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人淮:中国通向创造大国的抉择和路径(3)

杜人淮:中国通向创造大国的抉择和路径(3)

三、优化政府制度安排: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的助推器

由于企业常常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本能地热衷于自主创新,因而就单个自主创新过程看,自主创新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影响“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需要优化政府制度安排。

(一)完善必要的扶持和支持政策法规

“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离不开企业自主创新,但由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具有初期投入大、风险高、商业化和产业化周期长等特点,因而企业创新离不开政府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1.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应当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要以转型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矛盾问题为基础,不仅要提升中国制造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而且要有助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要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的情况下,可将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减少对外来技术的依赖,提高产品附加值;用于加速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以缩短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周期;用于发展节能减排技术,实现产品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还需要体现重点扶持原则,一是优惠领域应从以企业为主体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和环节为主,优惠政策要体现对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生产的鼓励;二是优惠环节应从结果优惠向过程优惠转变,将优惠重心由直接生产环节向研究开发和市场开拓环节转变,支持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三是优惠方式应从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等事后的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向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事前的间接优惠为主转变,使优惠政策的功能逐步由“扶弱”转变为“创优”。

2.鼓励购买国货政策。鼓励购买国货有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家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还制定和实施了鼓励购买国货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等。[5]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显得比较滞后,迷“洋”、求“洋”,贪“洋”现象比较普遍。实施鼓励购买国货政策不是为了保护落后,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纯购买本国产品和拒绝国外产品,而是旨在促进国内企业技术创新,使国内产业发展壮大。鼓励购买国货,需要进行必要的风险和潜在效益评估。从被采购的产品性质来看,列入鼓励购买的国货范围应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国内企业生产的具有原始性创新的产品,二是对国外企业已经具有相当生产规模和技术优势而国内生产企业还不强大但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产品。为了更好地实施购买国货政策,有必要对国货进行科学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鼓励购买国货政策,不仅要鼓励政府对国货的优先采购,而且要通过宣传和必要倾斜性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国货。

(二)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约束引导政策

为了有效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政府除了需要制定和实施必要的扶持和支持政策法规外,还应当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约束引导政策,通过向限制性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发展中国创造产品。

1.贸易约束引导政策。长期以来中国所具有的静态比较优势主要在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这一优势造就了中国作为低端产品的世界工厂地位。由于中国出口产品附加值低、产业链条短,致使贸易条件持续恶化、贸易摩擦增加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中国制造”迈向“中国创造”转型,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贸易约束引导政策。可考虑通过征收出口关税和降低出口退税等政策,减少能源、原材料和高能耗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鼓励出口能源耗费少、实物资源占用少“软产品”,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努力实现出口商品实质性的升级换代;通过征收进口关税和降低进口退税等政策,鼓励多进口污染少的清洁能源,增加急需的石油、矿产品等资源进口,实施和构建中国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原料储备战略,以缓解国内资源紧张状况。同时,我国的外贸政策还应从保护企业竞争转为鼓励企业竞争,以实现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和社会有限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转移,严厉制止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此刺激企业自主创新。

2.产业约束引导政策。产业约束政策的事实,旨在迫使国内产业“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不断提升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破除国内企业面临的日益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压力,首先,要严格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适时取消各种工业补贴政策。补贴政策的取消,企业必将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部分规模大、生产能力强、企业品牌过硬、擅于利用科技创新带动发展的企业能在压力下迅速通过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销售方针或者是通过企业创新、科技发展来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方法迅速消化掉各种不利影响;而部分主要依靠补贴、出口退税率、人民币汇率等因素存活,又不能进行有效的科技和产品创新的企业,在这样的压力面前生存空间将迅速减小,并走进绝境。其意义不仅在于可掀起优胜劣汰的大洗牌,而且可迫使企业进行创新,实现产业和产品优化升级。其次,按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和产品安全等标准,并实施严格的责任追求和惩处制度。制定和实施严格的环境和安全标准,可推动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降能降耗方面的技术创新,推出中国创造的环保和节能型产品。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实践转化

近年来,知识产权已成为西方国家向中国直接投资的替代品,严重制约着国内产业发展。为了打破摆脱这一局面,政府应完善以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促进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激励国内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1.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维护创新主体合理权益,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和动力,促进创新主体的创新及成果应用,从而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需要借助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效保护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首先,政府需要按照国际接轨原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界定,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列举尽管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归纳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四类权利。与此相适应,政府就应当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法律体系。其次,政府必须立足国情,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所必须的战略来推行。审慎研究和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法律条款,以法律形式来强制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可制定专门法规或在相关法规中设立专门条款,完善对外贸易专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关注目前国际最新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逐步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接轨,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体系。最后,用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指导编制各类规划,并具体规定发展的步骤、目标和阶段等。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执行力度。维护创新主体利益,鼓励和推动创新主体创新活动,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还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执行力度。政府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对创新成果要严格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登记与公布,并依法严格保护技术创新主体权益;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建立一支强有力监管队伍,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效率,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理论和实务上过硬的专职队伍,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常运转。为了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可考虑增加有关严惩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方式的民事责任。

3.建立知识产权实践转化政策支撑体系。目前,我国已是世界制造大国,有近200类产品的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然而,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主的商标,大量的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主的核心技术。不仅如此,我国拥有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还不足20%,远不及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为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实际转化政策支撑体系。首先,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实际转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实际转化率,人才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把培养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转化人才建设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建设一支能满足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需要的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批研究能力强、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人才。其次,要根据产权保护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创新成果转换机制,逐步实行科研机构企业化、技术创新企业化,发展科研成果的中介评估机构;最后,要重视和加强对科研成果孵化器的扶持和支持,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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