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雍君:《预算法》二审稿的整体缺陷与补救

王雍君:《预算法》二审稿的整体缺陷与补救

作为一部高度综合集成、旨在保障公款安全和妥善管理的法律,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就其实质重要性而言堪与《预算法》相提并论。然而,二审稿对这部法律的修订在整体上呈现出五个方面的明显缺陷,需要在后续的修订中弥补。

公款处置的行政裁量权过大

与其他法律相比,《预算法》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部财务法案,也就是为公款管理确立目标、原则、规则、程序、实施机制并在立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配置权力与职责的法律。其他法律—包括《教育法》、《科技法》、《农业法》等部门法律—作为非财务法案,其主旨在于界定国家关注的重大政策目标,从而为财务法案的运作奠定法定基础。这些法案既不能代替财务法案的功能,也不能与财务法案相冲突。据此,公款的处置与管理必须受制于承接《宪法》的《预算法》,而不是其他法律。

财务法案与非财务法案的区分与相互关系,突出表明了《预算法》的特殊重要性。如果连《预算法》也无法为公款的安全与妥善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那么就更不能指望其他法律来扮演这一角色了。就现状而言,无处不在、愈演愈烈的种种浪费性支出行为和财政腐败(包括挪用与滥用公款、利用拨款与设置财政专户的权力谋私以及基于部门利益制定、变更和解释法律与法规)表明,现行《预算法》已经无力提供这种保障了。

为何会这样?关键原因在于:在公款处置的复杂链条中,行政部门拥有过于宽泛、未经严格界定、既难有效监督又高度不透明的自由裁量权。公款属于纳税人(包括非税收入的缴款人)的钱,这些钱每天都从芸芸众生中被强制无偿地转移到政府的银行账户。如果去除其表面形式,“强制和无偿转移财富”的行为在本质上与强盗和小偷并无二致。从支出面讲,一旦考虑到行政部门“拿人钱财、替己消灾”的动机、机会(委托-代理问题)和作为,这种认知就会更加强烈。正因为如此,在所有民主与法治社会里,公款的支配权被认为最应归属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部门对公款的处置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并处于立法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

由于同时承载了民主与法治的功能,法定授权因而理应成为《预算法》的灵魂、基石和主线。其含义是:行政部门既不能从公民那里拿钱,也不能实施任何支出,除非获得代表公民的立法机关的明确批准。“处置公款”的行为不仅包括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控制,也包括公共账户的设置、公共账户上的资金流动和现金余额管理,还包括涉及公共资金如何在政府间分割的事项(政府间财政体制)。现代公共预算制度虽然功能广泛,但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正式的核心功能依然是法定授权。本质上,《预算法》就是一部旨在建构和确立预算授权(以法定授权形式呈现)的法典化的预算制度。

为使法定授权不致落空,立法机关须有实时、全程式追踪与监控每笔公款流动的能力,这是不言而喻的。在缺乏这种能力时,立法机关势必大权旁落,沦为预算过程和公款处置事务中的旁观者,不得不扮演装饰品或橡皮图章的角色。由此带来的结果是: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大范围地僭越立法机关的权力,最终威胁公款的安排与妥善管理。逻辑和事实一再警示人们,代理人拥有滥用裁量权谋私的动力,而且也有如此作为的广泛机会。考虑到中国各级人大和审计机关的能力(特别是分类和逐笔制定与追踪支出授权的能力)相当有限,民主与法治进程仍处初级阶段,将界定、约束与引导行政裁量权作为《预算法》修订的宗旨,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国库经理制的取消和代理制的建构

二审稿第54条取消了现行《预算法》第48条关于国库经理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建构一个实质性的国库代理制架构。这意味着:保障公款安全与妥善管理的一道极重要的防火墙—通过“两个直达”实现公款在国库单一账户(TSA)的集中存放与管理—出现了严重坍塌。

从“外行看热闹”的角度看,自从贴上“代理”与“经理”的标签(类似贴上“左派”与“左派”之类的标签)后,原本十分清晰、凭常识即可明辨是非曲直的事实,反而变得相当难缠了。所以,那些希望了解真相和实质的人们,不妨绕开“代理”与“经理”的标签,去看看标签背后究竟书写的是什么。

“代理”标签背后书写(并被二审稿直接或间接确认)的是:(1)财政部门有权在未经人大批准、无须向人大报告、无须经国库(现行法律规定设于央行)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处置流入、流出和存放公款;(2)这些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长期不划拨到TSA;(3)这些账户上的资金流入、流出与余额无须向人大报告;(4)央行国库对于财政部门处置公款的行为没有监督权(尤其是没有逐笔审核的权力);(5)财政部门在办理国库库款退付、留解(分清哪笔钱是哪一政府的钱)和支付方面拥有绝对(不受监督)的权力;(6)目前已经存在、数量巨大(超过20万个)、开设于商业银行、用于处置与存放大量公款的财政专户,也属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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