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初期依靠发展国有经济来奠定工业化基础的政策是卓有成效的。后来的政策失误,并不在于当初选择和发展了国有经济,而在于限制甚至排斥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了“左”的错误,全面调整了所有制结构政策,鼓励各种类型的非国有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过30年的改革,国有经济的范围显著缩小,比重大幅度下降。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77.63%下降到2007年的31%。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资本和技术密集的大企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在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中,非国有经济已占80%以上。在企业的组织形态上,80%以上的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拍卖、兼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改成了非国有企业。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外向型的中小民营企业受到较大冲击,需要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经济的基本面仍然是稳定和健康的,其中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发挥着国民经济支柱的作用;二是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并保持了基本稳定。两者不可或缺。
二、生产要素集中化与民营经济的转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有机构成高的资本与资源密集型产业出现了生产能力和市场份额向大型企业集中化趋势。与此同时,在结构调整过程中,提高了资源密集型产业的进入门槛,加强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在资源密集型产业,限制并逐步淘汰不具有规模效应、技术落后的中小企业。在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煤炭开采、火力发电、水泥、化肥、造纸等行业,推进生产要素向大企业集中。这种集中化趋势有利于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有利于节约能源和治理污染,是生产力进步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一些进入资源密集型行业的民营资本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与生产集中化趋势发生了矛盾。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必须对资源密集型行业中不具有规模经济要求、技术落后、能耗高的中小企业实行关停,因此产生了所谓“国进民退”的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已经出现的单个私人资本向资本社会化转型的客观必然性及其深远意义做过精辟分析。他指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可以说,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也要经历一个自我扬弃的过程,即在进入资本密集型产业时,需要扬弃家族小私有的产权形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只要法律未禁止的产业领域,民营经济都可以进入。这个决定从制度上和发展方向上为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开辟了道路,因此并不存在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民营资本进入资本和资源密集型行业,必须适应这些行业规模经济和技术经济标准提高的要求。民营资本进入资本与资源密集型行业的前提不应当指望国家降低这些行业的有机构成和市场准入门槛,而应当积极推进民营经济的转型,以适应这些行业生产集中化的发展趋势。
民营资本可以进入资本密集型产业,但需要在生产关系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家族独资形态转向资本多元化和社会化,这样才能解决单个私人资本不足的矛盾,以适应资本和资源密集型产业由技术构成所决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资本投入强度大的客观要求。二是在资本多元化、社会化的条件下,民营企业必须实行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信任不具有血缘和裙带关系的外聘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通过委托代理制,以克服家族治理资本社会化大型企业的局限。三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承担与现代社会进步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并不是要求企业家一定要向社会捐款,一定要做慈善家,而是要求企业在赚钱的同时,必须兼顾外部的经济性,按照环境保护标准治理污染,必须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些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失败,往往是由于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理念,而无法化解兼并重组中的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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