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作大会发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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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维华:科技评价奖励制度存在五大问题

科技评价与奖励具有重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直接关系到科技工作健康发展,关系到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然而,长期以来科技评价奖励制度在许多方面与科技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据九三学社近年组织的问卷调查,78.5%的科技人员认为项目评审结果不公正,87.7%的科技人员认为科技成果评审和评奖需要“公关”。概括起来,科技评价奖励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体系不够完善。目前的科技评价侧重于具体项目评审,面向科技政策和计划的评价相对缺失;针对科研机构和国企研发绩效的评价机制仍不完善;隶属于部门的科技评估中心独立性不足,缺少反评估机制,难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

二是指标不够科学。在评价标准上重数量轻质量,在方法上重定量评价轻学术评议,在导向上重产出形式轻实际效果,重短期效益轻长远价值;宏观评价和微观评价错位,指标体系过于绝对化,评价活动过频过繁;对基础研究的评价过分强调量化考评文章、专著和获奖数量;技术开发类项目评价所强调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常充满泡沫;对前沿技术研究评价过于强调短期市场效益。

三是程序不够合理。项目评审经常由执行单位或个人操作,自行提出评审专家名单并邀请、承担评审费用、撰写评审意见初稿;经常有非同行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往往没有足够时间审查作为评价依据的技术资料;有时评审专家做“好人”;导致评价沦为走过场,“汉芯造假”就是典型事例之一。

四是科技奖励导向跑偏。目前,每年仅省级科技进步奖就有7000多项,获奖人数近3万。一些部委未按规定取消科技奖,甚至为争夺国家奖而增加一等奖数量;成果“包装”乃至弄虚作假成为组织行为;领导干部搭车、牵头和权威挂帅成为常态,“跑奖”成为一种“服务”。悖离初衷的科技奖励异化为某些科技人员刻意追求的目标,挫伤了在一线潜心研究的科技人员、尤其是青年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是科技人才评价制度亟待完善。科技人才评价、选拔和培养的行政干预过多,对诸如“海归”、“非海归”的同类人才设置多重标准,各类人才计划重复设置、相互攀比、界限不清,对“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落实不力等。例如一些计划采取行政方式选用人才,忙于为入选者“戴帽挂花”,较少为成长者“浇水施肥”;一些项目热衷于锦上添花;吸引人才过于注重物质,不注重科学、奉献精神的要求。

钱学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对症下药

春节前后中央电视台《杨立学讨薪记》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农民工兄弟讨薪的系列报道,真实反映了农民工兄弟的无助和无奈,让人看得心酸纠结,龙年的春节因此五味杂陈。

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是新问题。2003年,温家宝总理出面为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要包工头欠她丈夫的工钱;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1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联合召开会议,专门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过程中,我们看到总理亲自讨薪,省长出面干预,各级政府艰苦努力,沈阳市更是由公安带着农民工讨薪。可见,政府付出了很大努力,但是这个老问题却未能很好解决。为什么?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找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源;二是出台的措施不到位,有些甚至事与愿违。

让人出力干活,却不给工钱,天理难容。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更不能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基于建筑行业大量使用农民工,所以以建筑行业为例,提出三点建议:

一、找到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正确路径。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党和政府如此使劲,为何至今未能有效解决,应该从解决问题的方法上进行反思。比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本意是想给农民工权利、帮农民工讨薪,执行中却为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依据,因为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争取到比劳动法规定的“按月支付”更有利的合同条款。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应该是农民工工资受到的最低保护。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还应进一步规定“按周支付”。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等原因,应逐步推行“按周支付”。

三、推行建筑行业“欠薪停工”制度。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欠薪停工”制度的权力和责任。凡建筑工程项目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无条件停工。停工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责任,由造成欠薪的单位、个人承担。

南宁市早在2006年就提出和使用过“欠薪停工”制度,简便易行,十分有效。“欠薪停工”制度有效的原因在于:

首先,“欠薪停工”制度贯彻了执政为民的理念,显示了党和政府的决心和魄力。“欠薪停工”制度的强大威慑力,迫使相关各方不敢轻易拖欠农民工工资。

其次,“欠薪停工”制度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无论是“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还是“施工单位”拖欠“劳务单位”的人工费,或者“劳务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处以停工,停工带来的巨大损失、影响和面临的责任,将大大压缩有关方面推诿扯皮、寻找借口的空间,迫使责任方履行责任、支付工资。

第三,“欠薪停工”制度有助于解决建筑行业的不规范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建筑行业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必然结果,“欠薪停工”能及时暴露这些不规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欠薪停工”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劳动争议。当前不少欠薪被当作劳动争议,交由劳动人事部门来处理,导致问题复杂化。欠薪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采取不签订合同、不公开工程量、不及时进行工资结算等种种行为造成的。“欠薪停工”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履行职责,减少劳动争议。

推行“按月支付、欠薪停工”制度,在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同时,也为其他行业提供借鉴,进而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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