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希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2)

李希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2)

情绪共同体是因为突发偶然事件的刺激,或者形成某种共识而聚集拢来的,他们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为事情原由所吸引,为现场共同的兴奋、愤怒、怜悯、仇恨等集体情绪所感染,为集体亢奋所激动、裹挟。情绪共同体的强烈喝彩以及他们的卷入进而也会刺激行动者采取更为激烈的行动,“网络围观”者就是这种情绪共同体。

二、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心理

群体性事件中集体心理具有哪些特点?了解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集体心理,有助于帮助我们开展有效的舆论引导。

第一,从众心理。个人在群体中,会感受到来自群体的压力,因而形成意见的“沉默的螺旋” 。[5]这个概念发源于诺尔纽曼多年发展与验证的民意理论体系。这项理论关注四种要素——大众媒介、人际传播与社会关系、个别的意见表达以及个人对于自身社会环境中“意见气候”的感知——之间的交互作用。

从众心理能转化为从众行为,从众心理表现为思维的简单化、口号化,极易受到意见领袖的煽动。聚集成群的人,敢于践踏任何人类文明和规范。勒庞认为,对于群体中的个人来说,“不可能”的概念消失了。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6]

第二,匿名参与。为什么一个人在群体性事件中敢于打砸抢烧甚至杀人?主要是由于匿名参与。形成群体的个人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使他们敢于发泄出于本能的欲望,群体是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责任。大部分人是匿名参与的,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法不责众的心理助长了犯罪行为。一件事情明明有违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一个人可能不会去做,但是如果一群人中有人已经做了,并且在没有产生相应后果的时候,就会使人们产生非理性的思维,于是我的无意识、他的无意识,以及众人的无意识汇聚成流,造成了使“不正常”现象成为“正常”的“集体无意识”。[7]

第三,自发规范。为什么匿名参与的人群会发生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群体性事件中的人虽然是“乌合之众”,但往往会自发地采取统一的行动,也就是“自发规范”。群体的一个重要集体心理特征就是自发规范,情绪上相互传染,行为上相互模仿,群体中的个体害怕自由。艾里克·霍弗认为,在奴隶制社会里,容易闹事的是刚刚获得解放的奴隶,他们的不满来自自由带给他们的苦恼。希特勒的一句名言是“参加群众运动是为了逃避个人责任或为了得到免于自由的自由”。[8]

第四,社会挫败心理。群众运动最大的吸引力之一,就是它可以成为个人希望的替代品。在一个深受“进步”观念影响的社会,这种吸引力尤其强烈。因为进步的观念会把明天放大,这样那些看不见自己前景的人的失意感就会更强烈。改革开放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人群的分化,在社会的“进步”过程中,一部分人深深地感受到了失意感和挫败感,自认为自己的人生不可救药,这种挫败感是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

第五,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理论 (Relative deprivation) 最早由美国学者斯托弗(Stouffer,1962)提出,其后经默顿(Merton,1968)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它是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某种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所产生的受剥夺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9]

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10]

相对剥夺感往往产生于相对剥夺地位,后者指的是某一个人或社会群体与同一社会的其他成员或者群体相比较,所处的对有价资源占有较少或不占有的状态。相对剥夺感则可能是介于相对剥夺地位与阶层认知之间的一个中间变量。在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是否正在“沦入相对剥夺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揭示:一是人们是否丧失了传统社会条件下的既得利益;二是人们是否得到了期望得到的改革收益。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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