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纪平: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

国纪平: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

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和有力反制措施、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和巨大凝聚力、国际社会的正义之声和高度警惕,沉重打击了日方的嚣张气焰,但是,日方拒不改变其错误立场,继续不择手段地侵犯中国领土主权,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安排。

让钓鱼岛问题降温、着眼日中关系大局、维护东北亚和平稳定……日本貌似克制和建设性的姿态,掩饰不住其真实企图和狂躁不安。日本政府妄称“不能让步的就是不能让步”,叫嚣“举全国之力强化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的警备”。日本右翼势力扬言要在钓鱼岛上修建设施,加强与中国的对抗能力。

9月21日晚,多名日方人员登上钓鱼岛;9月22日,日本右翼团体在东京发动反华示威,鼓噪“中国侵犯了钓鱼岛”,煽动“日本自卫队常驻钓鱼岛”;日本海上保安厅从全国各管区抽调巡视船以保持钓鱼岛海域的警戒态势,干扰中国海监船和渔政船在钓鱼岛海域的正常巡航和护渔维权。

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在联合国大会期间大谈日方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强调日中之间不存在争议。日本外务省以“关于尖阁诸岛的真相”为题编纂日立场文件,要求其驻外使馆以此为基础向相关国家说明情况。日本外务省要求下一年度预算增加6亿日元经费,用来为“保卫领土”实施舆论宣传和调查研究。日本媒体甚至以卑劣的手段编造新闻,制造有关国家支持日本立场的假象。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舆论反扑”充满陈词滥调,如钓鱼岛在历史上及国际法上都是日本固有领土,“国有化”旨在“平稳安定地维持管理”。但是,日本此轮“舆论反扑”也有新“着力点”:中国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领导人未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谅解和共识;中国对日本“购岛”反应过激,出现大量暴力行为,日本受到中国“威胁”等等。

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非法无效。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9月11日人民日报“国纪平”文章《中国钓鱼岛岂容他人肆意“买卖”》,再次详尽阐述了中方上述原则立场。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依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准则,揭露日本新“着力点”的虚伪荒谬,讲清其恶劣性质。

日本声称中国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然而,历史事实又是怎样呢?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早在明、清时期,钓鱼岛就已纳入中国版图,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进行管辖。19世纪末,日本利用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并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岛即在其中。1941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中国始终强调,日本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将窃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其中当然包括钓鱼岛。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旧金山和约”签订前,周恩来外长曾发表严正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订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周恩来外长于1951年9月18日再次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声明明白无误地表明,中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关于中国领土的任何规定,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这一立场也同样适用于美、日等国此后依据“旧金山和约”对钓鱼岛的非法托管、私相授受等行为。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是一贯的,明确的,从未有丝毫改变。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马中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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