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司法如何面对民意(2)

秦前红:司法如何面对民意(2)

“民意”如何形成

在中国,司法和民意却有着和美国不一样的境况。

第一个事例是在海峡对岸的中国台湾。在重建台湾社会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着力点是推进民主与尊重司法。但是,当邵燕玲“法官”判决一个关涉六岁女童被性侵犯案件时,因过度执着于字面的犯罪构成规则而对被告人判决过轻,违背社会普遍民意观感而被称之为“恐龙法官”。尽管邵燕玲“法官”的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曾在同行圈内有口皆碑,最后也不得不黯然辞职。

再看中国大陆药家鑫案。官方在民意裹挟下疲于招架,民间则完全脱离法规对案件进行“民粹主义”“泛道德化”式解读。推而广之,在近些年出现的一些焦点案件中,官方一旦无法与民间搭建共识,民意不仅未能支持本不强健的司法,反而一点点蚕食剩余的司法权威。

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是,当下的司法不能孤立于民意之外,司法机关判决的合法性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要建立在公众认可的基础之上。因此,一旦大多数人认为,法官并不是依法审理案件,危险就将降临。一个顺应民意的判决,能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会显著增强司法权威;一个违逆民意的判决则会导致恶劣的社会效果,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判决的法律后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寻求良好的平衡似乎是个难以求解的难题。两者存在的紧张关系并非是一朝一夕,而是经年累月。为了试着揭开这个谜团,我们不妨先来关注一下所谓的“民意”。

民意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充分披露、思想观点的自由交换以及媒体的独立公正,但是,上述条件在中国当下高度缺失。人大、政协等民意表达正式渠道由于结构性的困窘而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民意;传统媒体因其功能属性定位更多地传递官方声音;网络则被定位为“一小撮不明真相的群众”的情绪骚动和非理性表达;剩下的不过是“内参式”的神秘进谏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式的 “选择性吸收与传达”的信息。上述种种,使我们面对主流“民意”时显得尴尬与无奈。司法机关若简单地相信“民意”,极有可能脱离实际案情;不相信“民意”,则会面临“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情势。如此,司法机关或者陷于“莫辨”和“难为”的尴尬,抑或是专横的自我裁量。

现在看来,普通法制度下的刑事大陪审团制度实在是一个伟大又平凡的天才设计,它把民意判断抛给了民间代表的陪审团,法官只为此种判断提供法律背书。即便是裁判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将作为民间代表的陪审团与法官捆绑在一起共同受过。而在中国,有争议的案件一旦被民众关注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法官和法院只能独自抵挡,左支右绌,狼狈不堪。在很多情况下,还要代人受过,有苦难言。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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