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戒骄: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几点思考(4)

刘戒骄: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几点思考(4)

第二,完善利益相关方参与和协商机制,提高用户和公众参与程度。在公用事业领域,存在政府、经营者、用户和公众多个利益主体,改革中涉及各方利益的重新界定和调整。我国公用事业虽然采取了包括价格听证在内的一些措施来平衡政府、企业、用户和公众利益,但公用事业监管仍然存在目标和定位偏重于保护经营者,没有按照市场体制要求着眼于反垄断和保护用户利益等问题,用户在博弈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只有给予不同利益主体表达意见的机会和途径,充分听取用户和其他受影响方的意见,使他们充分参与相关决策过程,才能使利益冲突各方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有效维护用户和公众利益。公用事业领域信息不对称、决策不透明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监管机构和企业公布的信息非常有限,用户和公众仍然缺乏获得相关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监管机构和行政机关由于受人力限制,处理案件的数量极其有限,消费者如要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起诉企业则既费时又费力,往往得不偿失,这使大部分消费者望而却步。

提高用户和公众参与程度意味着公用事业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变化。民营化以后,由于各类投资者的介入,部分企业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容易通过提供低质量、不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来获得较高收益,损害公众利益。为此,监管要转变侧重维护在位厂商利益的做法,把监管目标集中在促进产业发展、强化竞争和保护用户利益等方面,加强对主导厂商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拓宽用户和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其中关键是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机制,完善公示和征求意见的程序,并通过咨询、听证、对话等形式来实现。凡是直接涉及用户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补贴、价格和市场准入等事项,都要提前向受影响的各方及公众告知。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列明拟考虑的事项并说明受影响各方的参与途径。监管机构应要求相关企业设立处理用户投诉的机构,改进投诉处理程序,力求在企业和行业内部解决用户投诉。用户关于公用事业服务的投诉和询问,可以与运营企业联系。如果投诉和询问没有得到解决,用户可以向监管机构投诉。监管机构不仅要调查用户投诉的问题,而且要调查运营商对投诉的处理是否得当。

第三,完善公用事业及运营企业的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扩大信息公开领域,解决非上市公用事业企业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我国除上市公司一定程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以外,还没有建立公用事业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公用事业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公开披露公用事业尤其是其中的国有企业在董事会任命、经营计划、财务报表、职务消费、高管薪酬、业绩考核、审计监督等方面的信息,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获得公众信任的需要,也有助于完善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有利于为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充分信息。因此,建议结合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和公众期盼,比照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公用事业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产业组织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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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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