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暂不处罚:留下哪些教训

“闯黄灯”暂不处罚:留下哪些教训

经过近一周的博弈,公安部交管局终于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从最初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新交规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到承诺出台实施细则,再到“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主管部门正在逐步矫正规则,公众普遍参与公共决策的效果初现——虽然这种普遍讨论和公开博弈更应该发生在法规制定前。

教育警示、不予处罚,这样的说法其实相当于默认“闯黄灯扣六分”的规定失效。为防止将黄灯绿灯化的驾驶恶习,就将黄灯红灯化,此方法不但与交通信号灯的设计初衷相悖,也完全没考虑到现实驾驶情况。在法律法规上,越是重典、越是严厉的惩罚,越应该建立在无可指摘的公正性基础之上。而法规本身的不公性,是多么畅通的申诉渠道都不能救济的。这也正是主管部门多次强调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但仍无法阻止舆论沸腾的原因。

当然,如果配以严谨的裁量标准,也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正如光明网评论员在《“闯黄灯扣六分”三问》里曾说到的,这条法规的落地需有交通设施的硬件环境和执法的软件环境的配合。前者如普及倒计时信号灯,后者则意味着效仿新加坡等国家,制定相当详细准确的判定标准(标准本身也隐含着对硬件的高要求)。但中国各地情况复杂多样,这种高度配合短期内还是不可能的任务,很多地方对该规定持观望态度,原因正在于此。更何况,因忽视现实情况而难接地气的规定,出台后却要求现实情况配合它,这岂非因果倒置,大谬一桩?

公安交管部门和公众的互动,以及对法规的及时矫正,都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相比于惯见的某些部门的高高在上和一意孤行,公安交管部门这样的态度应该会受到民众欢迎。只是“闯黄灯”一事无疑留下了明显的立法教训。涉及面如此大的法规事前未经充分公共讨论,也没有充足调研分析,直接导致了法规出台后公正性堪忧、操作性不足的局面。而事后以“教育警示”取代了扣分罚款,虽能亡羊补牢,却导致规定本身成为了一种姿态性、口号性的条款,有损法规整体的严肃和权威。我们的法律法规中,这种口号性、表态性的条款并不罕见,从“闯黄灯”一事的始末可以部分地看到类似情况产生的原因。

没有立法前的三思,才有现在一周之内三改政令的尴尬。这也给未来法律法规的制定留下了一个可参考的样本——广泛的公共讨论已是不可避免,既为程序正义所必须,也是最大限度保证法规公正性和科学性的条件。如事前不提供开放的博弈平台,事后很容易遭遇民意的激烈反弹。推而论之,在今日中国,公共事务当中的公民参与度也应有大幅提升,有无这种参与、参与程度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法治社会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指标。那种将公共政策的制定看成一家之事、一部门之事的思路,那种闭门造车式的政令出台方式,已经与社会发展现状不相容,未来势必会遭遇更多的砖头和嘘声。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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