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配权应交给地方(2)

个人所得税调配权应交给地方(2)

我们知道,税收学上著名的蒂布特模型,将公共物品区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与地方性公共物品,认为居民之间的偏好差异可以通过居民之间的流动来解决,并不需要完全依靠传统的投票制来处理。

这在有众多的地方政府可供选择、并且每一个地方政府提供不同的税收和服务组合情形之下,居民完全可以对地方政府间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本人所将要承担的税负进行比较,以选择能够给予其最大满足的地方政府,并可推定,该社区的税收和服务必然是最接近其意愿数量的那一个。这种类似于私人市场上的选购行为,必然促使地方政府间展开最优居民数量的竞争,进而能够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

蒂布特模型的“用脚投票”理论可在居民的流动中窥知个人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真实评价,其中最关键之处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能促进人们表露自己的真实偏好,从而避免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免费搭车”。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调配权,应交给地方。如此一来,各地方的竞争性就会增强。

我个人认为,在个税体制改革完善过程中,要对税制弹性和激励性作双向考虑。这体现了整个GDP与个人的关系。

征税是刚性的,税制是弹性的。税收有弹性了,个人的选择性就增强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个税调整四步走:

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

《华夏时报》:对于个税改革,您认为应有怎样的设计思路?

许正中:我认为,第一步,先降税,先提高扣税额度,这是势在必行的。

第二,简化税率,目前税率非常复杂,有五到六档,所谓的超额累进税率,收税太多,档次太繁杂。实际上只须有二到三档就行。那些月收入一两万元以上的人,要交很高的税,损伤了个人积极性。

第三,个税应综合征收,不应再按扣除法征收。

第四,应逐渐转变征税方式,逐步变单位代扣为个人申报,这将增强个人纳税意识。我们看到,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人声称工资低,收入少,但这些人却个个住好房开好车,这是为什么?毫无疑问,是税收上的跑冒滴漏造成的。

《华夏时报》:我们看到,在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物业税、烟草税等不断调整的税种背后,调高税负的目的明显,您认为这种趋向2011年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许正中:调高税负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这里,公平本身有三个含义。第一,同能力者,纳税相同;第二,努力实现机会均等。例如,那些亿万富翁的孩子,因为有财产继承权,凭空比别人增加了拥有巨额财富的机会。但如果开征财产税,就可以实现机会相对均等。第三,努力实现地位公平。所有纳税主体在各个地方都一样。这样才有效率。

税务部门不可能每天去核实一个人拥有多少收入多少财产或资产,否则便没有效率。在国外也是一样,征收财产税,只须从几户居民中选择一户征收,如果没有遭到反对或申诉,就证明其有相应的财产。否则,就可能遭到反对或申诉。

关于新税制的调整进程,据我所知,新税制的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到总理办公室很多年了,但为什么没能开始调整?因为必须选择适当的机会。如果2010年财政收益多了,也许就可以开始调整税制,但这种调整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政策调整相配合。比如国债方面,还有很大的财政赤字。

这方面的调整,应是强调税制结构之间的配合,更趋合理。比如印花税,就是防止交易过度,而通货膨胀,是资金流动性过度,实际也是一种交易过度。

中央税收收入已过多

减轻税负宜早不宜迟

《华夏时报》: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比如取消营业税,进而降低增值税率等,2011年税负结构调整是否应有一些进展?大规模减税措施会出台吗?

许正中:税制结构调整也势在必行。但我认为,无论2011年是否出台相关调整方案,十二五期间,必须解决税负和税制方面的问题,否则问题将更加严重而更难以解决。中国的税制在1994年和1998年都调整过,之后再也没动过。而且,当年的情形,是中央的税收收入过少,现在的情形,则是中央的税收收入过多。

《华夏时报》:您认为结构性减税2011年会应有怎样的实质性突破?

许正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减税,应有所突破。这是必须要有的突破,因为这两个税种,前一个税种要实现内外合并;后一个税种在一些项目已经实现合并之后要解决如何吸引外资的问题。

《华夏时报》:如何通过削减行政成本为结构性减税提供空间?

许正中:这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中国民众纳税意识逐步增强之后,如何增强护税意识?民众所交纳的税收究竟用到哪里了?对政府的运行成本,民众有权知晓并加以监督。

国家是什么?公司主义者认为,国家是一个大的股份公司,每一个纳税人都是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和财务状况。但目前中国民众的护税意识方面,缺失很多。实际上,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不要用纳税人的钱去“三公”,去“公吃公喝公玩”。

在这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过去不很关注,未来,随着税制改革,必然将加以关注。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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