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中央政府机构设置研究(3)

国外中央政府机构设置研究(3)

(二)法国的独立管制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y)

法国的独立管制机构一般设在公法人的内部。它自己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单独提起诉讼。独立管制机构在预算上也不能直接对财政部,而要通过所属的公法人进行。但是法国的独立管制机构不受所属公法人的领导,也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领导。它们的活动不受行政等级权力的监督。对它们的唯一监督措施是它们必须如实公开自己的工作报告。法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负责规范经济活动,这是它们优先进行干预的领域,如股票交易委员会、竞争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另一类是负责保护公民的权利,如作为接受公民申诉的共和国调停人等。

(三)新加坡的法定机构(Statutory agency)

新加坡的法定机构是由专门的法律成立,其职责也由专门的法律规定。有些法定机构行使对某一领域的监管职责,如会计和公司监管局、新加坡民航监管局、建筑和建设监管局等;有些法定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如新加坡竞争委员会、新加坡体育委员会、新加坡旅游委员会、新加坡医疗委员会;还有的法定机构是教学、科研及咨询机构,如文官学院、东南亚研究院、技术教育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学院、南洋技术大学、国家图书馆委员会等。目前新加坡法定机构有76个。

四、 中央政府部门的执行机构(executive agency)

执行机构是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特色机构。上世纪80年代末期,英国政府发起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公开向市民的服务承诺等一系列活动,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将执行性、服务性和商业性、甚至监管性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职能成建制地转为行政执行机构。这些执行机构仍然属于政府公务员的一部分,仍然是主管部门的一个机构,其负责人仍然由主管部门的部长任命。执行机构的设立是由主管部门的部长提出,经过内阁办公室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形成正式文件,清晰界定部门与执行机构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财政预算,并授权执行机构负责人选择人员和重新组织内部机构设置的权力、自主支配财政资源的权力。因而,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在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约框架之内,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主管部门各司局一般不能干预。有些重要执行机构可以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直接接受议会的咨询。目前,英国的执行机构数量很多,执行监管工作的人员数量已经超过英国中央政府公务员总数的四分之三。

英联邦国家在行政改革中深受英国的影响。执行机构也在这些国家政府改革中大行其道。它们都依据自己的情况,设立了大量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能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承担行政管理的执行机构。如英国的海关总署、国内税务局、高速公路局等, 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移民代理机构注册管理局,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新西兰政府通讯安全局等。

2、 承担监管职能的执行机构。如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天然气和电力监管办公室、公平交易办公室等,澳大利亚金融管理办公室、通讯和媒体监管局、体育药品监管局等,加拿大运输局,新西兰公路运输安全局等。

3、 承担咨询职能的执行机构。如英国国家公园联席会、警察局联席会,澳大利亚的土地照料委员会、法律改革委员会、国防储备和支持委员会, 加拿大危险物品评估委员会,新西兰的妇女就业国家咨询委员会等。

4、承担服务职能的执行机构。如英国的文官学院,澳大利亚的海上博物馆,加拿大国际开发研究中心,新西兰的交响乐团、奥克兰大学等。

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执行机构与美法等国的独立机构不同,它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仍然隶属于政府的某个部门,受主管部门的领导,预算经费和人事任免受主管部门的直接约束。但是,执行机构也有其优点,就是在服务内阁决策部门,决策和执行分开,形成政府整体合力,通过主管部门向议会负责等方面具有更强的一致性。

本文关键词: 左然 中央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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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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