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也是法” 没有钉子户
在新加坡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会经常遇到土地拆迁征用的问题,新加坡政府的处理方式,在很多人眼里有点过分。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副教授顾清扬认为,恶法也是法,不好的法也要变成执行很好的法。
政府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新加坡最高法院规定:政府是决定公共利益的恰当机关,它认为是公共利益的,就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已宣称某一目的是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就假定政府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这个目的是公共利益。
对于土地拆迁赔偿,新加坡有许多严格的规定。新加坡政府在土地拆迁时,要确定房产为什么涨价。比如7年之内,因为政府修建了名校,使得附近的房产升值,政府如果征地的话,并不补偿房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这部分的增值是政府的功劳。
还有一个“坟地原则”,有一块坟地本来价格很便宜,政府决定在这里拆迁建超市,大家听说要建超市,觉得土地肯定要升值,于是要求政府补偿。但新加坡政府认为,之所以当事人认为坟地价格的提高,是因为政府修建了公共项目,导致坟地的性质变化,价格升高,所以按照法律,政府还是只以坟地原来的价格进行赔偿。
再如,公共投资与其收益的原则,如果政府征地修建地铁站,导致周边的房价上涨,政府征用房产人的部分土地将是无偿的,因为房产人从政府没有征用的那部分土地的升值中已经获得了市场给予的补偿,而这个土地的升值是因为政府的作为改善了环境。这也叫做“一元钱原则”,即政府只补偿一元钱。
为了不给国家带来财政负担,还有“就低不就高”原则,新加坡政府征用土地时一开始规定按照1973年的价格来赔偿,1986年修订过价格,所以1985年征用土地的时候用的是1973年的价格,这个价格虽然较低,因为房价是在不断上涨的,但却是客观数值,无可争议。
特别有意思的,还有一个“两年原则”,防止人们听说可能要征地,种点水果、搭点棚子,就要求政府高额赔偿的现象。新加坡法律规定两年内这些非诚信的不动产改善行为无效。1961年新加坡的非法木屋区发生大火,导致大约16000户人家顿时无家可归,但是按照政府的法案,最后给予的补偿只有地价的1/3,这是为了防止大家故意纵火以换取高额补偿。
类似的规定很多,法律设计得极为严谨、清晰、全面,土地赔偿的价格没有歧义性,执行上对所有人、所有地区都一样,房产所有者即便认为是恶法,也无可争议,如果拒绝执行,那就是违法。没有漏洞、无懈可击的法律设计,公开透明的执法,据说,40多年来,极少有民众和政府为了土地拆迁打官司的。在新加坡,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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