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司法如何面对民意

秦前红:司法如何面对民意

近些年来,关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引起了法律实务界、学者和民众的激烈讨论。有论者认为,司法判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排除媒体和民众的影响;亦有论者认为,司法判决应当考虑社会大众的观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两种观点都有一些道理,但是,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时,往往捉襟见肘,首尾难顾。

有一个发生在中国中部某省法院的真实案例。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听闻案件判决结果可能于己不利,在该法院大楼内喝农药自杀。既见亲朋成新鬼,当事人亲属好友第二天又是大闹法院,又是堵塞马路,使得该法院正常工作全面停摆,上上下下只得全力应付这起突发事件。最后法院无奈,赔钱以“息事宁人”。

此类案件并非个案,在现实中呈高发态势。笔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全国发生过很多类似案件。可以说,司法权威不时因现实的“强烈”需要而透支和打折。任何一个地方党政领导人,在现行维稳问责体制下,不可能心脏强大到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而导致出现不稳定的情况。

那么,不妨对上述问题转换一种思路,司法应当如何面对“民意”或者是“民愿”,甚至是“民怨”?观诸人类司法文明演进史,找不到一套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不管司法体制成熟与否,都可能在特定情形下遭遇困境与质疑。

美国民众尊重司法权威

对司法制度的考验往往发生在危机时刻。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为了应对“大萧条”,新任总统罗斯福采取了一系列的国家干预政策,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社会立法,但是,诸如《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等很多重要的新政立法,被联邦最高法院每每以经济社会立法干涉“契约自由”为由否定。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使罗斯福的改革陷入被动局面,也导致了民众的普遍不满。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可以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罗斯福在第二个总统任期伊始,下定决心攻克保守主义倾向严重的联邦最高法院。1937年初,罗斯福政府酝酿了“法院填充计划”,以此改变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进而影响并控制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计划一经发布,就令政界和民众感到惶恐,很多支持罗斯福的选民也对该计划表示怀疑和反对,罗斯福本人和国会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计划最终破产。

美国这段历史使我们看到,即使大多数民众并不满意最高法院的判决,依然对最高法院的权威表示了适度的尊重,在最高法院陷入危机的时候,人民给予了坚定的支持。

司法权威一旦建立并成熟以后,可以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维持一个社会高质量的稳定。在2000年美国大选期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的票数非常接近。戈尔认为,佛州的投票过程由于技术原因出现了很多废票,向法院申请要求人工计票。但是,以极微弱优势领先的布什则反对重新计票。这场官司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判决布什胜诉,从而也帮助他赢得了2000年的美国大选。在这个世纪判决中,很多人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其中包括最高法院的四名大法官。纵然如此,包括戈尔在内的绝大多数民众最终还是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试想,如果没有司法权威的介入以及人民对于司法的极大信任,在那样的白热化局面下,竞选双方恐怕就要在战场上厮杀了。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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