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前些时候舆论界有一些说法,认为这两市的试点好像成效不足,一个说法是税收收入很少,另一个说法是并没有看到房价急速下跌,“动静不大”。笔者认为,这都是一些非常皮相的认识。了解一下就知道,这个税是按年征收的,不要急于马上判断它可以征收多少税上来。
其实这两个地方都不会太看重第一年能收多少税,而且对这个税的成长逻辑都心里有数,以后它的成长性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个税最重要的任务,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一定意义上还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要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但未来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
正是“十二五”分税制改革里面怎样打造地方税体系,使1994年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可以得到保证,又在省以下解决实质上没有推进到分税状态的难题。
西部尤重资源税
还有一个问题:西部地区主要依靠房地产税作为支柱是否可行?可以具体考察一下新疆。在乌鲁木齐的中心区,与纽约曼哈顿在直观形象上已经非常接近了,也是高楼大厦林立,那个地方的不动产税也具有了一定的税基丰度。但能够有类似税源支撑力的,在新疆可能很难再举出第二个城市。这种地区该怎么办?西部欠发达区域的地方税体系里有没有支柱税源?
在中国西部的特定情况下,应特别看重资源税。在西部地区尚不能指望房地产税来提供大宗、强支撑力的收入来源,但恰恰在这些地方,虽工商业不发达,却是资源富集区。
2010年下半年在新疆启动的资源税改革就带来一个前景:以后这些地方的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税中一个大宗、稳定、年复一年有支撑力的税源。
这个税的正面效应,又和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节能降耗关系密切,有利于以经济手段刺激千千万万市场主体在生产过程中节能降耗,并努力开发今后有利于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这种正面效应有重大、长远的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不可小看。它以后扩大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正面效应会更为提升,会带来相关的很多深刻变革。
同时,至少现在我们已经看清楚了,哪怕仅是原油和天然气这两项在新疆开征,一年归地方的财力也会马上增长几十亿元。2011年下半年,资源税改革的区域覆盖面已扩大到全国,一年可使地方财政增收约600亿元。再以后扩大品种覆盖面,它的支撑力会更明显。
这样一来,在“十二五”期间如果不出大的意外,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地方税体系两大支柱财源建设的一个初步轮廓,是前所未有地形成了一个制度支撑框架,这将进而实质性地支持配套改革。
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合为一体
这里面包括增值税扩围。它带来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正面效应就是,对应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和使第三产业得到充分、长足的发展。
这是一种对于营业税的置换和替代,可以减少或者基本消除第三产业原来存在的营业税重复征收因素,并鼓励其中的市场主体做专业化的细分,促使第三产业升级换代更好发展。
这个效应也是全局性的,发展服务业提振消费直接关联于扩大内需、减少外贸依赖和使民生改善、民众生活质量提高,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在“十二五”期间主打的一个税改事项。不久前,我们已听到增值税“扩围”改革明年在上海先行先试的消息,令人鼓舞,对其正面效应和扩大改革覆盖面的前景值得期待。
环境税显然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直接相关。我们作为研究者的基本建议,是在“十二五”期间,应该积极推动使我国环境税制的一个通盘配套方案基本成形。在其中,要在积极考虑现有税种“绿化”的同时,推出像碳税这样的独立税种。
这样的碳税在中国可以在低起点上开始试验,它的综合效应也非常明显,首先是回应全世界都在谈论的应对气候变化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使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体的代表,站立在道德高地上,既回应了国际上的要求,又实际上有利于我国的长远利益,即促进我国的节能降耗和可持续发展。
这个税是对那种化石能源使用多、碳排放多的企业征收的,首先是形成比较明显的经济压力,来逼着这些企业节能降耗,减少碳排放,升级换代。如果过不了这一关,则可能沦为被淘汰的过剩产能、落后产能。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杠杆作用就是这样发生的。
当然,设计上需从低起点开始,让企业有个适应过程。也要说到另一个国际经验,就是在这个税推出的时候,应该争取所谓“双重红利”:
一方面把某些企业造成社会成本的“负外部性”内部化,通过税负的提高,逼着它来升级换代,这实际上产生了一个全社会低碳环保正面效应的红利;另外一方面,因为多增加了一块税收,政府可以处理为在宏观税负不变情况下适当地普遍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与此同时,可带来较普遍的减税,有利于鼓励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发挥活力。
在中国碳税设计和环境税制的改革方面,所谓“双重红利”,是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原则加以借鉴。
发展方式的转变还要涉及另外一些事情,如在税收的优惠方面,我们要更多地注意对小企业、微型企业、草根创业者怎样形成更开明的税收环境。对于现在大家减税上关心的一些矛盾集中点,可能还要有更综合性的处理。
有些关于小微企业的减税,从政府的收入来说实际上让渡得并不太多,但鼓励创业、扩大就业、有利民生的效果可能会比较好。完全应当对草根层面的发展诉求给予更大的关注,尽可能给予更开明的处理,给予更多的、可能的税收优惠。
不久前,有关部门先后推出对小型企业继续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和小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等减税措施。这些举措也是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配套。
与调整分配关系相配套
“十二五”期间,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都显然具有这方面的调控责任。个人所得税在提高所谓起征点的同时,加入整个税率设计方面的优化,在级次、级距上的变化,已经表明了在低端降低税负而在高端适当增加税负的政策意图。
这也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必将经历的若干个改革步骤里面的一步,它是给以后走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所做的一些铺垫。今后相关设计里面还可进一步积极探讨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后还要经历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很可能在“十二五”期间我们需对个人所得税再推出进一步动态优化的新方案,加入“综合”机制和家庭赡养系数的区别机制,这些都可围绕积极培育、壮大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这样一个导向。
房地产税也需要渐进优化。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试点建造起一个相对清晰的、粗线条的框架,那么我们就能够期待再往后一步一步地把这个税扩大覆盖面和形成相对稳定的一套规则。这是和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事情。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