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民意缘何如此纠结
为什么都是司法判决,在与民意的交锋中,中美却显得如此不同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思考和检讨:
第一,司法独立与自由的市场经济相依存。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没有相当的独立性,司法判决难以立足。中国的法官和法院容易受制于较多的非法律性影响,在法院预算制度、法官任免和待遇、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内部的关系等问题上,中国司法制度在落实“独立审判”上尚存在较大的改革空间。此外,相应的经济社会制度的变革也很重要。当不少法官还在为子女能够进入一个较好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而四处求人的时候,司法独立之路显然是漫漫长途。因此,实现司法独立,除了使其相对于其他公权力能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外,建立使法官能够不依赖于关系、特权而取得优质商品和社会服务的市场经济体系亦十分关键。可以说,司法独立对市场经济有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对司法独立性也有促进作用。
第二,司法公开是司法过程的公开。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其他诉讼法对于公开审判也都有具体规定。但是,对比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出于对公开审判的民主价值认识不足,我们对公开审判的程序保障不够,宪法和法律对于公开审判的承诺最终停留在公开宣判上。“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这句关于公开审判的法谚充分揭示了司法公开性不仅是结果公开,更应该是过程公开。让公民们知道,如何实现正义要比通知他们正义已经实现意义更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公开性的缺失,人民群众难以从司法过程中获得充分完整的信息。在此背景下,各种媒体为了满足人们的“知情权”,被迫从各种侧面不断对案件 “爆料”“炒作”,这既造成了司法机关与媒体关系的紧张,又使司法机关难于回应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的过高期望。
近些年来,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的确有了长足进步,判决书上网、法院开微博等形式都使法院更加贴近大众。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信息公开化的问题上,我们与发达国家在形式和内容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第三,司法判决书要记录法院不同意见。在现代社会,司法判决书既是公民接触司法过程、接受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亦是公民判断社会公正程度的重要依据。一份草草了事的司法判决,最多只能解决当事人的暂时纠纷,却不能达成上述任何一个目标,反而弱化了司法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判决书一般不记录法院不同意见。这种做法固然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使得法院显得更有权威,却使法院丧失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功能,正如“异议:民主的守护神”一书作者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 The Dissent: A Safeguard of Democrac)所说,“法官们之所以会发出不同的声音,实际上反映了分裂的社会对于该问题的不同认识与判断。表达反对意见是民主的表现形式。”
因此,要使司法判决能够较好地回应民众的期望,公布法院的反对意见是很重要的举措。在一个多元社会中,通过在司法判决中发布不同意见,至少会使人们都有借助官方途径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至少表明他们的意见并不是被官方忽略不计,而是被严肃地体现在了判决书之中,他们的想法和意见即使错误,也是获得了相当的尊重。这对于化解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大有裨益。
第四,司法权威的来源问题。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事务。中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制度设计的本意是,既要使司法具有民主基础,又要使法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但是,不难察觉,宪法上的关于法院的组织与职能的规定实际上存在着某种难以协调的张力。一方面,各级法院需要向各级人大负责;另一方面,各级法院的法官需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宪法和法律负责。这样,各级法院实际上面临着两个上级,一个上级是各级人大,另一个上级是宪法和法律。前者控制着法官的任免和待遇,后者控制着法官司法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这样,法院必然会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无所适从,更遑论去恰当地处理与民意的关系。现实中,司法权威在同时使两个上级都满意的过程中不断被消耗。
重塑司法权威
面对上述种种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协调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呢?
按照中国的宪政体制,司法裁判案件只应严格适用法律,不能撇开法律规则另行解读民意。理由在于:民意本身是变化的、不确定的甚至是非理性的;民意裁量是立法机关以数人头的方式实现的;司法专注民意易出现法官造法的流弊等等。但是,倘若司法罔顾现实,置身世外,也会导致司法权威的空洞化。因此,笔者认为,妥善处理司法与民意关系的首要任务是重塑司法权威,这要以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为依托。
一个有望成功的司法权威重塑之路是,司法机关面对公权力应表现得足够坚强与刚毅,要逐案释放出驯服权力的勇气,让老百姓从鲜活的个案中积累对法治的敬畏与信心。
同时要借由民主的推进,竞争性选举的开放,改变权力的授权体制,让公权力回归谦卑的本源。在司法权威已经被削弱的当下社会,如要摆脱司法与民意的“囚徒困境”,其可行之道是司法先摆脱权力的过多干预,在与私权的拔河拉锯中慢慢收紧缰绳。
我们亦相信,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绝非司法机关一己所能承担,把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稳定的“守护神”,并不能使社会更加稳定,反而会削弱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只有实现与民意的良性互动,维持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并保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又不屈从迎合公众的意见,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才有望从根本上维系一个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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