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监察与司法(2)

明朝的监察与司法(2)

摘要:监察是中国古代政治

另外,凡日朝,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拿笔记旨。凡题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阁,备编纂。其诸司奉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覈稽缓。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论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科都给事中皆参预。

六科给事中的创置,对于地位和职权都已提高了的六部,起着箝制的作用,同时也分解了都察院的监察权。都察院和六科之间有一定分工,但并不绝对。给事中同御史之间,亦可互相纠劾。

明代的司法机关较前代也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和拥有一定司法权的都察院。与前代不同,明代刑部掌审判,大理寺则一般不再掌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因审判归刑部,事务性工作大增,因而刑部规模也相应扩大,由前代的四司扩充为十三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审核地方上的要案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明代对罪犯的处罚分死、流、苔、刑、徙几等,刑部有权处理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以后,须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均须接受都察院的监督。

大理寺为明代中央司法复审机关,设有大理寺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所属有司务厅和左、右二寺。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协助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审理的狱讼,都必须"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①分别由左、右寺寺正根据各自所辖而进行复审。"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案件审理完毕,凡未经大理寺复核者,诸司对罪犯均不得擅自发遣,否则即追究责任。

为保证案件审理无误,明代中央还建立了"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度。三法司即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凡遇有大狱重囚,均由三法司联合审理,称"三堂会审"。

地方司法机构,府、县一级仍与行政机关结合在一起,由知府、知县等地方行政最高长官掌握辖区司法审判工作。省级则专设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有权处理徙以下案件,徙以上重案就必须报送中央刑部审理。从司法审判系统看,明朝自县、府、省以至中央刑部、三法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最高司法则仍属皇帝。

①《明史·职官二》。

此外,明朝特设的"厂"、"卫"特务组织,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也被皇帝特令兼管刑狱,赋予巡察侦缉,专理诏狱和审讯的权力。特务司法是明代司法独具的特点。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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