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150]

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150]

  [《小逻辑》(《哲学全书》)的目录]
  (1915年)
  1.存在论。(A)质。
  (a)存在;
  (b)定在;
  (c)自为存在。
  (B)量。
  (a)纯量;
  (b)定量(Quantum);
  (c)程度。
  (c)度。
  2.本质论。(A)作为实存根据的本质。
  (a)同一——差别
  ——根据;
  (b)实存;
  (c)物。
  (B)现象。
  (a)现象世界;
  (b)内容和形式;
  (c)关系。
  
  (c)现实。
  (a)实体关系;
  (b)因果关系;
  (c)相互作用。
  3.概念论。
  (A)主观概念。
  (a)概念;
  (b)判断;
  (c)推理。
  (B)客体。
  (a)机械性;
  (b)化学性;
  (c)目的性。
  (c)观念。
  (a)生命;
  (b)认识;
  (c)绝对观念。
  概念(认识)在存在中(在直接的现象中)揭露本质(因果、同一、差别等等规律)——整个人类认识(全部科学)的一般进程确实如此。自然科学和政治经济学以及历史的进程也是如此。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史的概括。从各门科学的历史来更具体地更详尽地研究这点,会是一个极有裨益的任务。总的说来,在逻辑中思想史应当和思维规律相吻合。
  非常显著,黑格尔有时从抽象到具体(存在(抽象)——定在(具体)——自为存在),——有时却相反(主观概念——客体——真理(绝对观念))。这是否就是唯心主义者的不彻底性(马克思称之为黑格尔的观念的神秘主义)呢?或者还有更深刻的道理呢?(例如,存在=无——变易、发展的观念。)起初有一些印象闪现,而后有某个东西分出,——然后质#(物或现象的规定)和量的概念发展起来。然后研究和思索使思想去认识同一——差别——根据——本质对现象的关系——因果性等等。所有这些认识的环节(步骤、阶段、过程)都是从主体走向客体,受实践的检验,并通过这个检验达到真理(=绝对观念)。
  {抽象的“存在”仅仅作为“一切皆流”中的一个环节#费尔巴哈说,质和感觉(Empfindung)是一回事。感觉是最先的和最初的东西,而在感觉中不可避免地也会有质……}
  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
  商品——货币—一资本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资本主义的历史和对于概述资本主义历史的那些概念的分析。
  开始是最简单的、最普通的、最常见的、最直接的“存在”:个别的商品(政治经济学中的“存在”)。把它作为社会关系来加以分析。两重分析:演绎的和归纳的,——逻辑的和历史的(价值形式)。
  在这里,在每一步分析中,都用事实即用实践来检验。
  参照本质对现象的关系问题
  ——价格和价值——需求和供给对价值
  (=结晶化的劳动)
  ——工资和劳动力的价格。
  载于1930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2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9卷第297—302页
  注释:
  [150]  《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写在《哲学》笔记本里,在《诺埃尔<黑格尔的逻辑学>一书摘要》与关于阿·埃·哈斯《现代物理学中的希腊化时代精神》的书评的札记(见本卷第349—350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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