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制度管理层面。第一,建立互联网安全“中央责任制”。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已将互联网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的层级提升到总统层级,并与情报收集、军队、民事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了综合性的互联网安全协调体制。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领导和监督互联网的“中央责任制”,同时也要处理好中央和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合作。
第二,建立、健全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在加强信息安全统一领导和协调的过程中,还应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细化法律责任,加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等网络空间方面的立法工作,明确界定网络空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我国网络空间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还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空间恶意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以及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和管制的力度。
第三,进一步强化对网络空间内容的管理,大力发展我国互联网文化。不仅要屏蔽和禁止国内外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提供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网站及内容,还要大力创建多个全球中文网站。这样不仅可以广泛传播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丰富多彩的文化,提升中华文明在世界的影响力,还可以向世界展示一个民主、文明、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象。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全球信息安全的共同治理,共同应对跨国信息安全等互联网议题的讨论与研究;另一方面,在国际互联网标准与规则的建构之中,应致力于广泛参与,改变我国在国际互联网标准制定方面的被动局面,以更好地捍卫我国网络主权及国家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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