法正如现今所谓的社会政策的其他措施一样,是以资本主义的深刻发展为前提的,并且它本身也推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愿望!民粹派深信,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种过了时的观点,他们能够超越作为这种愿望的基础的那些暂时的和片面的利益,他们能够上升到更深刻和更纯洁的关于“劳动组织”的思想……其实,他们不过是从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堕落到反动的小资产阶级思想体系,无可奈何地摇摆于加速或阻止现代经济发展这两种愿望之间,摇摆于小业主的利益和劳动的利益之间。而后一种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是同大工业资本的利益相一致的。  

载于1898年圣彼得堡出版的弗拉基米尔·伊林《经济评论集》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卷第317—424页

【注释】

[69]《1894—1895年度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以及“手工”工业中的一般问题》一文是1897年8—9月在西伯利亚流放地写的,1898年首次刊载于列宁的《经济评论集》,1908年重载于列宁的《土地问题》文集。这篇文章的资料,列宁曾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一书中使用。——235。

[70]白板是拉丁文tabula rasa的意译,即未经刻写的涂蜡的板。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用这种蜡板记事,用完烫平,仍可重新使用。后来人们用白板比喻没有受到外界影响的心灵或事物。——246。

[71]马尼洛夫式的词句意为脱离实际的空话。马尼洛夫是俄国作家尼·瓦·果戈理的小说《死魂灵》中的一个地主。他生性怠惰,终日想入非非,崇尚空谈,刻意地讲究虚伪客套。——260。  

[72]实物工资制是盛行于资本主义初期的一种工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工厂主在自己的工厂里开设店铺,用质次价高的商品和食物代替货币支付给工人,以加重对工人的剥削。这一制度在俄国手工业发达的地区也曾十分流行。——303。

[73]《法学通报》杂志(《Юридический Вестник》)是俄国莫斯科法学会的机关刊物(月刊),1867—1892年在莫斯科出版。先后参加编辑工作的有马·马·柯瓦列夫斯基和谢·安·穆罗姆采夫等。为杂志撰稿的主要是莫斯科大学的自由派教授,在政治上主张进行温和的改革。——311。

[74]《实业记者报》(《Деловой Корреспондент》)是俄国工商业报纸,1886—1889年在叶卡捷琳堡(现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出版。——316。

[75]指《俄罗斯帝国法典》第10卷第1册。《俄罗斯帝国法典》于1832年首次出版时为15卷,1892年起增订为16卷。十月革命后被废除。——317。

[76]《彼尔姆省新闻》(《Пермские Губернские Ведомости》)是俄国彼尔姆省的官方报纸,1838—1917年在彼尔姆出版,先为周刊,后为日刊。——326。

责任编辑:岳丽丽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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