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经验(3)

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经验(3)

历史反复表明,国家政权的政治生命周期的长短及其相应的抗压能力的强弱,与其所依靠的社会基础的大小为正比,而社会基础的大小又与其所依赖的所有制形式所容纳和解放的劳动力的广泛程度为正比。1927年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之间的战略能力的差距,是这一观点的有力证明。此前,国共合作开展北伐,实现中国统一,大得人心,这时蒋介石手头几乎有无限的人才和人力资源可供调配,北伐战场上也是捷报频传。1927年始,他向工农开刀,转靠买办封建势力,这便失去工农支持,以至在1948年国共两党进行大决战的关键时刻,国民党靠“发红包”和“抓壮丁”补充军事编制,但重赏之下已无勇夫;蒋介石方面已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共产党方面则有源源不断且自觉参加的人力资源可随时投入战场。这为毛泽东的战略方针的顺利实施和共产党在全国战场取得胜利提供了充分的物质条件。同样,也是由于我们用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制度团结了全国人民,才使新中国冲破国际国内的重重恶浪,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

三、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经验

鉴于这样的经验,吴邦国同志在2011年3月10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郑重表示: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律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20]

黑格尔说“哲学也必须在有国家生活的地方才能够出现”[21]。同样的道理,毛泽东思想及其哲学只有在中国人民生活的国家才能够出现。毛泽东思想抓住了中国所有问题的症结,与蒋介石仅靠在各利益集团间八面玲珑的拉拢手段不同,毛泽东带领中国共产党用社会主义制度将全中国人民团结起来,打破了帝国主义对新中国的全面封锁。同样,当代中国面对日益逼近的外部压力,也只能用社会主义所有制——而不是用仅浮在表面比如送电冰箱、发红包、送城市户口等简单的“惠民”式改革——将占中国百分之八九十的工人和农民团结在党的周围;他们是中国人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崛起的基础力量,失去了他们,1789年的法国、20世纪30~40年代的中国,以及目前的中东动荡,便是前车之鉴。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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