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民:英国政府采购对中国的启示(4)

刘军民:英国政府采购对中国的启示(4)

  

(五)分散化体制有利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英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分散化的体制,各部门自行制定采购计划,即“谁需要谁采购”,OGC只是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机构。在这种体制下,采购评标结果由采购机构和采购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决定,且采购机构有权剔除采购人代表中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打分或意见,实现了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合一。这样评审制度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充分保证采购目标的实现。     

我国政府采购以实施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这虽有助于节约采购成本和集中实现国家调控目标,但同时也存在着采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采购权与使用权相脱节、采购程序僵化带来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另外,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也就是说最终项目签约决定权在评审专家手上。经过多年实践,这种“有权、有利而无责”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英国在评标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另外,在质疑、投诉和申诉方面,英国将质疑与投诉两者合一,即如果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异议,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英国政府采购领域很少有诉讼发生)。其过程简单,采购效率也得以提高,这从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采购成本。目前我国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基本是:供应商如对结果有异议,须先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须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如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答复也不满意,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流程下来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并延长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     

(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应考虑一国的发展程度     

在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均衡,因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彼此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一体化的单一市场,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竞争机制引导资源在欧盟体系内部优化配置,这对各成员国从最大程度上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欧盟每年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高达2万亿欧元,达到其GDP规模的17%,超过GPA协议门槛价的采购规模大约为4000亿欧元,然而在2007年由欧盟之外的供应商所拿到的合同金额仅为120亿元左右。这说明,欧盟政府采购市场高度开放仅体现在内部,对外却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当封闭的。因此,在涉及一国政府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时,必须考虑该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只有发展阶段大致对称、产业竞争力总体相当,按照GPA的对等开放和非歧视性原则,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互惠共赢。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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