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涉台法庭司法实验:统一审判尺度

厦门涉台法庭司法实验:统一审判尺度

核心提示:这种派出法庭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试点项目,全国并不多,此前全国各地设立了很多涉台合议庭,但没有从根本解决问题。

海峡两岸民间和商业交流的日益频繁,让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司法互动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大陆的司法界,上至高层领导,下至基层法院,希望通过设立“涉台法庭”这样的司法实验,更好维护台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

这种司法实验得到了认可。10月31日上午,国台办新闻发言人杨毅在例行新闻发布会面对记者提问时,对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设立涉台法庭予以了高度肯定,他同时表示将积极推广涉台法庭的做法。

“今后在台商相对集中、涉台案件较多地区的人民法院,还将继续适时增设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

这种派出法庭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试点项目,全国并不多,此前全国各地设立了很多涉台合议庭,但没有从根本解决问题。

国台办的肯定让厦门海沧法院“涉台法庭”的推动者——陈国猛很高兴,他现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是项目“设计师”。“在现在的语境下推动涉台法庭这样的司法实验,是一项时代的责任。”他说。

这是一种犹如站在历史前端的感觉,在涉台法庭中其他参与者不经意间的语言中也能看到端倪。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法官黄鸣鹤说:“为什么国台办把厦门海沧的涉台法庭放在最前面?因为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打破了地域管辖,走在了最前面。”

在涉台法庭设立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中,黄鸣鹤与现任涉台法庭的庭长曹发贵都是重要成员。

厦门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是中国大陆首个涉台法庭,2012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2年10月31日,它已受理涉台案件415件,审结265件,并办理协助台湾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案件21件,其中有9名台胞陪审员参与了52件涉台案件调处。

“厦门将全市六个基层法院所管辖的涉台一审案件集中由海沧法院涉台法庭管辖,不仅有利于统一涉台审判司法尺度,而且有利于司法资源的集约使用。”陈国猛说。

更重要的是,通过涉台法庭这个平台,对海峡两岸司法的比较和交流,可以给台商一个更好的法制环境,为投资环境“加分”。

打“台”球

2011年,在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曾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陈国猛,被选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厦门市法院系统,他是一位思想开明的“改革派”,当他任思明区法院院长时就已显现出革新意识。2001年年初,他手下一名年轻法官黄鸣鹤提出了一个想法——使用“法槌”维护庭审秩序,这是代表法官权威和秩序感的重要道具。

这个大胆构想很快获得他大力支持,立刻组织3位法官黄鸣鹤、郑金雄、戴建平组成课题组进行论证。

2001年9月14日,他本人在庭审中敲响了第一槌。

在庭审当中,让法官使用法槌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院认可,同年12月24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规定2002年从6月1日起全国法院在庭审中统一使用法槌。

或许正是这种改革意识,所以当陈国猛上任厦门中院院长不久,他就召集了一批有思想的年轻法官,共同商讨和撰写厦门法院系统的“十二五”规划。

他给这份“十二五”规划定了一个总的基调——打“台”球。

陈国猛的理由是;厦门特区是因“台”而生,应该在涉台事务方面走在前面,先行先试。作为两岸关系的桥头堡,涉台审判至关重要。

“我的前任(朱珍钮)也很重视涉台案件。”陈说。

两年前,他们曾提及是否要设立涉台法庭的事宜,但当时顾虑太多,主要是涉台法庭要放在哪个区级法院合适?从6个区的法院情况而言,思明区法院受理案件量最大,虽然海沧区涉台案件量不是最大,但却是全国第一个台商投资区,也是厦门台商投资最集中的区。

上任后,陈国猛再次想起这件事,他找到海沧区法院的傅远平院长一起商量,两人“一拍即合”。

当确定拟设立涉台法庭后,陈国猛找到了几名有想法的年轻法官,请他们撰写一份可行性调研报告,用什么模式,集中管辖哪些范围,法律、政策和理论是否可行?

没多久,曹发贵等人将一份名为《创新涉台审判机制 先行先试服务海西》的可行性报告递交到了陈国猛手里,这份报告从闽台文化、现实的投资环境、大陆对台政策、法规等各方面进行了论证。

据省工商局的数据,在闽台资企业实有3796户;投资总额方面,在闽台企投资总额达86.05亿美元,注册资本达52.72亿美元,外方认缴达46.98亿美元。而厦门台商合同投资逾58亿美元,实际到资44亿美元;其中投资千万美元以上台资企业54家;台湾百大企业中已有17家在厦门落户。厦门市的台企数量是全省数量的一半以上,投资总额是全省的67%以上。

法律往往滞后于现实,曹发贵在递交的那份可行性报告中也坦陈:“如果成立涉台法庭,政策依据充分,法律依据‘略显不足’。”

从可行性报告中,也可以看出起草者为了寻找充足的依据,煞费苦心,阅读和引用了国家大量涉台法规和政策。200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将包括福建在内的海峡西岸作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大战略部署的意见》,针对性地对福建省各级法院推进海峡两岸司法交流和涉台审判工作给予积极支持。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又提出了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

法律依据确实略显不足。唯一直接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该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条法律似乎可以为“涉台法庭”寻找一种模式;厦门中院可将海沧以外的五区法院的涉台民事纠纷案件提级审理,然后再交海沧法院管辖案件。

但学者们认为,这一依据仅针对个案进行管辖提级或下移。依据该规定将某类民商事案件统一指定某下级法院审理,有些勉强。

这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集中管辖,所谓集中管辖,就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等方面都采取了这种方式。

这也是探索的意义所在,目前关于集中管辖尚都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不太明确。

“如果法律明确,大家早就做了,理论上没问题,各地都在做,先例也都有,海南省就有环保法庭、旅游法庭等集中管辖的专门法庭。”曹发贵说。根据厦门情况,将涉台企的案件集中管辖,符合最高法院的初衷和当前的司改潮流。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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