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机构设置中的大部制度
西方国家的内阁机构之所以较为精干, 除了政府管得少外,还得益于大部制度。所谓大部制,就是西方国家把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或职能相关的部门重组为一个大部,把原来的部委或改革为内设的职能司局,或改为部委管理的又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机构。
澳大利亚的大部制。澳大利亚的工业、旅游和资源部, 澳大利亚通讯、信息和艺术部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中两个较为典型的大部。澳大利亚的工业、旅游和资源部的前身是工业和商业部。目前,它负责所有的工业,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重工业、建筑业、轻工业;第三产业,包括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旅游和娱乐业、服务业;资源管理,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铀、太阳能能源的规划和研究,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水源政策和规划,制定电力、矿业开发和资源评价的政策,从事地质、地球物理和大地测量及地图的绘制等。
英国的大部制。英国的大部称超级部(giant department ),特指那些具有广泛管理职能的部门。目前的超级部主要有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及贸易和工业部等。前者于2002年以后由原来的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与环境、运输和地区部整合而成。主要负责环境保护、牲畜饲养与加工卫生、动植物防疫、种植业、食品和酒业、农村事务、乡村景观与旅游、经济持续发展和统计等政策和管理。该部仅执行机构就有21个,如环境、渔业、海洋生物科学中心,英国土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本土种植谷物管理局,渔业管理局,肉类和牲畜委员会,杀虫剂安全管理局,酒业标准委员会。该部还有几十个咨询委员会。
日本的大部制始于1998年国会通过2001年1月正式实施的行政改革。目前大部有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等。国土交通省由原运输省、建设省、北海道开发厅和国土厅合并而成,在12个省中块头最大。主要负责国家有关土木、建筑、国内外海陆空运输事务管理、国土整治、开发和利用等,下辖气象厅和海上保安厅等。
法国的经济、财政和工业部是一个超级大部,被人们戏称为“一个不可攻破的大城堡”。它负责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和工业政策,还负责经济宏观管理、财政预算和决算、转移支付、国际贸易、税收管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政策和协调。其下属机构众多,包括海关、税收、统计、贸易、公平交易监督等,仅在巴黎本部工作人员就有近万人。
三、中央政府的独立机构、法定机构和监管机构
除了内阁机构之外,在政府组织系统中还存在着数量众多的机构。这些机构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称为独立机构或管制机构;在英国等一些国家称监管机构;在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称法定机构。无论称呼如何,它们在政府管理系统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上述机构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多种多样,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即独立于政府的部委机构之外,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直接向议会负责,可以依据法律不受内阁部门的指手画脚。其共同的特点是:第一,具有法律地位,依法负责某一项或某一领域的具体的管理事务。第二,具有规章制定权力,等于获得了制定政策的权力。第三,它们具有执行权力,监督社会执行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依法向公众公开工作报告,获取公众的支持,体现独立、公开和公正的理念,树立一种道义权威。
(一)美国的独立机构(independent agency )
美国独立机构由联邦法律建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美国独立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独立管制机构。它们依据法律对经济领域进行广泛地管理和监督。管制机构一般实行委员会制,其成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只能因诉讼的原因而不能因政策或观点的不同撤换委员会成员。二是行政事务性机构。主要为政府或公众提供特殊或专门的服务。这类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其正职和副职主要负责人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美国邮政局、联邦总务署、环境保护署等。独立管制机构与行政事务性机构的区别是,前者具有广泛的权力。
独立管制机构具有“三权”:1、准立法权,管制机构在国会“委任立法”的授权下,可以依据国会的立法,制定实施条例或规章。这种权力一般由法律中宣告性授予或由法律特别授予。2、行政权,管制机构还负责执行有关法律,或依据法律授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发布行政命令和决定,分配资金,核发各种许可证,征集税款,批准专利,做出处罚决定等。规定其管辖范围内工商企业的价格和运费,控制价格,检查质量。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和处罚。3、准司法权,或称行政裁判权。《联邦行政程序法》赋予管制机构的行政裁判权以突出的法律地位,规定,一般行政案件不经过管制机构的行政裁判,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使此种裁判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管制机构还可以应国会和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调查。目前,管制机构约30个,如联邦储备系统(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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