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充分发挥结构性减税的正面效应

可充分发挥结构性减税的正面效应

现阶段在国际国内经济运行复杂形势下,要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注重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其中的政策重点和亮点之一,是进一步把结构性减税的文章做足,通过结构性减税一系列正面效应的充分发挥,来服务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局。对此谈两点基本认识:

一、进一步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近年我国结合宏观经济调控与社会发展,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如企业所得税两税并轨、增值税转型、停征利息税、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税、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收入“起征点”及改进税率设计,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等,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与当前经济调控及延伸到中长期的进一步推进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相比较,结构性减税仍有加大力度、做足文章的明显必要性。一是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重要启示之一,是我国在全面开放、已形成高外贸、高外向依存度的情况下,今后不论是经济相对高涨期还是相对低迷期,都必须更加注重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结构性减税。二是当下欧债危机仍然阴云密布、世界经济演变趋势的不确定性十分明显,国内经济年度开局后的回调态势有偏快迹象,企业界预期不好,实体经济层面更有信心不足、士气不振、盈利前景看淡的困惑,很有必要运用结构性减税冲抵不良预期,支撑实体经济的基本景气水平。三是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面临迫切的调整、优化任务,提高增长质量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需要充分运用税收等依法、规范的经济杠杆,而结构性减税正是在运用税收杠杆时可配之以提升有效供给、促进结构优化的鲜明导向,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与贡献。四是随着我国企业主体和居民个人的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上升,税收负担的被关注度也迅速上升,虽然我国总体财政收入占GDP之比与国际比较,还不能被认为已过高,但税制结构中的间接税比重过高、由企业承担的比重过高,而本有支付能力的先富阶层承担的直接税比重低到几乎微不足道的水平,却是应当明确指出的显著缺陷,并且正在引发社会公众的“税收痛苦”感受,以及再分配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十分需要以低收入端、小微企业端、实体经济端等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配之以其他优化收入分配的举措,来回应公众关切和顺应民心,降低恩格尔系数较高的低端社会群体的税收痛苦,优化分配和再分配,促进社会和谐。

减税确需统筹兼顾、考虑财政承受力。我国财政收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之后,继改革开放前十余年“放水养鱼”、“减税让利”、搞活企业、涵养财源之后进入收获期,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恢复性增长延续至今,财政实力随综合国力和全要素生产率的上升而显著上升,2012年这一比重的名义指标有望达到22%左右,加上其他政府财力收入,全口径的宏观税负约达32%左右,因此,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在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的前提下重点实施结构性减税,具备现实可行性。

二、当前及今后几年结构性减税可考虑的要点

1.在进口环节适当地、有选择性地降低关税。今年财政部门已布置600多项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下调,有利于降低相关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应落地做细。在千万种进口品中有选择地降低关税,体现的是国家对于进口品有选择的定向鼓励扩大进口政策,应侧重于资源替代、短线补充等,这方面的潜力还可进一步挖掘。

2.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已于去年秋天明确宣布,需在各地尽快形成实施细则,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最高5000元“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显然体现了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鲜明的政策信息。但具体到数千万家小微企业的单个主体,每一家的“实惠”又是有限的,应结合这一减税举措,同时清理整顿小微企业的税外负担项目,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严厉打击权力环节向企业变相索贿等违法乱纪腐败行为,并积极探索和发展能够持续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政策性融资机制与体系。

3.上海今年1月1日先行先试的增值税扩围改革是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可消除三产、建安、交通运输企业的重复征税因素,鼓励专业化细分和升级换代,进而改进服务、提振消费、转变方式惠及民生。应在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积极扩大覆盖面,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取得显著进展,直至最终对统一市场全覆盖。

4.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改项目和可界定的创新活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项目、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等,应积极适当匹配所得税抵减、增值税和营业税降低税率、相关融资支持的税收优惠等结构性减税措施。

5.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清理、整顿相关的物流收费和降低其他实际负担,以利改进基本民生。

6.在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中,应创造条件结合“综合收入”和“家计扣除”等机制,针对培育中等收入阶层这一重要方针,体现更有力的结构性减税安排。

7.结合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体系建设,在展开基本养老制度“第一支柱”建设的同时,有必要积极研讨和探索以税收优惠措施支持企业年金等补充性养老保险机制“第二支柱”的建设,以及商业性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在企业年金机制运行中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递延征收”处理,也属于结构性减税的举措,值得很好地加以重视和掌握。

8.为鼓励租房市场发展,可以研讨对房主出租的相关税负进行一定调减,以促进住房这一重要领域中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和高效合理流动。

当然,结构性减税并不代表我国税收改革任务的全部,资源税、房产税等方面的改革,很有必要统筹规划设计,与诸种结构性减税措施良性结合、相辅相成,推动我国现代税制与现代国家相匹配的历史进步过程。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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