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通过法律的规范、程序和方法,积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合理分配相关社会利益
李良栋:树立维护法律尊严意识,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一切依照法律办事,坚持一切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毋庸讳言,我国改革开放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变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由此决定,一方面是社会不断发展与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也引发了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出现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震荡、失衡或错位。“在转型期间,从结构到体制的全面转换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大动荡、大调整、大分化,从而引发种种曲折与失衡、矛盾与冲突。”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某些冲突和矛盾;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要求和实现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民族之间的某些矛盾;原有价值观念和新的价值观念之间、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以及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之间的冲击和碰撞,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在过去是从来没有的,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通过法律形式,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如果离开制度和法律,采用无政府主义的闹事方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全社会成员树立维护法律尊严意识,在社会转型期间显得尤为重要。
李林:通过法治实现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自由、促进共同幸福,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也是现代国家在和平时期通常采用的方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现代化,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安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通过法律的规范、程序和方法,积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合理分配相关社会利益,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依法制裁一切违反法律、破坏法治、危害社会稳定、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非但不传谣、不信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而且还要坚决同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认真履行宪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的“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神圣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们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来重新理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法制不仅要规范公权力,也要规范私权利,不仅要讲民主也要讲秩序,不仅要讲自由也要讲法治和纪律,不仅要讲权力也要讲责任,不仅要讲权利也要讲义务。在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圭臬和准绳,全体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绝不允许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人民普遍受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必须维护,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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