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内阁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决策的整体性和一致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减少交叉和互相掣肘,各国中央政府在内阁中普遍成立了的一些专门委员会,成员按照不同的委员会由内阁成员组成。这些委员会不单设办事机构, 而由内阁办公室承担日常的文秘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也是一个议事机构,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 而由牵头的部门承担日常的秘书工作。虽然,这些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但是在政府运转过程中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国外中央政府机构设置对我们的几点启示
认真考察国外中央政府机构设置,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认识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的政府设置的趋势,为我们今后的政府机构改革提供新的启发和思路。
(一)政府内阁机构或组成部门的设置要精干。内阁机构中经济部门、政务部门、社会部门数量大致平衡。当代政府机构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共性,遵循一定的规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 在世界经济不断走向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国外的政府的决策机构具有综合性、宏观性,数量少。除了内阁办公室(内阁府或总理和内阁部)外,多数国家的内阁决策机构在12个至19个。内阁部门中一些部门往往实行大部制,用大部来协调和指挥某些相关的业务,整合行政资源。在内阁机构之外和之下,设置了各类机构,进行监管、管理、服务、咨询。它们与围绕内阁机构,共同形成中央政府的整体。
(二)决策机构的大部制度因国家的关注重点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国家把外交与对外贸易职能相融合,有的把财政与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相融合,有的把国土整治与运输和环境保护等职能相融合,有的把农林水职能融合,有的把运输、建筑和城市发展的职能融合。因此,大部制的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情形。
(三)政府决策、执行、监管适当分开,而不是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开。特别要注意分开的形式。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管职能相对分开是国外政府机构设置的通行做法。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决策与执行的大分开。它是指内阁机构与所有其它的机构,如独立机构、法定机构等都要分开。所有内阁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决策整体进行决策,其他所有机构都是政府决策的执行者。二是决策与执行的小分开,它是指每一个内阁机构之下都所属或指导或领导着众多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都是按照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首长制定的政策行事。三是监管机构可以是独立机构,由法律直接设立,也可以是政府管理下的一个专门机构,或者是一个部门下的执行机构。四是监管机构与监督机构内涵不同。前者是对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监管,后者是对政府自身的监督。在西方国家对政府机构的监督除了设置少量的申诉专员办公室、仲裁委员会、行政仲裁厅外,最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法律监督。
(四)机构设置、职能、编制、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定化。政府机构的地位、职能、经费来源、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和免除都由法律规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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